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与自然保育有关生态习俗的司法保护
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不仅涉及立法、行政执法,也是司法所必须关注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些没有被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立法类型化的生态习俗,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动司法以来,民间法或习惯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成为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创新法院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之一,比较典型的是姜堰模式、河南模式等。南方周末记者还以《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为标题报道了河南高院“张院长新政”。[27]民间习俗进入国家司法成为法源难道不需要法理依据,笔者在此以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民间习俗对国家司法的影响力依据之争为引子,评析习俗进入中国司法场域中的利弊问题,相信这对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司法保护方法设计也是有所启迪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