什么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经营权流转应该坚持这两点吗?
案例模拟
王老汉是某村的村民,其和妻子两人一直是以种地为生。2017年9月,王老汉的儿子在某市买了房,准备将父母接到城市里居住,以安享晚年。于是,王老汉便把自己家的土地以转租的方式流转给同村的方某。但是,方某在获得土地以后,由于其使用了大量的农药,导致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王老汉得知后,称方某不能破坏自己农田的土壤。可是,方某认为,既然自己已经取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其就有权决定土地的用途。后来,当地村委会得知了这件事,认为方某的行为会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是不合法的。那么,请问,什么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经营权流转应该坚持这两点吗?
以案学法
所谓“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农业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生产各种要素相对稳定的综合产出水平。这种综合产出水平的考量因素表现为三种形态:一种是农产品的物质形态,如粮食、油料、肉蛋奶、蔬菜等;一种是农产品的价值形态,即农业产值、农业收入等用货币计算的等价值;一种是为人们创造的生存和生活的生态环境。而“农业生态环境”则是指,影响农作物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因素的总和,如农业的生态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土壤等因素。而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的生态环境。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由此可见,作为承包方,我们在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时,禁止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人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如建造厂房等。即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要维护土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上面的案例中,方某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但是其过度使用农药,导致土壤受到污染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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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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