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的农户享有优先权吗?

62.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的农户享有优先权吗?

案例模拟

陈某是某村的村民,其和妻子原来在外地开饭店后来,由于生意不景气,陈某便和妻子回到老家,准备承包村里的土地种植棉花但是,由于陈某自己只有3亩承包地,其便准备再多承包几亩之后,陈某听邻居说同村的农户吴某要将自己所承包的10亩土地转租出去,恰好吴某的这10亩土地挨着陈某家的地因此,陈某便非常想获得吴某土地的经营权可是,陈某听说某县城的一个老板也在和吴某联系,准备承包该地用来种植蔬菜此时,陈某的邻居说他和吴某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享有优先权那么,请问在土地流转中,本集体的农户是否享有优先权?

以案学法

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中,本集体的农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由此可知,本集体的农户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同等条件,换言之,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本集体的农户可以优先取得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与发包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件同等,如承包土地的价格、承包费用的给付方式、承包期限、对土地保护义务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而如土地种养何物、何时种养、管理方法等与流转基本无关的都不是同等条件的内容。但是,在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条件同等并非绝对的相同。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利益,充分发挥农田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此外,由于优先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或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在上面的案例中,陈某与吴某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故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在相同的条件下,陈某享有优先权。

法条在线(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