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功能
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主要有四个功能:保管功能、服务办案功能、保值增值功能和协助处置功能。保管功能有专章进行论述,本章主要论述另外三个功能。
一、服务办案功能
涉案财物具有双重属性,即财产属性和证据属性。对于作为财产的涉案财物,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一般只需要妥善保管,待最终裁判作出后,根据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即可。特殊情形下,为了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管理中心可以采取先期处置或必要的经营行为。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则不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不仅要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而且要为与证据相关的办案程序提供法律服务。以刑事诉讼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证据相关的诉讼程序包括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辨认、鉴定、质证等,公检法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时,尚未将其移送至管理中心,此时涉案财物不属于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围。一旦办案机关将涉案财物送至管理中心保管,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为办案提供相应的便利,辅助办案机关完成辨认、鉴定、质证等诉讼程序,必要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就证据的同一性和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出庭作证。因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具有服务办案的功能,具体包括协助涉案财物辨认、协助查看涉案财物、协助鉴定服务、协助远程示证和出庭作证。
(一)协助涉案财物辨认
辨认,是指在刑事、行政等案件中,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人员、尸体等进行辨认的一种活动。[64]辨认一般包括对涉案人员的辨认和对涉案财物的辨认。对涉案人员的辨认可以由办案机关自行组织。对涉案财物的辨认,如果需要辨认的涉案财物尚未移送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办案机关可以自行组织辨认;如果该涉案财物已交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辨认应当由办案机关组织,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予以协助。为了保障对涉案财物辨认的顺利实现,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具备以下软硬件条件。
在硬件设施方面,管理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辨认室。根据相关规定,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室应当设置在办案区,对于涉案财物的辨认并没有专门作出规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辨认一般在讯问过程中或者在办案区内的辨认室进行。因此,管理中心涉案财物辨认室的设置标准可以参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涉案财物辨认室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辨认室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且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室内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除需要被辨认的物品外);室内设置防撞玻璃隔离被辨认的涉案财物,既要保障辨认人能够看清涉案财物,又要防止在辨认时发生污染、损毁等行为,或者在辨认刀具等作案凶器时行凶或自伤。另一方面,涉案财物辨认室内应当安装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的光照亮度应当满足辨认和录像的要求,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志牌;辨认室在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有专人负责,声像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一年,并通过权限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的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辨认时的相关监控资料。
在程序保障方面,第一,办案机关需要辨认时,应当提前通过电话或者统一的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向管理中心预约,给管理中心预留出准备涉案财物的时间。第二,办案机关应当将辨认人对物体特征、周围环境等的详细描述提交至信息管理平台,方便管理中心提供相似物;对汽车、电动车等不易搬运的物品,管理中心可以根据辨认人的描述,提供相似物的照片进行辨认。第三,辨认活动由办案机关组织,管理中心协助,辨认前办案人员应当确认待辨认的物品或照片符合辨认的要求。第四,辨认室应当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辨认室的辨认人、案由、进出时间、辨认的物品及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辨认室值班负责人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辨认时的见证人,为了方便办案机关办案,可以联系管理中心周围社区的工作人员或者居民,对于自愿且符合条件的,定期轮流担任见证人。
(二)协助查看涉案财物
查看涉案财物,是指办案人员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涉案财物特征是否与案卷中的陈述相吻合,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与原物相符,保存是否完好等存在疑问时,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查看相关涉案财物,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予以配合。
1.查看涉案财物的主体
(1)办案人员
涉案财物是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采取强制性措施的物品、文件、款项等,与办案息息相关。为了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实现办案与保管相分离原则,应将涉案财物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代为保管。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一旦因办案需要查看涉案财物可以随时查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协助。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法律规定了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但是,对于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在审前对卷宗中的涉案财物的照片、复制品等有疑问是否可以查看涉案财物原件原物,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规定。
当前司法实践中,物证、书证等涉案财物原件一般由办案机关保管,当事人、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一般无法接触到只能通过阅卷看到卷宗中的照片、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准确判定卷宗中照片上的物品是否为原物,还需要结合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与照片上涉案财物的外部形态进行对比。卷宗中之所以将原件替换成照片或复制品,是为了防止涉案财物原件被污染、损坏或原物不易搬运,如果卷宗中的照片不能反映原件的全部特征,当事人、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存疑,应当允许其查看原件,这也是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应有之义。因此,对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的涉案财物,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要求查看的,经办案机关批准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允许其查看。
2.查看涉案财物的条件
第一,办案人员可以随时查看涉案财物,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行政或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可以查看涉案财物。上文中提到,查看涉案财物原件原物一般是在卷宗不能反映原件全部特征,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存疑时,是阅卷权的延伸。因此,查看涉案财物原件原物的时间应当与阅卷的时间保持一致。第二,需经办案机关批准。涉案财物,特别是具有证据属性的涉案财物对案件至关重要,如果出现污染或损毁,整个案件就可能无法继续进行。因此,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查看涉案财物,也应经案件所在诉讼阶段的办案机关批准。第三,办案人员查看时需携带工作证和与涉案财物相关的文书;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要求查看涉案财物时,应当携带办案机关同意查看的文书、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或法律援助公函);非律师诉讼代理人要求查看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办案机关同意查看的文书;当事人要求查看时,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办案机关同意查看的文书。
3.涉案财物查看室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涉案管理中心可以设置专门的涉案财物查看室,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可以在辨认室内查看。涉案财物查看室应当与辨认室一样,与其他功能区隔离,室内设置防撞玻璃隔离被查看的涉案财物,既要保障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能够看清涉案财物,又要防止涉案财物被污染或损毁,允许其在不损害涉案财物的情况下拍照、录像等;涉案财物查看室内应当安装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的光照亮度应当满足查看和录像的要求,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志牌;查看室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有专人负责,声像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一年;建立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查看室的当事人、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案由、进出时间、查看的涉案财物及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值班负责人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也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如果当事人、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有损害、污染涉案财物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不再让其继续查看,并将具体情况通报办案机关。
(三)协助鉴定服务
鉴定,是指办案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65]协助鉴定,是指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机关为查明案情认为需要鉴定时,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本文将从协助鉴定的方式和协助鉴定的流程两方面进行论述。
1.协助鉴定的方式
鉴定种类众多,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人身、尸体等,都可以进行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每个鉴定种类都涉及实物证据的鉴定。司法实践中与实物证据相关的鉴定种类更是五花八门,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的汽车技术状况鉴定,汽车部件鉴定,车速鉴定,痕迹鉴定,物质种属及成分、含量鉴定,指纹鉴定,等等;法医鉴定中的法医物证鉴定等;文物鉴定中的书画鉴定、陶器鉴定、瓷器痕迹鉴定、瓷器断代鉴定、玉器鉴定、杂项鉴定,以及相应的估价鉴定等。[66]此外,有学者曾对上海地区、青岛地区和内蒙古地区的鉴定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证调研,三个地区案卷中涉及的刑事鉴定种类大致相同,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阅的106份刑事案卷为例,共涉及鉴定种类13种,鉴定意见254份,包括法医尸检、DNA鉴定、涉案资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伤情鉴定、汽车痕迹检验鉴定、枪支鉴定、物价鉴定、乙醇含量鉴定、血型鉴定、药物鉴定、指纹鉴定、科学技术鉴定。[67]我们发现,在这13种鉴定中,6种与人身相关,其余7种都涉及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的物品众多、种类多样,每个物品都可能面临或价值,或痕迹,或真伪的鉴定,甚至每个物品可能会面临不止一种鉴定。为了辅助办案,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为鉴定提供辅助服务。但是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不可能让每一种鉴定类型都有鉴定机构入驻,将中心变成鉴定机构的“集合体”。特别是在进行痕迹、车速等鉴定时,需要特殊的仪器或科技手段,如果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内设置鉴定需要的全部硬件设施,将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物力。因此对于需要鉴定的一般物品,可以出库鉴定。但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如价值较大且易损坏的文物、大件且不易搬运的物品等,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允许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员来中心内鉴定,并提供必要的便利。综上,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协助鉴定的方式包括两种,即以出库鉴定为主,中心内鉴定为辅。出库鉴定,是指对需要鉴定的物品,办案人员将该物品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予以配合;中心内鉴定,是指对于某些不易搬运、价值较大等特殊的涉案财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鉴定人员可以到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内鉴定。
2.协助鉴定的流程
(1)出库鉴定流程
第一,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的与案件相关的涉案财物需要出库鉴定,应提前通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做好准备。第二,办案机关应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提供申请出库鉴定的法律文书,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出库鉴定的时间、物品、相关案件、经手人等进行登记,并对照涉案财物核对入库时登记的特征信息,确认无误后交给办案人员。第三,为了保证涉案财物的同一性,可以引入物流管理方式,将出库鉴定的涉案财物保存在配有二维码锁的保管盒或保管箱内,只有通过扫描二维码才能开锁,二维码扫描信息会迅速上传到管理系统,系统直接显示涉案财物现在处于哪个阶段保管。开锁后,保管箱(盒)无法自动上锁,只有将涉案财物再次放入后,保管箱(盒)才能关闭。目前,上海市公安局已经采用RFID自动识别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涉案财物保管的动态监控,全程跟踪物品入库、调用、归还、出库等环节。[68]第四,鉴定完毕后,办案人员将涉案财物送回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时,应当同最初入库时的登记信息再次进行核对,如果信息一致,则直接办理入库登记;如果信息存在出入,或者涉案财物与最初入库时的特征信息不一致,办案人员应当说明情况,由管理人员记录在案。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不予入库。
(2)中心内鉴定流程
第一,中心内鉴定的物品主要包括三类:贵金属、文物等贵重物品;不易保存、易损坏的物品;不易搬运、携带的大宗物品。第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立涉案财物鉴定室,并安装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的光照亮度应当满足鉴定和录像的要求,鉴定室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有专人负责,声像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一年。第三,公安机关对于需要采取中心内鉴定的方式,应当提前通知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并提交申请中心内鉴定的法律文书和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备案。第四,鉴定室应当同辨认室一样,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鉴定室的办案人员、鉴定人员、案由、进出时间、鉴定的物品以及鉴定室值班负责人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五,鉴定完毕后同出库鉴定一样,对照最初入库时的登记信息再次进行核对,保证涉案财物的同一性和完整性,如果发现不一致,鉴定人员应当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调取鉴定室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进行核实。
(四)协助远程示证
远程示证是指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展示证据。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司法效率,比如,“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弘聚运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以公诉人身份对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宣读起诉书、举证、示证、发表公诉意见、法庭辩论……高清的音频和图像,同步的传输,远程庭审现场处处体现着科技元素。20分钟后,庭审结束。公诉过程程序规范、画面流畅、声音清晰”[69]。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建设了“审查示证一体化系统”,它可以和检察机关办案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公诉人在办案系统中审查案件时,不用再对证据材料进行摘抄,而是可以直接对电子卷宗进行截取和复制,公诉人审查案件,只需要写证据分析和处理意见就行了,制作审查报告更加便捷。开庭的时候,公诉人只要在远程庭审室,用个人账号和密码登录办案系统,就可以在线展示;同时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将双流信号分别传递给法院法官和看守所被告人。[70]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也可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设置专门的远程示证室,[71]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时可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审查判断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主要通过审阅卷宗,包括证据卷中证据的照片、复印件、笔录等材料。如果发现矛盾且侦查机关无法解释,则会核查实物。庭审中通常对控辩双方分歧较大的关键证据也要以原物出示。照片容易失真且拍摄角度不同也会造成关键点不清晰,视频则会迅捷、全方位、生动地展现作为证据的涉案财物。对于视频审核或质证后仍有重大疑问或争议,且体积大不易搬运的涉案财物,可由检、法办案人员到保管现场审核,必要时可邀请辩护人参加。远程示证室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检察院或法院需要审查证据,或者庭审过程中需要展示的,提前通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即可。工作人员在展示证据时应当防止二次污染,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展示方式,如管制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可能留有被追诉人的指纹,即使办案机关已经提取固定,展示证据的工作人员也应对证据进行物理保护。展示证据的时间、人员、案件、申请机关也应做好台账登记。
(五)出庭作证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涉案财物特别是具有证据属性的涉案财物,经历收集、提取、保管、运输、出示等多个环节,整个过程环环相扣,任意阶段保管物品存在同一性质疑,都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造成证据的灭失。因此,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方提出某一证据存在瑕疵,经手该物品的人应当出庭说明情况。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出庭作证的理论根源在于“证据保管链制度”(chain of custody)和“鉴真”(authentication),所谓“证据保管链制度”是指从获取证据开始,直到证据提交法庭,关于证据的流转和安置情况,以及在这过程中保管证据的人员情况。证据保管链不仅要求每一个保管证据的人提供证言证明对证据保管是连续的,还要求每一个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提供证言证明在其保管证据期间,证据实质上保持相同的状态,没有被替换或者改变。[72]所谓“鉴真”是指“为满足对证据进行验(鉴)真或者辨认的要求,证据提出者必须提出足以支持该证据系证据提出者所主张证据之认定的证据”[73]。二者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通过容易辨认的特征或通过保管链条而进行的辨认,或者通过保管链条证明未改变状态,才能对实物证据进行鉴真。[74]如果需要鉴真的实物证据本身来源不明、提取经过没有记载或保管不善,就无法清晰地说明其是否真实存在过以及究竟存在于何处,也就无法对其本身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加以鉴别。[75]以河北承德陈某清案为例,由于侦查人员在作案车内提取的烟头上的DNA经鉴定与被告人杨某亮一致,该烟头成为证明被告人杨某亮作案的物证之一。而现场勘验时拍下的烟头照片没有入卷,烟头经鉴定后不知去向,因而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送检的烟头就是案发现场提取的烟头。[76]所以,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实物证据至少需要证明该证据是来源可靠、提取合法和保管完善的,也就是该证据确实属于提交证据的一方所声称的“那份证据”。[77]否则,保管链条中断,则可能导致无法“鉴真”。
因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在管理涉案财物的过程中,整个保管链条应当处于闭合的状态,否则一旦保管、运输、出示等环节出现问题,辩方提出质疑,且该证据可能影响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则法官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知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作为证人就保管过程出庭说明情况。
二、保值增值功能
长期以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涉案财物可能面临两种境遇,要么被“一扣到底”,要么被“低价贱卖”,未曾考虑对被扣财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刑事涉案财物在这方面尤为突出。比如,成都市温江区公安机关扣押的31辆涉案车辆中,最长的已搁置10年,很多车已经完全没电,仪表盘不能显示,有的甚至连引擎盖都打不开,物价鉴定机构也无法鉴定其价值。另外,涉案车辆中有不少毒贩的作案车辆,不乏名贵车,由于搁置时间太长,基本成了废铁。[78]涉案财物从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到进行实体处置有相当长的时间,如果不妥善对其进行保值增值,其在诉讼后可能大大贬值,甚者一文不值。[79]涉案财物保值增值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7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80]和第21条[81],仅笼统提到保值,规定了可先期处置[82]财产的范围,并未界定什么是“保值”、为什么需要“保值”以及如何进行“保值”等问题。对于增值,法律也仅规定了经营性资产托管这一单一的增值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托管。与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况相伴随的是,我国学术界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涉案财物保值增值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学术成果,[83]大部分研究成果只是在研究涉案财物相关问题时附带提及保值增值。[84]
涉案财物保值增值工作复杂,涉及领域较多,不仅涉及刑事领域,还涉及合同、信托等民商事领域,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胜任。以刑事涉案财物为例,目前主要的保管模式仍然是分散保管、各自管理,部分地区实现了公安代管或公检法三机关共管的管理模式,但这几种管理模式都没有跳出公安司法机关自我管理的范畴,缺乏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利于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然而,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是一个中立的、跨部门的统一、集中式保管机构,相当于“物的看守所”。[85]就涉案财物保值增值而言,在这一管理模式下,公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都交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化管理手段可以对涉案财物实现精细化分类管理,也更易于甄别哪些财物易贬值、易变质,需要采取哪些保值、增值措施,以更好地实现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
因此,面对前述我国实践中的需要以及理论和立法上几乎空白的状况,本章试图以刑事涉案财物为例,以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为依托,对涉案财物保值增值的概念和实现方式、必要性、创新性探索路径以及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涉案财物保值增值的概念及实现方式
1.保值
保值,顾名思义,是指保持涉案财物原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让其因环境等因素受到影响。一般情况下,涉案财物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后,经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持续时间较长,受时间、环境、人为等因素影响,有些财物可能会贬值。对易损坏、易变质的财物进行保值,目的在于及时止损,防止财物继续贬值,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保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管理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和经营。我国2015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1条[86]规定了涉案财物的日常保养,即通过日常的分类、分案保管和定期保养等措施尽量减少财物的物理性磨损,延长其使用寿命。比如,将保管区细分为大宗财物、高价值财物、易腐蚀类财物、一般财物和涉案车辆保管区,根据涉案财物不同种类,分别采取相应的保管方式。对于涉案车辆引入4S店专业维护标准,制订“一周打火,两周清洗,三月保养”的服务规程,保障涉案车辆入库、出库一个样,避免涉案车辆因保管不当导致的价值贬损。[87]无论案件诉讼进程如何推进,处于什么阶段(审前、审判或执行过程中),只要涉案财物尚未被执行完毕且处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管理之下,都应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二是对易腐烂、变质或贬值的财物进行先期处置。我国2015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88]规定了先期处置。域外也有将扣押物变卖保值的立法经验,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i规定:“财产价值依照第110条c(没收扣押)被扣押,或者依据假扣押(第111条d)被查封,如果其面临腐坏变质或者价值重大减损,或者保管、维护或保养费用过大或有困难,允许在判决具有确定力前转让该财产价值。”[89]《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可以没收的扣押物,有可能消失或损坏,或者不方便保管时,可以将其变卖而保管起价金。”[90]先期处置是对前期查封、扣押的易损坏、腐烂、变质或贬值的涉案财物,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提前处分,有利于使被害人、被追诉人及权利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得到最大保护。先期处置并非终局性处置,作为保值的手段之一,仅改变财物的保存方式,将实物变现保存价金,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保管,该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最终归属仍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决定。
2.增值
增值,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就是价值的增加。涉案财物的增值是指某一涉案财物,包括普通财物、经营性资产等,相对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接收时价值有所增加,通常表现为价格升高。
目前我国法律对涉案财物的增值方式仅规定了经营性资产托管(亦称企业托管)。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均规定,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虽然这三部法律规定了经营性资产的托管制度,但如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涉案财产选择最优托管模式在实践和理论方面都有待探索。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托管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两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在于都存在犯罪企业化趋势,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以公司为平台对外吸纳资金,而涉黑犯罪则是成立公司作为犯罪平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实施有组织犯罪或垄断经营、非法经营等行为。[91]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犯罪的过程中强制企业停止经营,让其配合调查,企业则面临亏损、违约,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纠纷,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目前在刑事案件中一旦涉及企业,公安司法机关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一般对涉案企业采取两种措施:一是对涉案企业监管经营,主要适用于以合法公司、企业为依托,其公司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但又成立另外的非法组织或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犯罪的方式为企业和非法组织获取非法收益的情况。对于这种公司、企业由办理该案的专案组监管经营。对于在公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企业核心成员,经办案单位同意,代理行使企业合法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可将合同、企划书、项目书等涉及企业正常经营的文书等通过监管部门转交被监管的企业人员进行研究、阅读、审签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不因经营者违法犯罪使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92]例如,黄某裕案中,判刑并没有妨碍其控制和经营企业,其仍可在监狱中签署、传递文件,处理公司事务。[93]二是交由相关企业托管经营,主要针对企业只有某一正在经营或开发的项目涉嫌犯罪,其他都属于合法经营的情形,由侦查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相应的国有企业暂时托管经营。[94]例如,重庆庆隆案中,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市公安局专案组及渝中区、南岸区政府委托对庆隆公司进行托管。[95]
除企业托管方式外,在确立涉案财物的增值方式时,可参考域外有关资产经营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例如,《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的民事追缴程序中规定了资产管理人可以对资产进行租赁;泰国资产管理局可以负责财产的出租;[96]加拿大被扣财产管理局(Seized Property Management Directorate,SPMD)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将特定财产交由第三方管理,如由博物馆管理文物、艺术品等,动物园、动物保护协会或者特定寄养场所管理动物或由私人第三方管理企业等。[97]
总之,目前域内外实践中涉案财物的保值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管理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和经营;二是对易腐烂、变质或贬值的财物进行先期处置。增值方式也有两种:一是针对涉案财产的经营行为,包括溢价出售、资产出租等;二是针对涉案财产的托管行为,包括企业托管和普通涉案财物以增值为目的的托管。
(二)保值增值的涉案财物范围
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7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的可以先期处置的财产范围,实质就是需要保值增值的部分财产的范围,先期处置的目的也是实现保值增值。我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对司法实践的观察,将易贬值、需要保值增值的财产范围概括如下:
1.保值的范围
(1)车辆、机器设备等。汽车属于消耗型易贬值的财物,即使定期维修保养,基本性能良好,随着汽车车型和配置的更新迭代,其贬值也十分迅速。如图2-1所示,目前汽车的保值率一般采用十年折旧法来计算:第一年价值减少15%,剩余85%;第二年价值减少15%,剩余72.25%;第三年价值减少15%,剩余61.41%;第四年价值减少10%,剩余55.27%;第五年价值减少10%,剩余49.74%;第六年价值减少10%,剩余44.77%……一旦汽车被查封、扣押,如果疏于管理或者到了报废期汽车性能下降,达不到国家现有的排放标准,没有人愿意购买,汽车只能变成一堆废铁。机器设备亦是如此,机器设备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磨损等物理损耗,需要定期维护和保养,保管成本较高。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机器设备即使得到精心维护,也可能因为其他性能更好、更节省成本、生产效率更高的设备的出现而贬值。

图2-1 汽车保值率
(2)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票据的有效期届满,意味着票据权利人的权利消灭。因此,对于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有必要将其及时变现,并继续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再进行处理。
(3)易变质或有保质期的食品、药品等。在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中,像水果、蔬菜、鲜奶、肉类等属于不易保存的鲜活物品,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腐烂变质。其他有保质期的食品、药品,由于案件周期较长,等法院作出判决后再处理可能会超出有效期,对于这类物品可以固定证据后先行处置以实现保值。
(4)动植物活体。在盗窃、非法狩猎、走私珍稀动物和走私珍稀植物等案件中可能会扣押动植物活体,一般呈大批量或属于稀有物种。如果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责饲养动物,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一些国家级保护动物更需要特殊的照顾。对于植物活体,如果不尽快种植可能会死掉,例如,我们在调研时了解到,一次办案单位扣押了几株海棠树,为了不让树死掉,最后只能在同事的农村家里找了一块水田栽下去。但植物的种植与自然环境、光照、水源等因素关系密切,大多数情况下,涉案财物扣押地的地理环境并不适宜种植这些植物活体。因此,对于扣押的动植物活体应当及时处置,以实现保值。
2.增值的范围
(1)土地和房产。2018年之前,土地和房屋价格一直居高不下,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查封的土地、房产,即使等法院作出判决后再处置也不会造成财产价值缩水。即使房价有小幅度波动,人们觉得土地价格不变,房价不会下降。然而,2019年前5个月,全国土地面积成交量同比减少。房产和土地也会随市场规律呈现波动。为了实现涉案土地和房产的增值,可以对其进行出租,或者在价格上升期出让或出售。
(2)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理财产品。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受政策、资金、经济周期、经营状况等影响,市场价格波动大。如果在价格上升的过程中不及时处置,之后价格可能会一落千丈。
(3)名贵字画。经济犯罪案件、贪污受贿案件等案件中往往会扣押许多名贵字画,名贵字画对保存环境要求较高,如果扣押期限较长,一旦吸附灰尘使得纸张酸化、不注意通风产生霉斑或潮湿,会造成字画一文不值。如果能够及时拍卖,可以实现名贵字画的增值。
(4)黄金及贵金属。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具有货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其价格容易受国际经济、美元、国际货币政策、原油价格、股市行情、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因此被查封、扣押的黄金等贵金属如果处于增值期,应当及时处置。
(三)刑事涉案财物保值增值的必要性
1.诉讼周期长,涉案财物易贬值
在刑事诉讼中,大多数案件会完整地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和执行等阶段,特别是近些年发案率较高的传销、黑社会组织犯罪、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更是案情复杂,诉讼周期长。以集资诈骗案为例,我们于2019年4月1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按照全文检索“集资诈骗”、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文书类型“全部”、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年份“2019”的搜索条件共下载了31份判决书和裁定书,其中排除4份案由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决书和裁定书、1份无被追诉人拘留时间的裁定书,剩余26份都是涉及集资诈骗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我们整理了这26份判决书和裁定书中被追诉人从拘留到二审裁判结束的诉讼期间,发现所有案件的诉讼期间都在1年以上,其中19个案件的诉讼期间在1—2年、5个案件的诉讼期间在2—3年、1个案件的诉讼期间在3—4年,还有一个时间最长的“黄某明集资诈骗案”,从当事人2014年被拘留到2019年二审,诉讼期间长达5年。
这些复杂案件不仅诉讼周期长,涉案财物数量也十分巨大、种类庞杂。司法实践中,除权属明确和易腐烂的物品外,公安司法机关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一般对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涉案财物“一扣到底”,最终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实体性处置。在这些涉案财物中,有的财物只需妥善保管即可,2年、3年,甚至5年、10年,财物价值也不会有大幅度浮动;有的财物则不然,即使妥善保管也必然面临贬值。
2.保护私有合法财产权益
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处分,不仅容易侵犯被追诉人、被害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也容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98]有学者曾针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方式对办案民警进行问卷调查,在162份问卷中,有104份选择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采取先查封、扣押、冻结再排除的方式,即侦查前期对犯罪嫌疑人及其配偶的财产查扣、冻结,如果部分财产有证据证明属于合法财产,再予以解除。[99]有的办案机关甚至将可能与犯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一律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某公安分局在侦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时,冻结了涉嫌案件的1.4万张银行卡。[100]公安机关对财产选择无区别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排除执法裁量不合乎比例的嫌疑,但大部分案件是由于合法财产和非法所得不易区分。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保值增值十分必要。
就被害人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财产能够尽快返还,财产损失能够及时地、最大限度地挽回。[101]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言,人们更愿得到多一些,而不是少一些。如果我有3和2的选项,我情愿要3。但如果我有一个价值4的机会,该怎么选?我会要这个4,因为我想多要而不是少要。如果还有个价值5的机会,我怎么办?选择这个5。就这样继续下去,直到把我的效用最大化为止。[102]犯罪行为已经使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不仅要尽可能向办案机关提供更多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还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等,案件的发生已然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即使通过司法程序能够使全部财产损失得以追回,其与诉讼成本相比仍然是亏损的。如果被害人被侵害的财产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期间贬值,如一辆被扣押的豪车,扣押时市价为300万元,经过一年的时间,评估价变成了200万元,间接导致了能够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财产减少。特别是在被害人人数众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中,折损的100万元能够使更多的被害人获得赔偿,财产贬值同样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对于利害关系人而言,被实施强制性处分的涉案财物涉及权属争议,只有实现保值增值,才能保证相关财产的价值。
就企业而言,企业的目标是谋求利益最大化。[103]如果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将不易区分是否应对涉案的企业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尤其是企业的公章、账册、办公场所、正在投入运营的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这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一旦企业经营状态停滞,企业资产则实质处于贬损状态,进而损害企业和股东的合法利益。[104]譬如,四川德阳西部国际公司破产案中,公司在合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因公司股东间纠纷,公司遇到暂时的资金困难,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和骗取贷款罪逮捕了法定代表人杨某锡,并违法查封了企业数十亿元资产,后来检察院对杨某锡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查封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多栋大楼至今烂尾。[105]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作为社会角色的扮演者,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与外部社会产生联系,承担着对投资者、政府、供应商、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106]如果企业能够依靠自律主动承担责任,不仅企业自身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有益的。
然而,大量事例表明,不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过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社会责任,有些行为甚至触犯刑事法律。例如,企业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损害政府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损害投资者利益,合同诈骗、拖欠货款损害供应商利益,拖欠员工工资损害员工利益等。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一旦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将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贬值,债务无法偿还。刑事扣押不仅打破了原有的经济生态链,而且十分容易将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矛盾转嫁到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增加社会治安隐患,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办案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利益最大的方式处理案件,将企业法人代表涉嫌犯罪与企业犯罪、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涉案财产与非涉案财产相区分,必要情况下将企业托管,保证企业的动态经营,确保责令退赔、没收或返还财产的最大化,维护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稳定。
(四)涉案财物保值增值的新探索
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涉案财物管理模式,即各自保管模式、公安代管模式和公安主导下的跨部门管理模式。各自保管是指受诉讼阶段理论的影响,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在本部门内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内设机构和保管场所,负责各自诉讼阶段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公安代管是指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涉案财物都由公安机关代为集中管理,目前大部分已经建成或在建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都属于这一模式。公安主导下的跨部门管理模式是指政法委牵头、公安机关主导、公检法共同参与的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模式,例如深圳宝安、四川成都和浙江诸暨都属于这一模式。这三种模式体现了不同时期涉案财物管理的渐进式变革与发展,但它们都没有跳出公检法三机关自我办案、自我管理的范畴。特别是在保值增值方面,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模式与之相比更具优势。
1.中立性
在我国当前司法体制下,刑事诉讼中对物采取强制性措施尚未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侦查机关自我决定、自我执行,这种对物处分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可能产生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的情况。在此种状况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从利益无涉的角度出发,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办案机关对物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应当遵循扣押和保管相分离原则,将涉案财物交由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其不从属于任何办案机关,有利于在保管、保值增值等与涉案财物相关的诉讼程序中保持中立。
此外,上文提到涉案财物的保值是指涉案财物的日常维护和对易腐烂、贬值等物品的先期处置,增值则是指对涉案财物的经营和托管,包括对企业的托管。若要实现保值增值,保管机关必然需要同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托管合同、维修保养合同等一系列民商事合同。如果公检法三机关作为保管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者当事人对相关合同的公平、公正产生怀疑,极易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作为裁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一旦同其他民商事主体发生纠纷,可能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另外,有些涉案财物的保值需要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不可能由法院自己向法院起诉。而且一旦利害关系第三人对法院保管的财物提出异议,法院也不可能既是当事人又作为裁判者。[107]这些都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而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作为中立的保管机关不存在上述顾虑,即使因为保管、保值增值等与第三方发生民事纠纷,也仅与财物保管事项相关,不会涉及司法公信力和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
2.专业性
近几年,公安司法机关受理有涉案财物的案件逐年增多。以上海市J区为例,“2015年至2017年,J公安分局受理有涉案财物的案件共8722件,其中2015年受理有涉案财物的案件为2585件,2016年受理有涉案财物的案件为2604件,同比上升0.7%;2017年受理有涉案财物的案件为3533件,同比上升35.7%”[108]。涉案财物数量增多、种类繁杂,给日常维护、处置和托管等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目前司法实践中运行的三种保管模式都是公安司法机关自体循环模式,当前公检法三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以北京市的法院为例,“2018年,全市法院新收案件895224件,同比上升16.3%,结案893570件,同比上升15.4%。全市法官人均结案357.1件”[109]。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能够将侦、诉、审工作完成好已实属不易,无暇抽出更多的时间和人员负责涉案财物保管、保值增值等一系列工作,这也是当前涉案财物保管混乱、物证丢失、处置随意、效率低下,廉政风险等问题层出不穷的直接原因。[110]涉案财物日常维护、处置、托管等工作的复杂性决定其必须由专门机关管理,即由跨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管理。
在保管硬件方面,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物品的不同特性,建立符合防火、防潮、防尘等要求的保管仓库,还可以配备保险箱、防磁柜等,保证涉案财物的日常维护。在人员配备方面,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保值的财物类型的不同,聘请相关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例如,对于汽车、机器设备等,管理中心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员对汽车、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根据被采取强制处分时间的长短,决定是否需要保值。对于股票、债券等理财产品,可以聘请专业的金融人士,专职负责关注股票、债券、基金的价格走势,一旦时机成熟,可以将其抛售,并将所得价款存入相应的银行账户。特别是对于兼具证据和财产双重属性的涉案财物,应当明确证据优先原则。但是对于易腐烂变质或贬值的财产,也不应过分强调证据属性而忽略其财产属性,财产的贬值和变质也会伴有物的性质的改变,[111]改变后的物与最初扣押时的物已截然不同,也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对于此类财物,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将证据固定后先行处置。保管人员保管时应当符合“鉴真”和“保管链制度”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就保管和处置情况出庭作证。
3.“1+X”管理模式有利于实现保值增值
我们通过考察域内外法律发现,目前涉案财物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三种:
(1)依附+自我管理型。是指行政机关兼顾涉案财物管理且几乎不借助第三方力量的管理方式。我国目前是这一模式,上文已提到这种模式有诸多弊端且不利于财产的保值增值。
(2)依附+社会管理型。是指涉案财物管理依附某一现有的行政机关,其管理过程会借助社会第三方力量进行管理的方式。美国司法部下设的法警局(U.S.Marshals Service,USMS)和澳大利亚破产和信托服务局(Insolvency and Trustee Service Australia,ITSA)采用这一模式。[112]这一模式的弊端在于某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并非管理涉案财物,“兼职工作”难以对涉案财物形成有效管理。如果该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会影响该行政机关整体工作的公信力。有学者也对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托管模式提出质疑:第一,许多刑事涉案财物具有证据属性,涉及办案秘密,社会机构介入存在泄密的风险。第二,涉案财物脱离了公安司法机关的管控,存在安全风险。第三,被托管第三方是否具有保管资格,是否能够尽职完成涉案财物的保管或保值增值工作等,如果没有规范的资质评定体系,被托管第三方同样存在不当管理之虞。第四,严格意义上说,托管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托管方与被托管方需要就托管签订合同,一旦涉案财物在托管期间出现损毁、灭失等情形,需要有比较完善的赔偿机制才能保障财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113]
(3)独立+社会管理型。是指相对于办案机关具有独立性、专门从事涉案财物管理的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其同第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管理的方式。例如,加拿大的被扣押财产管理局可以就与指定刑事犯罪有关的被扣押或受限制财产,向执法机构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法院宣布没收时处置被扣押的财产;分享出售被扣押资产的收益;以成本回收为基础,向任何联邦机构、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被扣押的财产管理和安全存储服务。特殊情况下诸如建筑物、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会通过加拿大公共服务与采购部(PSPC)的不动产服务或私营不动产经纪公司进行处置。[114]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专业的保管机关有利于涉案财物的保护,与第三方合作有利于实现对特殊财物的保护,这种模式也存在上文提到的涉密、被托管第三方保管资格等问题,但是通过保管机关对于涉案财物涉密级别的划分、严格对社会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评估等可以避免。
相较于其他两种模式,我们更倾向于采用第三种模式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所采用的“1+X”模式类似于“独立+社会管理型”模式。“1+X”模式是指大部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即常规物品由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即“1”。特殊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天然气和石油,动植物活体,毒品和制毒原料等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交专门机关保管和处理,需要拍卖、托管的涉案财物(包括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交社会第三方管理,即“X”。“X”的方式有许多种,只要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内无法妥善保管的、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的都属于“X”的范畴。与单一、非专业模式相比,这种专业、多样的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对涉案财物的保护。
(五)涉案财物保值增值的实现路径
1.保值增值的“物”的条件
(1)财产必须以某种方式与案件相联系[115],即保值增值的财产必须应当与案件相关,如果被扣财产属于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应当立即返还。对于与犯罪有关联但又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也可以进行保值增值,防止因财产贬值而损害相对人的可期待利益。此外,保值和增值都会涉及先期处置,如果无任何权属争议,可以立即处置,并将所得价款存入相应的银行账户;如果存在权属争议,在采取处置措施之前应当征得各争议方的同意,防止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陷入被动局面。
(2)兼具证据和财产属性的财产要确保其证据属性不受影响。证据优先性要求涉案财物必须首先满足其作为证据的要求,采取保值增值措施意味着某些财产可能会面临先期处置。涉案财物具有证据和财产双重属性,如果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不能确定涉案财物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盲目处置,极易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诉讼进程。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犯罪事实查清后才能以处置方式进行保值增值。但是如果涉案财物属于易变质或有保质期的食品、药品等,即使办案机关不处置,随着时间的推移,涉案财物的性质也会发生改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这类证据可以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全证据,并将变现后的银行凭条附卷。
2.保值增值的启动
(1)保值增值的启动时间
保值一般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前实施,保值主要针对诉讼周期长,不易储存、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通过诉前处置防止财产灭失或贬值,保全财产价值。其关键在于及时性,如果等法院最终裁决作出则财产已贬值,可以根据裁决进行终局处置,保值也就毫无意义。增值一般在执行前,对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财产,在价格走势较高的时候进行。如果裁决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7条规定,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实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以内将执行回单送回。此时涉案财物应当尽快处置,无论财产是否需要增值。但企业则不同,如果查封的企业需要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接管,企业的经营是持续性的,无论审前还是审后,只要没有找到合适的途径处理,无论是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还是其委托的接管人,都应继续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
(2)保值增值的启动主体
第一,权利人申请。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每一个诉讼阶段,办案人员均有义务及时书面告知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其有权对涉案财物提出保值增值的申请。[116]权利人认为财产需要保值增值的,应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看守所提交申请,看守所应立即转交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提交法院,由法院作出是否予以保值增值的裁定。
第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议。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后一般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办案人员和权利人不直接接触涉案财物,不了解涉案财物的现状,无法判断财物是否需要保值增值。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保管人员对财物进行日常的保管和维护,他们可以发现哪些食品、药品将要超出保质期,哪些股票、债券即将到期等,哪些财物的价格目前处于上升期等。因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可以就某个案件的涉案财物需要保值增值向办案机关提出建议,如果该财物存在权利人,则由办案机关通知权利人,如果该财物属于追缴的涉案财物,则由办案机关直接提交法院裁定即可。
第三,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利人之外,如果案外第三人认为与涉案财物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保值增值,由法院作出裁定。但是,如果有多个利害关系人,则该涉案财物可能存在权属争议,应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3)保值增值的决定主体
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一般会对涉案财产作出先期处置,由作为追诉机关的侦查机关或检察院负责,容易产生争议。因此,由中立的法院对是否可以保值增值作出裁定更有公信力。
3.保值增值的流程
首先,一般情况下,经权利人申请、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议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值增值,均由办案机关将申请提交给法院,申请中应当详细列明案件名称、财产属性、理由、双重属性(证据属性和财产属性)的财产是否已做好证据保全措施,由法院作出是否予以保值增值的裁定。但是,如果办案机关不同意保值增值,没有将申请提交给法院,则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说明不同意申请的理由,并由法院作出裁定。
其次,保值后所得的价款应打入办案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保值的过程、银行转账记录在案,待案件判决后返还给真正的权利人。相对于保值而言,增值的过程比较复杂,特别是对于企业的经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企业的涉案程度,决定是由企业内部未涉案的人员管理还是实施社会托管,具体过程应有详细的说明。如果采取社会托管的方式,应向全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最适合的托管人管理该企业。托管人应当尽到管理义务,定期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提交财物报表和管理情况汇报,一旦托管人无法尽到有效管理的责任,应当终止合同,重新招标,更换托管人。
再次,如果案件已经侦查完毕,需要对涉案财物保值增值,但是同案犯尚未归案,保值增值的过程可能会泄露侦查情况,或者需要保值增值的财物具有证据属性,应当权衡后再作决定,防止影响案件的诉讼进程。
最后,法院对案件审理时,如果保值增值实现了财产的保全,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得到偿还,特别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保值增值使得更多的人挽回经济损失,可以作为被告人量刑的参考。
4.救济
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涉及的财产的实体性处置,应当赋予权利人相应的救济途径,具体包括:涉案财物的权利人对法院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收到上诉后7日内作出裁定;涉案财物权利人认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不尽职,造成财物的损失,或托管人没有履行托管义务,都可以向检察机关的检查监督部门申诉。检察监督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并在7日之内给予答复;应保值增值而没有保值增值或保值增值反而造成财产权损害的,权利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117]
三、协助处置
(一)协助处置的概念
协助处置是指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根据有权机关的处置决定,负责涉案财物的具体处置工作。协助处置不同于执行。执行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的诉讼活动。[118]执行的内容大致分为两类,即人身和财产,本章所讲的协助处置仅针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管理的涉案财物,包括对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财物进行处置。需要强调的是,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没有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决定权,仅能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辅助实施。
(二)协助处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涉案财物处置主体多元化
目前,我国涉案财物有多个处置主体,处置主体之间权力交叉,没有明确的权限划分,每个主体都有不同程度的处置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其中有关机关是指涉案财物的实际控制机关,意味着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
此外,在行政管理案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74条第1款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置,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各自管理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因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行政机关都是涉案财物的处置机关。
处置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每个主体的处置权限不同,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权限划分遵循“谁控制,谁处置”的原则,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随案移送,但实际只有部分案件做到了随案移送,有些案件是部分移送甚至没有移送。当前法院仅对随案移送的部分财产进行处置,这会导致同案涉案财物不同主体处置,每个主体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行为规范,造成同案涉案财物不同的处置结果,同时也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寻求权利救济带来不便。[119]如果涉案财物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那么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相关机关的决定直接处置涉案财物,省去许多中间环节,也有利于同案涉案财物有相同的处置结果,可以更加公平、高效、便捷地处置涉案财物。
2.法院“内分”执行模式不利于涉案财物处置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执行模式主要是“内分”模式和执行承办人制度。“内分”模式即法院内部实行执行实施与裁决的分离。执行承办人制度是指,执行案件立案以后,由特定的执行人员对案件负责到底,包括查询、送达、强制执行等。这种一包到底的模式有利于实现执行人员责任制,出现问题责任到人,防止执行人员之间互相扯皮,提高司法效率。但是权力的过分集中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目前,“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集中表现在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应执行财产难动等,[120]执行人员的能力、愿望和努力程度与执行效果息息相关,当事人为了提高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尽快获得执行,可能会贿赂执行人员。[121]此外,全国执行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如图2-2所示,我们统计了2011—2017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收案和结案情况。2011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收案2359025件、结案2393588件,2017年收案6607393件、结案6483544件,2011—2017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收案和结案增幅分别约为180%和171%。在当前的执行模式下,执行案件数量的增加会加重执行人员的工作负担,一个人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可能完成所有的任务,执行人员为了完成更多的任务,会先执行比较容易的案件,复杂的案件则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在人均办案量高达百件的情况下,很难用明确的标准衡量执行人员是否对工作恪尽职守。[122]此外,“执行难”“执行乱”直接导致执行案件的群众满意度较低,有学者曾对S省A市的五个县区法院进行实证考察,有1271位受访者对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整体印象为“一般”以上(包括“一般”“好”“非常好”),占受访群体的68.81%。而相同受访者对当前执行工作整体印象为“一般”以上的仅为347人,仅占受访群体的18.79%。显著低于审判工作的满意度。[123]

图2-2 2011—2017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收案、结案情况[12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显然,“内分”模式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执行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有学者提出“深化内分、适当外分”的模式,即在深化内分的同时,将执行工作的一部分交由法院之外的其他部门来做。[125]我们对此表示赞同。目前我国并不适合“外分”模式[126],一方面,执行程序涉及当事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中止、暂缓、终结执行等异常现象的处理,执行标的物上共存权利的处分及价款分配,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制裁等,执行权彻底从法院分离出来暂无可能。[127]另一方面,审判与执行的分离可能导致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忽视裁判结果执行的可操作性,使得执行更加困难。[128]此外,我们通过对域外执行模式的考察,认为我国法院可以在构建“深化内分、适当外分”模式时部分借鉴德国的“内外分权”模式。所谓“内外分权”模式是指德国参照法国确立执达官制度,执达官属于国家公务员,附设于地区法院,负责在金钱判决执行中动产及有价证券的扣押拍卖,非金钱判决执行中动产及不动产的交付、房屋腾退等。而对于金钱判决执行中不动产的扣押拍卖、对债务人债权(如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扣押等仍由执行法院管辖。[129]也就是说,我国的“深化内分、适当外分”模式,可以将部分涉案财物(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管理的涉案财物)的执行辅助工作交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责,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不具有处置的裁决权,裁决权仍然归行政或司法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仅根据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实施。
3.基于涉案财物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际关系的考虑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相当于“物的看守所”,公检法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都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将相关涉案财物信息录入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涉案财物管理从扣押到最终处置一直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最了解涉案财物的基本情况,可以根据涉案财物的情况向办案机关建议是否需要进行先期处置等。因此,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充当处置执行主体最为合适。
(三)协助处置的方式
1.协助拍卖
协助拍卖是指为了实现变现的需要,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依据有权机关的法律文书,通过变价程序将财物转化为现金。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案中,被追诉人用违法所得的金钱购买了大量的房产、豪车等,为了能够尽快将财产返还给受害人,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将这些汽车和不动产转化为现金。司法拍卖主要包括传统的现场拍卖和网络拍卖两种方式,传统的现场拍卖即参加竞拍的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去参加拍卖。网络拍卖则是委托人通过与网络拍卖平台合作,直接将标的物通过网络展示给竞拍人,竞拍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网上竞拍的一种方式。目前常见的司法拍卖平台包括阿里拍卖、京东拍卖等。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买主,以竞价的方式进行,可以避免直接交易主观定价的随意性,有利于实现涉案财物的最大价值。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防止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在拍卖前应当确认标的物是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并且有有权机关的法律文书。此外,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还应当负责协助将需要拍卖的涉案财物移送至拍卖机构。如果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130]
2.协助变卖
变卖与拍卖相似,但不同于拍卖,拍卖受时间、程序、形式等限制,变卖则没有。变卖一般是指被执行的财产由执行机构自己组织出卖,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变卖的财产变价方式。[131]由于拍卖的程序严格,且公开透明,一般执行程序遵循拍卖优先原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因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在处置时,也应当遵循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为例外的方式进行。为了防止出现恶意串通,对标的物进行低价处理,应当限定可变卖财产的种类。
首先,大部分涉案财物在变价时应当进行拍卖,只有在三次流拍以后,才可以发布变卖公告,但是变卖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或鉴定价格,等于或不得低于市场价的20%。其次,由于拍卖的程序复杂,运行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对易毁损、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不宜使用,与拍卖相比,变卖的程序简单、时间短,因此,对于易变质或有保质期的食品、药品,易贬值的股票、债券,动植物活体,不宜保管的大宗货物或金银制品等,应当允许采取变卖方进行变价。最后,对于市场上有公开交易价格的标的物,可以直接依照该价格变卖;如果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应当进行物价鉴定或者咨询物价机关后再行处理。
3.协助返还(发还/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8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无权自行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应当根据有权机关的决定协助执行。
因此,对于需要返(发)还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以及退还违法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法院作出判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通知被害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领取,领取人在出库清单上签字,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将纸质证明或扫描件发回作出决定的机关附卷。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所有人、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领取的,应当提供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的委托书。
4.协助销毁
对于没有使用价值的违禁品,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赌博游戏机、麻将机等大型赌博工具,经鉴定确认侵权的假冒伪劣产品,在固定和保存好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定期组织销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见证人在场。
5.协助转为公用
对于有继续使用价值的涉案财物,可以省去烦琐的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转为公用。比如,没收的枪支、弹药可以用于警察培训中的射击训练和教学;缴获的毒品可以用于公安内部的科学实验,分析当前毒品制作者在毒品制造工艺方面有哪些改进、毒品成分是否有改变,从而有利于侦破其他毒品犯罪案件;查封或扣押的办公用品、桌、椅等可以由学校、单位继续使用。有权机关决定转为公用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协助执行。
6.丢弃
对于确实没有证据价值和财产价值的涉案财物,不必经过复杂的拍卖、变卖程序,也无需销毁,可以决定直接丢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具体执行。但是对于丢弃的涉案财物必须确认无毒无害,不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如果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但丢弃后可能对群众造成危险或损害时,不应随意丢弃,可以将其销毁。
7.协助上缴国库
对于应当返(发)还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涉案财物和孳息而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期满6个月仍无人认领的,经办案机关申请,法院作出裁定,通过拍卖或者变卖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上缴同级财政。应当返(发)还而所有人不领取的涉案财物,经通知或者公告后,超过6个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办案单位通知财物所有人的,应当书面记录有关通知的情况,并附有相关通知凭证备查。无主物经公告超过6个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所有人不明的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交代系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但无法认定为赃物的,经公告超过6个月无人领取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涉案款项的,应当将生效判决及款项清单送达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将款项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上缴涉案实物的,应当将生效判决及物品清单送达市级财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单位依照财物清单逐项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财物交接手续。涉案财物上缴财政部门后,有人认领且经查证属实的,原执行部门将当事人申请和核实情况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办理退库返还手续。涉案财物上缴财政部门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成立的,原执行部门将当事人申请和权利主张成立的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办理退库返还手续。财政部门退库返还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置形成收益的,应当返还价款。
(四)救济
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13条要求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处置程序涉及财产的实体性处置,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具体包括:第一,赋予当事人处置异议复议权,即处置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协助行为或相关机关的处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可以向作出处置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相关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决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驳回。[132]第二,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如果权利人发现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涉案财物处置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33]第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一旦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