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要式买卖

第六节 要式买卖

在罗马法中,先占、发现埋藏物、添附、加工、交付等都属于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即它们都来源于事物的本质属性,符合普遍的“自然理性”,因而被不同的文明民族普遍承认。与之相对的则是市民法上的取得方式,这些方式并非来源于“自然”,而是来源于罗马民族早期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体现了该民族特有的风俗习惯,但对其他民族而言则是陌生和难以理解的。随着罗马国家和罗马市民资格的不断扩张,这些市民法制度的作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成为整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不仅在罗马、意大利,甚至在行省地区都具有效力。属于这一类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有三种,分别是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和时效取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