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在原法“法律责任”一章53个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部分在实践中从未或极少使用的条文,并结合实践需要增设了部分新条款。修订后本章共44个条文,是目前证券法中条文最多的一章。其中,新增的内容主要分为如下两类:其一,扩大监管范围,新增以下若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第190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交易(第191条第2款),传播媒介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有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第193条第3款),证券公司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第198条),违法征集股东权利(第199条),证券交易所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第200条第2款),证券公司未核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或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第201条),证券公司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或未分开办理相关业务、混合操作(第206条),证券公司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集中交易(第209条第2款);其二,对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作出授权性规定,以完善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体系。

除上述条文数目的变动外,大部分条文亦有细节上的修订,这些修订体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强化对不法行为的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其一,大幅提高行政罚款力度,包括提高罚款倍数或金额下限,将“买卖证券等值”作为罚款上限,部分实行双罚制等。其二,增加惩戒措施,在原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新增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措施。其三,扩大证券市场禁入的范围,将业务禁止扩展至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禁止扩展至在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第二,围绕注册制对若干项制度进行修订,以保障注册制顺利推行。其一,强化证券发行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处罚力度。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促使其履行“看门人”责任等。其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大幅提高虚假陈述处罚力度,区分“未按规定报送或披露”与“信息虚假”的处罚标准,以体现处罚差异化,明确包括“传播媒介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消极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责任等。其三,增强投资者保护,包括新增违法征集股东权利、证券公司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行政责任;同时,再次强调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第三,赋予证监会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调查的行为直接予以罚款的权力,改变原本须由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窘境,便利行政执法,保障法律实施效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