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
由于新证券法增加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内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内容从第八章调整至第十章。虽然本章条文数量由原先的五条减为四条,但是其内容却发生了质的变化。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的规定落实了“放管服”要求,改变除证券投资咨询以外的其他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前准入审批制为备案制;压实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提高证券服务机构违法处罚幅度;增加证券服务机构资料保存义务。具体而言,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修订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方式的创新(证券法第160条)。改革证券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机制,除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实施核准制之外,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均实行双备案制,即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这体现了我国证券监管模式逐步从政府主导的“监护式监管”转变为以市场自律为主的“功能性监管”。取消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资格管理下放至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原证券法第170条删除)。遵循简政放权的原则,明确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的地位,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监管职能,也符合证券行业的发展趋势。
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义务、责任的强化。主要体现在:第一,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其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看门人”法定职责,也有助于提升证券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质量。第二,新增对客户资料的保存和管理义务(证券法第162条)。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保存和管理义务,是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要求,也是维护商业声誉的具体措施。第三,提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者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对于从业人员,明确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违规持有、买卖证券,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等值以下的罚款,除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增大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概率,确立了投资者服务机构作为代表人进行集体诉讼的制度,鼓励在虚假陈述案件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索赔。(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对内容体系化、条文表述精确化的修订。表现为:第一,调整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新增律师事务所、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第二,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称谓使之表述更为精确。第三,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扩展到“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更符合实践操作的监管需求。第四,将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展为“委托人”。第五,为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将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修改为“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