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买卖的过程
要式买卖作为一种高度形式化的行为包含了一系列具体而严格的步骤,只有当所有的程序和步骤都被严格遵守其法律效力才能发生。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I.119-122)中对要式买卖有较为详细的记载,这些记载成为今天我们了解这一古老制度的主要依据。
在要式买卖中,在场的除了双方当事人之外,还需要有至少五名证人和一名司秤。证人和司秤都必须是成年罗马男性公民,信誉良好,不能是聋哑人也不能是被剥夺作证资格的人。证人的作用一方面是保证要式买卖的庄重性,另一方面在出现争议时证明该行为的实际发生。由于当时书写尚不发达,因而证人的证明至关重要。司秤在要式买卖中居于中心地位,是整个行为过程的引导者。在要式买卖中,司秤手持象征公平交易的秤,买方手持铜块,庄严宣称“根据市民法这个物是我的,我用这笔钱和这把秤将其买下”。然后司秤要求买方用铜块去击秤,至此要式买卖行为即告完成。[76]这种“以铜击秤”的做法来源于罗马建立初期,当时没有正式铸造的货币,铜块就被当作流通中的一般等价物。因此,当时买方手中的铜块就是他应向卖方支付的加金。后来,随着铸币的出现(古罗马最早的铸造铜币出现于王政末期,即公元前六世纪中叶,但也有人认为应当在《十二表法》颁布的时期,即公元前五世纪中叶。而最早的铸造银币则要到公元前268年才出现),[77]铜块就不再被当作价款,但它作为一种象征仍被保留了下来。如果交易标的物是动产,则标的物应被带到要式买卖现场。如果标的物是不动产,在早期要式买卖必须在该不动产上进行。鉴于这种做法有时不切实际,后来变通为将标的物的象征(如土地上的土块、植物等)带到要式买卖现场即可。
要式买卖是罗马社会最古老的交易形式,它包含了交易的全部基本要素(当事人、标的物、价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铸币的出现使得其中的“价款”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交易形式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出现了合意契约等新的债的形式,这就使得标的物与价款的交换具有了与过去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这些因素的共同影响下,要式买卖逐渐成了一种抽象的转移所有权的形式,而转移的原因则蕴含在另一个与之完全不同的行为中。[78]要式买卖在早期罗马法中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很多法律行为都可通过该形式来进行,比如罗马早期盛行的“买卖婚”,其本质就是女方的家父将对她的支配权以要式买卖的方式转移给男方,使其取得“夫权”。家父也可通过该方式转移对家子的家长权。要式买卖还可用来设立以担保为目的的信托(fiducia)或债务口约(nexum)等。[79](https://www.daowen.com)
就所有权的转移而言,随着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在实践中的日益式微以及“交付”这种形式开始得到裁判官的保护,要式买卖在古典法时期即已开始走向衰落。很多时候,即使当事人声明采取了要式买卖,事实上也只是将这一约定写入契约,实际上并不真正履行要式买卖程序。只要契约中存在这一记载,法律便推定该形式已经履行。[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