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
2026年03月14日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本章规定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证券业协会。原证券法在第一章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这次修订时予以删除。原因主要是出于立法技术考虑:一是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在新证券法第7条已经规定,不必要再重复;二是在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证券业协会;三是证券业协会主要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会员的自律性组织,其职能作用主要针对会员,一般不直接涉及证券市场其他主体(如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普通投资者),在总则中规定与总则的立法定位不协调。本章共四条,分别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组织属性、组织机构、法定会员、章程制定、职责范围等内容。本次证券法修订突出了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组织属性,充实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内容,扩展了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范围,丰富了自律管理手段。本章所规定的证券业协会,所对应的机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