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文献中的所有权概念

二、原始文献中的所有权概念

虽然流传至今的罗马法原始文献卷帙众多,但人们却很难在其中找到有关所有权的概念性表述。因此,我们只能在古罗马法学家有关所有权的一般性论述中寻找与其概念相关的片段,并以此作为分析其概念的基本依据。但遗憾的是即使这样的片段也不多,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几项:

在D.1,5,4pr.中弗罗伦丁指出“自由就是每个人做他喜欢做的事情的自然权利,但是那些由于强力或法所禁止的事情除外”。[9]这句话是对自由的定义,表面上与所有权无关,但有些学者却认为它同样也体现了所有权的本真含义。这是因为首先这里的“自由”并不是指人的精神自由或政治自由,而仅仅是指个人自由,而所有权与个人自由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古罗马承认人的个人自由,这构成了其所有权制度产生、发展的基本社会条件,而该制度反过来也促进了个人自由的精神,因此这一对自由的定义也同样适用于所有权。[10]笔者认为这种解释虽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将“自由”作为所有权的定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本质,但这种“表明”更多是理念性的。私法体系中的所有权并非一种框架性权利,而是有着具体的法律内涵和效力,因而仅从理念上揭示其价值核心尚不足够,还需要在法理上使其进一步具体化。

另一个片段是君士坦丁皇帝的一项敕令(C.4,5,21),该敕令规定“受任人在执行委任事务中不仅要承担财产责任,还要承担道德责任。因为虽然除了少数例外每个人都有权以最广泛的方式处分自己之物,但在处理他人事务时却必须尽到最大注意义务,不能遵守这一规定的人即存在过错”。与前一片段一样,这一片段也不是关于所有权的,而是关于委任的。但其中的一句话“虽然除了少数例外每个人都有权以最广泛的方式处分自己之物”却体现了所有权的本质含义,可以看作对所有权的一种定义。与前一片段中“做他喜欢的事情”相比,“以最广泛的方式处分自己之物”显然更准确、具体地指出了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本质特征。该定义将所有权的本质定位为“处分”,与现代法的所有权定义已基本没有差别。(https://www.daowen.com)

除了上述片段之外,原始文献中还有一句法谚式的所有权定义,即“所有权就是使用和滥用自己之物的权利”(ius utendi et abutendi re sua)。这句话中的abutandi的本意是“滥用”,但法学家在解释这句话时一般将其理解为“消费”,即所有权人对非消费物可以使用,对消费物可以消费。[11]这句话强调了所有权的绝对性且未加任何限制,因而其含义并不准确。但它通过“滥用”一词表明了所有权的行使不受物的经济用途、一般社会利益及经济理性的约束,这种观念构成了一些法律规则的基础,如乌尔比安曾指出善意遗产占有人只在现存增加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即使他将遗产作为自己之物花费掉、丢失掉甚至挥霍掉都不对继承人承担返还义务(D.5,3,25,11)。该结论的理论基础就在于任何所有权人,不论是真正的还是假想的,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该行为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因此向任何人承担义务。

以上就是原始文献中有关所有权概念的一些片段,可以看出这些片段并非专门针对所有权,而是在论述其他问题时顺带提及所有权,而且内容也非常简练,并未深入展开论述。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古罗马法学家并不十分重视抽象的理论定义,而更多的是从实践问题出发总结出具体的法律规则,再将相关规则予以整合,形成内部自治的法律制度。因此,虽然缺乏一般的所有权概念,但罗马法学家却极其重视对所有权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所有权制度的各项内容(相邻关系、取得方式、共有关系、保护手段等)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的规则体系,并对现代所有权理论产生了直接且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