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景区内寺庙管理法律介入的必要性

一、生态景区内寺庙 管理法律介入的必要性

由于佛教倡导远离俗世、寂静无为的思想追求,以及道教提倡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因此其宗教活动的寺庙选址大多在一些幽静的山林之间。“天下名山僧道多”,而这些风景优美的地方,一般也被政府规划为旅游景区,寺庙更是成为景区旅游的品牌。寺庙旅游业的兴起改善了寺庙的收入来源,这使得僧众不必再出去化缘,为如何生存而苦恼,寺庙建筑也不用担心得不到修缮,这是景区开发为寺庙带来的好处。然而景区的划定与开发在给寺庙增加收入的同时也对寺庙传统宗教功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受世俗社会的冲击,许多寺庙开始实行商业化的操作,通过卖门票、烧高价香等行为增加寺庙收入。生态景区中寺庙的商业化操作对正常的宗教活动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并且涉及僧俗之间、景区与寺庙之间的许多纠纷处理,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少林寺上市一案就是典型的写照。[18]为此,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对寺庙加强管理的呼声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

而对于法律是否应介入寺庙的管理,人们还有不同的看法。一说到寺庙,人们首先联想到的是“遗世独立”一词,认为“寺庙乃是一处‘异质空间’,是一处不同于凡俗空间的神圣空间”,似乎与法律无关。中国很多古典小说中更是将其描述为藏匿罪犯的出处,为人们津津乐道的鲁智深落发五台山就是一例。其实,这是对法律介入寺庙管理的一种误读。寺庙管理涉及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寺庙外部管理,即寺庙与政府部门、景区等关系处理问题;也包括寺庙内部管理,即对庙产、僧人等进行管理。但不管寺庙外部管理还是内部管理,都有法律介入的必要。

对于寺庙的外部管理,法律介入能够为正常的宗教活动提供良好的行政生态,这种观点一般都能为人们所接受。在一些旅游生态景区,旅游、园林、经济、文化部门都想走“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路子,寺庙往往为众多利益和矛盾所缠绕。2009年西安法门寺被景区开发商建墙围住,准备对进寺信众、游人设卡收费就是一例,最后法门寺将围墙推倒。[19]由于景区与寺庙这些矛盾和摩擦对寺庙正常宗教带来的影响往往是致命的,因此需要法律加以保障。我国2004年修改的《宗教事务条例》第26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该条文构成了政府协调寺庙与景区纠纷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加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寺庙管理的法治观念。

而对法律是否应该介入寺院内部管理,争议颇多。的确,佛教、道教与处理世俗人际关系的法律有许多不同之处,著名的僧人慧远曾说:其为教也,达患累缘于有身,不存身以息患;知生生由于禀化,不顺化以求宗。求宗不由于顺化,故不重运通之资;息患不由于存身,故不贵厚生之益。此理之与世乖,道之与俗反者也。是故凡在出家,皆隐居以求其志,变俗以达其道。变俗,则服章不得与世典同礼;隐居,则宜高尚其迹。于是,他们所尊奉的道理便与世俗不同,是以“隐居”(出家居山住寺)、“变俗”(剃头穿僧服等)来求证觉悟解脱的,自然不遵循世俗通行的礼敬王者的礼仪。但是,从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佛教从东汉传入中国就与法律息息相关,始终处于世俗法律的规制之内。唐律中就有“盗三宝”“私度牒”等关于寺庙内部管理的规定。对于一些皇家园林的寺庙,王法更是重点保护,盗取神器是“谋大逆”。即使处于深山老林之中的民间寺庙,也有一套准入制度,不得“私度牒”。为此,慧远不得不又表示,沙门虽不礼敬君王,但在实际上并不违背孝亲敬君的规范,所谓“内乖天属之重,而不违其孝;外阙奉主之恭,而不失其敬”。他们通过传法教化民众,以“协契皇极,大庇生民”。[20]至于在中国土生土长的道教,更是与王法密不可分。道教格言提倡:“敬天地、礼神明,奉祖先、孝双亲,守王法、重师尊”,也说明了世俗法律与宗教的密切联系。

因此,法律在介入寺庙外部管理为寺庙正常宗教活动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必然会介入寺庙的内部管理。在封建社会,寺庙分为皇家寺庙、士大夫寺庙和民间寺庙,皇家寺院地位和条件最优越,士大夫寺庙次之,随着这些家族的兴衰而兴衰。《红楼梦》中描述的宁荣二公所修的贾府的私家庙宇铁槛寺就是一例,而民间寺庙的处境最差。在当代中国,政府将寺庙纳入生态景区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与资源分配,使得一些民间寺院得以享受景区旅游的经济收益,这不仅从根本上区别于封建社会一些僧人只得逃避世俗、归隐山林的生存条件,也提供了现代寺庙进行宗教活动的政策环境。因此,对生态景区内寺庙中的一些僧人、道士违反宗教原则的谋财行为,必须通过法律加以限制。法律介入寺庙管理,这不仅是佛道众人的需求,也是对景区游客旅游权利的一种保护。

毋庸讳言,政策法制环境是影响生态景区内寺庙管理效果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为规范寺庙景区内景区与寺庙、游客与僧人的关系,我国出台了一些宗教法律规范,如1994年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已失效)、2004年的《宗教事务条例》等。这些法律条款虽然为国家法律介入寺庙管理提供了依据,但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对寺庙与生态景区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为寺庙与旅游、园林、文物等具体部门和相关经济开发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和摩擦留下大量隐患。有些地方,寺院被当地视为“唐僧肉”,寺庙的合法利益、僧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改革现存的法律法规,完善寺庙与生态景区相关的法律体制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