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

第六章 独立统一涉案财物 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 [204]

为适应涉案财物数量、种类和价值的发展趋势,实现涉案财物的依法规范管理,必须依靠信息技术。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新模式的实现有赖于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的建立,以及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首先要打通公检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跨部门之间网络的互联互通以及信息的共享共用。在公检法机关原有的、独立的、全国联网的公安专网、检察院专网、法院专网的基础上,依托“政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目前,在“国家大数据战略”以及司法改革建立“智慧公安”“智慧检务”“智慧法院”的大背景下,公检法机关在继续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的建设。在公检法内网系统联通融合的基础上,涉案财物管理还可以进一步探索在外网系统的联通与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跨部门之间平台、信息的深入融合,为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的实现奠定了现实基础。

2015年,两办提出“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公检法机关分别将“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调研了解到,北京现已率先建立了省级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建立了(设区)市级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深圳市宝安区、浙江省诸暨市等地业已建立区/县级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目前,各地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化的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标准不统一、发展不平衡、各自为政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问题进行系统设计与论证。

一、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的重要意义

当前,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科技信息技术不仅广泛应用于人类的生活、生产,而且普遍融入司法领域,信息化大大助推了司法制度改革的步伐。近年来,信息化的实践表明,信息化是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执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手段。同样地,将信息化运用到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设,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不仅有助于对涉案财物进行系统、规范、高效管理,以及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采集、共享、分析和运用,而且有助于对涉案财物管理进行流程管控和透明监督。

(一)智能运行,提高管理效率

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是一个集成、开放、智能的系统。平台内部集成公检法等机关不同办案系统相应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块,实现了跨部门涉案财物的集约化、统一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同时,平台外部还与其他办案系统的功能模块互联互通,满足不同的办案需求,提高整个执法办案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具体而言,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有以下特点:一是集约化管理,避免涉案财物跨部门随案移送的实物流转,通过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的手续流转,提高涉案财物流转环节的司法效率。二是统一化管理,建立某一区域内跨部门的统一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同一地域内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标准的统一。三是信息化管理,对涉案财物的数量、特征、流转、处置等信息采集、共享、分析和运用,不仅能满足涉案财物管理的功能需求,提高涉案财物管理效率,而且能扩展执法办案系统的功能,为执法办案提供决策依据。四是网络化管理,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联通了公检法等不同办案机关之间的专门网络,实现了远程示证等功能,提高证据调取、查验、质证等环节的司法效率。五是智能化管理,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运用,实现了涉案财物的识别、检索、定位、通知、报警、巡查、盘库等功能,提高了涉案财物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同时,与不同部门之间网络的互联互通,以及数据信息的交换共享,运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专家系统等智能技术,能够提高整个执法办案的智能化水平。

(二)透明公开,实现规范管理

涉案财物不仅具有证据属性,而且具有财产属性,处置涉案财物往往涉及案件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管理和处置涉案财物天然具有滋生司法腐败的高风险。在传统人工管理模式下,涉案财物往往处于不透明的管控之中,如涉案财物的法律文书手续装订在办案人员自己保管掌握的案卷中,财物信息登记本锁在保管人员的抽屉里,扣押的财物一般保管在封闭的室内,外部人员难以知晓涉案财物的具体情况信息。即便有上级检查、审计等监督措施,这些人工模式下的监督措施仍具有阶段性、局部性、事后性的不足,不能实现全面的监督制约,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给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以及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留有很大的“暗箱操作”空间。近年来媒体曝光的涉案财物被私自侵占、挪用或者丢失等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具有透明性、全程性、实时性、留痕性等特点。一是透明性,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统一、公开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行设计运行,而且在管理过程中,涉案财物的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可以进行实时查询、检索。二是全程性,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入库、移交、调用、出库、处置进行全流程监管,从流进到流出,形成了完整的管理闭环,确保涉案财物来源和去向明确、流转及时。三是实时性,平台采取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技术,确保了涉案财物信息、状态的动态、实时查询、监管,同时对管理中的异常情形进行实时预警和通知。四是留痕性,涉案财物的管理采取线上和线下同步管理的模式,线下的监控设备,对涉案财物实物进行留痕记录,线上的管理程序,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留痕记录,便于涉案财物管理的倒查、监管,防止涉案财物管理与处置的“暗箱操作”。

总之,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化促使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置从“暗箱操作”转为“阳光作业”。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对涉案财物进行全程规范、全程管理、全程监督,为不同环节、不同部门厘清了程序内容与权力边界,甚至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了解被扣押财物的信息和状况,进一步规范了涉案财物管理,实现全流程阳光透明,为权力套上“金箍”,有效防止办案机关的利益之争,压缩了涉案财物管理的自由裁量空间,堵塞了权力寻租漏洞,防止出现涉案财物的侵占、挪用、贪污、损毁的现象。

(三)流程管控,利于互相监督

涉案财物的管理不仅要强调规范管理,还应当强化管理监督。涉案财物流转效率低、处置不顺畅,是涉案财物管理的另一重要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涉案财物管理分散,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间相互独立、信息不畅,缺少统一的流程监管手段。办案机关不能及时获取法院的判决文书,也不能及时依据判决书对涉案财物做出处理,对应当返还、没收、拍卖、收缴、销毁的涉案财物怠于处置,任其存放积压。

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管理,以及对跨部门的网络、系统进行互联互通,数据信息共享交换,有利于涉案财物的高效流转与流程管控:一是线上手续流转代替线下实物流转。公检法等机关办案人员与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可以利用平台的查询、通知、提醒等功能,及时处置涉案财物,避免出现流转环节滞留长、环节多、信息不通、处置不畅等问题。二是公检法机关之间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公检法机关跨部门之间与上下级之间可以利用平台查询、统计、巡查、定位等功能,实时对涉案财物进行流程监管,确保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涉案财物的入库、移交、调用、处置规范、及时。三是信息化的平台建设有利于公检法等跨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以及同一部门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公检法等机关负责各自主办案阶段内涉案财物的线上手续流转,前一阶段的办案机关监督后一机关是否将线上手续流转的涉案财物进行了规范化的流转和处理;后一阶段的办案机关及时催促前一机关进行涉案财物的线上手续流转,监督和审查线上手续流转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遗漏,实现线上手续流转与案件同时移送的目的。此外,同一部门的上级机关通过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监督下级机关进行涉案财物线上手续流转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原则

信息化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如果“一哄而上”,盲目建设,极有可能出现重复建设、无效建设,甚至形成信息“孤岛”,反而阻碍信息共享,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中,应当坚持如下原则,确保平台建设的规范、经济和高效。

(一)统一原则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既需要分工负责,又需要紧密合作。在传统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下,公检法机关不同办案部门对涉案财物进行独自、分散管理。在早期的信息化过程中,各部门自行设计建设,形成独立的信息化办案平台或系统,虽然促进了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但也无形中形成了自我封闭的信息“孤岛”。近年来执法办案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表明,信息“孤岛”严重妨碍了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阻碍了信息化的深化应用。因此,急需打破信息“孤岛”现象,建立跨部门的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

涉案财物管理是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财政部门等多个部门,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阶段,涉及查封、扣押、冻结、质证、退赔、返还、先期处置、上缴国库等多个环节的一项系统工程。要确保涉案财物管理、处置的规范、高效,应当针对不同部门、不同业务流程,建立一个统一管理规范、统一数据标准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为不同部门提供涉案财物管理流程实时衔接及涉案财物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共享。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涉及众多的关键技术,如系统体系结构、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各类数据处理技术等。统一的管理规范和统一的数据标准是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公检法机关不同办案系统之间共享互联交互的重要前提,也是确保平台的灵活性、扩展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因此,目前我国多地都在开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研究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统一原则,注意加强相应的标准化工作。

(二)独立原则

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独立”,是指将涉案财物的管理权从办案机关中抽离,建立由政府管理的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场所,实现“管办分离”。

同样,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过程中,既要体现“统一”原则,实现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的交换共享、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数据标准;也要体现“独立”原则,在公检法机关原有的办案系统之外,建立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专门对涉案财物进行全流程管理。因此,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应当在整个案件处理流程框架下规划设计,纳入整体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之中,同时,考虑到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流程的相对独立性,在规划建设中,要设置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块。

(三)服务原则

信息化是人们实现生活、工作便利高效规范的重要服务手段。信息技术和管理制度是双齿轮,管理制度的进步会带动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技术的进步会倒逼管理制度的进步。但是信息化始终是为人们从事和管理社会事务服务的。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建立能够倒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但是,信息平台始终是为涉案财物规范管理服务的。因此,在信息平台建设中,要坚持服务原则,紧紧围绕涉案财物管理的需求,以规范、高效、实用、便捷为目标,而不能本末倒置,为信息化而信息化。具体来说,首先,要充分调研,明确需求。在系统建设前,应当以实际需求为导向,事前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全面掌握当地公检法等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实际现状,找准问题所在,明确法定的流程标准,科学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其次,要制定方案,广泛征求意见。按照调研需求,制定设计方案,并广泛征求将来实际应用部门及其人员的意见,进行反复论证,力求方案完善。最后,要试用运行,不断完善。平台建设完成后,要试运行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要经常深入走访实际应用人员,收集使用体验,征求修改意见,不断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业务需求框架。

(四)效率原则

信息化是采取科技信息手段替代传统手工操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如果信息化平台或系统操作烦琐,不仅不能提高工作效率,反而会增加工作量,其应用则缺乏“生命力”,必然被用户抵触,弃之不用。因此,在建设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过程中,效率是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其包含了实用性与便捷性的内在要求。实现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要建立统一、明确、具体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制度的标准化有利于提高涉案财物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转效率,有利于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效率。明确、具体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办案部门及其办案人员、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及其管理人员厘清工作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责不清,造成推诿、重复劳动,影响涉案财物管理效率。

二是要完善衔接机制,打通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传输共享通道,避免重复录入,实现涉案财物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实时共享。目前,公检法等办案机关都有各自专门的办案系统,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不能自我封闭、自成一体,应当与原有办案系统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这样,既能避免重复录入,也能使涉案财物管理信息数据与其他信息充分融合,发挥更深远的效用,提高整个执法办案的效率。

三是要以服务一线办案人员、管理人员为宗旨,设计出直观、简便的操作程序。涉案财物数量大,给办案人员与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因此,在信息平台的设计建设中,在确保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应当最大限度地服务一线办案和管理工作,设计易于理解、易于操作的程序。比如,在扣押涉案财物时,法律要求办案人员在现场办理扣押相关法律手续,那么,在信息平台设计中,就要考虑设计通过移动设备(如警用PDA)在现场即可录入涉案财物信息,并自动形成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的程序和功能。

(五)统筹原则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不同区域、不同部门,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在平台的探索、研究、设计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各地的实际需求和条件差异,先行先试,统一部署,按需进行,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浪费。具体而言,统筹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先行先试,稳步推广。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已经起步、正在探索的事业,在理论、实践中也难免会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灵活采取先行先试的方式,积极探索,积累经验,稳步推广,有利于减少盲目建设造成的时间经济成本。

二是统一部署,多方共建。涉案财物管理纵向涉及市、县/区和基层科所队,横向涉及公、检、法、财等部门,以及物价鉴定、拍卖机构等,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需要顶层设计,打通横、纵向通道,协调各方,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各方力量,通力合作,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实现涉案财物管理的数据信息共享与系统互联互通。

三是兼顾差异,按需建设。在建设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过程中,在遵循统一规划、统筹部署的前提下,还应当兼顾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现实基础和地域特点,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和开发,建立适应于当地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节省投资和提高效益的目标。如果盲目追求、一蹴而就、全盘上马,犯“拿来主义”的错误,不仅不利于信息化优势的发挥,还可能阻碍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因此,在制定合理的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兼顾各地实际,按需建设,分步推进辖区的信息平台整体建设。

三、独立统一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基本内容

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责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随身物品及拾得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及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包含办案机关的涉案财物保管室、受托管理涉案财物的相关部门或社会机构)通过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下面以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为例讨论一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平台系统构成

1.平台之间的关系

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支持公、检、法、财等部门使用各自内部业务系统处置涉案财物,中心平台采用星形连接方式与其他部门的相关平台进行通信连接,如图6-1所示。

涉案财物管理平台通过与公安机关办案平台的连接,获取财物所关联的案件信息和公安机关对财物的处置结果反馈等信息。人民检察院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处置财物,与涉案财物管理平台采用程序和文件等多种接口形式。人民法院使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处置财物,与涉案财物管理平台采用程序和文件等多种接口形式。各部门统一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对案件及涉案财物进行数据交换。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还可以延伸支持与其他行政机关案件办理平台进行对接,如对包括城管、海关等不同部门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流转和处置等不同环节的技术支持。

图示

图6-1 平台对接示意图

2.硬件

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的硬件部分主要包括七大类:服务器及网络基础设备、RFID设备、自动仓设备、人工功能仓设备、安全防范设备、动环监测设备、数据分析展示设备等。如图6-2所示。

图示

图6-2 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硬件

(1)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该部分设备主要解决平台应用的计算能力、存储能力、智能仓的控制能力、平台网络通信能力以及系统运行的基础电源保障能力等问题,包括各项业务应用服务器、APP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存储阵列柜、智能仓控制服务器、网络交换机、无线AP、UPS等。

(2)RFID设备。该部分设备主要解决物品的识别、存放监管及出入仓的控制管理等,包括固定式RFID读写器、手持式RFID智能读写终端、标签打印机、RFID标签、便携打印机等。

(3)自动仓设备。该部分设备主要解决标准化涉案财物的自动化仓库存放,主要包括往复式提升机、穿梭车、输送机、堆垛机、滑触线、换轨装置、货架、顶升机、电气控制系统等。

(4)人工功能仓设备。该部分设备主要解决各种大宗及特殊类型的涉案财物存放管理,主要包括周转箱、密集档案柜、货架、枪支柜、弹药柜、冰柜、贵重物品保险柜、防磁柜等。

(5)安全防范设备。该部分设备主要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保管仓的安全防范管理,主要包括人脸识别门禁、闸口、电子围栏、视频监控、报警设备、指纹锁等。

(6)动环监测设备。该部分设备主要解决保管仓的环境监测管理,主要包括温湿度监测传感器、烟雾传感器、气体监测传感器、振动传感器、UPS监测、配电监测等。

(7)数据分析展示设备。该部分设备主要解决平台运行的各类涉案财物及系统数据分析展示,主要包括大屏设备、显示器、投影仪、3D成像仪等。

3.软件

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的应用软件包括六大子系统:涉案财物流转管理软件子系统、现场数据查勘采集软件子系统、智能化仓管软件子系统、应用支撑软件子系统、接口软件子系统、数据管理软件子系统。

(1)涉案财物流转管理软件子系统。主要负责涉案财物流转时的信息登记、审批、查询、回溯、监控等操作,确保物品随时处于可控状态,同时保证物品流转流程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规范。当涉案财物随案移交,即在公检法内部流转时,做到“实物不动,凭证流转,责任转移”。包括成员工作台管理模块、涉案财物信息管理模块、流程审核及监控模块、财物处置管理模块、流转暂存及中心管理模块、流转统计及配置模块。

(2)现场数据查勘采集软件子系统。主要负责涉案财物扣押现场的信息采集管理,使当场扣押环节更加规范化、现场扣押环节的文件电子化,提高办案民警的工作效率,包括扣押APP模块、现场勘察采集后台管理模块。

(3)智能化仓管软件子系统。主要负责涉案财物保管仓库的信息化、智能化、安全性管理,同时围绕财物的出入及远程调取查看等进行管理,包括远程示证模块、多维分库管理模块、出入库业务对接管理模块、仓储信息管理模块、智能RFID管理模块、仓储控制模块、安全防范模块、动环监测模块等。

(4)应用支撑软件子系统。主要负责平台基础能力支撑软件的集成管理,主要包括工作流引擎模块、报表引擎模块、统一身份认证模块、人脸识别引擎模块、消息引擎模块等。

(5)接口软件子系统。负责平台内部间及与外部各主要部门的案件信息化系统的对接管理,主要包括公安办案系统业务接口模块、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接口模块、法院业务接口模块、财政业务接口模块、硬件设备API接口模块等。

(6)数据管理软件子系统。负责对涉案财物所有数据进行分类存储、管理、汇总、统计、分析应用,为物证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与服务,主要包括数据接入管理模块、数据处理模块、数据分析模块、数据存储管理模块等。

4.跨部门软件功能结构

各部门之间通过统一的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以程序接口及文件形式对案件及涉案财物信息进行交换。跨部门各系统软件功能如图6-3所示。

图示

图6-3 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功能

5.软件体系结构

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软件体系结构按照五层进行构建,分别为数据层、接口层、应用支撑层、应用层、访问层。如图6-4所示。

数据层:支持各部门涉案财物相关数据的处理、分析、存储与备份等。

接口层:支持与外部不同部门平台及内部各系统以SOA等业务规范接口进行业务数据交换和通信控制等一系列功能。

应用支撑层:通过一系列的软件支撑组件,提供业务应用从身份统一认证到工作流引擎及AI引擎等的多方面技术支持。

应用层:对涉案财物管理在扣押、流转、保管等诸多环节提供业务查询、使用、监管、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

访问层:通过B/S、APP等多种访问手段,实现涉案财物在各个不同环节的管理入口,同时支持跨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访问,包括公安机关在原办案系统中进行相关的案件移送与案件执行接收等操作,检察院在其原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案件的接收及涉案财物的处置,法院在其原有业务系统进行移诉案件的接收、案件执行结果的移送。

图示

图6-4 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软件体系

6.网络架构设计

目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业务系统均部署在自己的专网中,因此,公安、检察院、法院、财政局之间需要通过专门的数据交换系统进行数据交换,这需要在各自的专网中有一台前置同步服务器进行数据交互。如图6-5所示。

图示

图6-5 部署图

在共享平台上一般需要安装三大数据库:中心共享数据库、中心交换数据库、中心决策数据库。

各部门的前置机部署在各自部门的前置环境中,与原有各部门的业务系统是通过各部门的专网进行联通,各部门的共享和交换数据通过专网发送到各部门的前置机中的共享数据库和交换数据库中,为了数据安全,在专网和各部门的前置机之间部署网闸,只有在数据传输时,才通过网闸设备接通专网和前置机。

在各部门的前置机中部署本部门用于临时存储业务协同过程中的交换信息的交换数据库和用于临时存储共享数据的共享数据库。前置交换管理子系统用来完成与中心共享交换平台的数据交换,支持数据转换、数据加密、系统监控和日志管理等。如图6-6所示。

图示

图6-6 网络逻辑结构图(一)

左侧虚线部分为信息共享平台范围,右侧为各业务单位网络。防火墙、隔离网闸设置各自的访问策略,共享平台仅能访问到箭头右侧截止位置和前置单位网闸位置,同理前置单位也仅能访问到共享平台的网闸位置。如图6-7所示。

图示

图6-7 网络结构图(二)

(二)主要流程设计

从流程上看,以扣押涉案财物为例,涉案财物管理一般包括扣押、流转、入库、保管、使用、出库、移交、处置等8个环节。在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上,应当从涉案财物扣押入口环节开始,借助公安网、互联网、物联网技术,需要开发前端采集、智能仓管、动环监控、安全防控、业务管理等功能模块,对涉案财物处置的8个环节进行全流程、实时动态控制和监督,形成一个不间断、环环相扣的涉案财物管理链。流程设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前端采集业务流程设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先期查封、扣押、冻结是初始环节,往往也是证据固定的重要环节。为确保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客观性、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做了严格规定,尤其规定了对实物的扣押过程中,要求在现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比如,要求在现场清点需要扣押的实物,现场填写扣押清单,现场让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在司法实践中,人工办理现场扣押法律手续比较烦琐,费时费力,并且存在事后补办手续的违规情况。因此,应当借助移动互联网科技手段,开发移动扣押APP,即涉案财物前端采集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安装在专用手机等移动设备上,办案人员可以在现场操作录入财物信息,办理扣押手续。主要流程如图6-8所示。

图示

图6-8 主要流程图

当场扣押:办案民警按照法律程序要求,在案发现场或犯罪嫌疑人身上发现涉案财物,需要当场扣押或提取。当场录入:办案民警扣押、提取涉案财物时,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财物持有人对提取的财物查点清楚,通过现场扣押APP当场录入《扣押清单》和《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当场打印清单:通过现场扣押APP填写好信息后,当场由手机终端通过蓝牙或者无线网连接到便携式打印机进行打印,打印采用标准的A4纸张。当场签名、捺印:由办案民警、见证人和持有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并且捺手印,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当场封装:对于一般的财物,办案民警应使用统一的封装袋当场对财物进行封装。当场上传:现场录入的信息和拍摄的照片都可以上传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中。功能模块主要有6个,如图6-9所示。

图示

图6-9 功能模块图

紧急扣押模块:在尚无立案且须对案件立即处置的情况下,对涉案财物的现场紧急扣押提供各类笔录清单的快速录入。刑事案件模块: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关联的现场查扣笔录清单录入。行政案件模块:对已立案的行政案件进行关联的现场查扣笔录清单录入。移交接收模块:办案民警间因临时变动,需对各自负责录入的笔录清单进行移交和接收处理,在此功能模块下可进行笔录清单的接收及查看用户本人的移交历史记录。查询历史模块:查看、修改、删除本人的笔录清单历史记录,同时可对录入的笔录清单进行移交操作。设置模块:可对用户登录密码进行修改,同步暂存笔录数据以及查看当前系统版本。

其中,在紧急扣押、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模块中均包括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查封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电子物证、调取物证清单8个子模块,如图6-10所示。

图示

图6-10 界面图

前端采集信息系统的作用主要有:一是实现涉案财物“当场扣、当场录、当场封、当场清”,有效解决事后补办扣押提取手续带来的执法不规范问题。二是实现扣押涉案财物初始环节的源头监管。民警在执法办案现场,在接触扣押涉案财物时现场录入涉案财物信息,该信息即刻进入涉案财物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从而使涉案财物在扣押初始环节就进入监管流程。三是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录入。民警通过扣押APP,可以在现场方便快捷地录入涉案财物信息,同时,该信息自动进入涉案财物管理信息系统,民警在向保管室移交涉案财物时,不用再录入涉案财物信息。

2.保管及流转业务流程设计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的设置目的主要是保证管理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使用方便以及保证涉案财物管理的安全性。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的查询、RFID电子标签以及二维码管理、涉案财物管理期限的提醒功能。第一,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查询是方便管理机关根据物品相关信息及时查询的方式,对及时找到涉案财物所在地以及时查询涉案财物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涉案财物保管机关保管较多的财物,对于一些较小的财物往往不能及时查找,但是,通过查询功能可以及时获知物品所在地。有些物品可能会腐烂、坏掉,甚至有些贵金属会出现锈蚀的危险,通过查询功能可以及时查看财物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第二,通过RFID电子标签和二维码管理刑事涉案财物。RFID电子标签和二维码是物流、商场常用的管理方式,将该种方式引入刑事涉案财物处理,能够保障刑事涉案财物的及时管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约了人力、物力,体现了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明晰化。第三,涉案财物管理的短信通知功能。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短信通知功能体现了高度的信息化,也体现了涉案财物管理的人性化。在有的案件中,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具有较短的期限限制,同时由于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复杂性,管理人员有可能疏于对即将到期案件的管理。短信提醒功能可以在财物处理截止期限届满之前进行提醒,保障对涉案财物的及时处理,避免对物主和国家造成损失。

前端采集系统仅仅是对涉案财物信息的初步录入,财物信息尚不完备,与案件信息尚未关联,因此,需要开发较为完备的涉案财物信息录入系统。

(1)涉案财物信息完善录入

办案民警通过手机现场查扣APP录入了财物基本信息,并上传数据进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在信息录入系统能查询到当场扣押的财物信息,但仍需要对财物信息进行补充完善。涉案财物的信息要素一般包括:名称、编号、数量、计量单位、特征、价值、存放地点、财物图片等。此外,通过与办案系统的对接互通,将案件的相关基本信息导入。案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案件的名称、案由、法律文书的名称及编号、承办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要实现以物查案、以案查物功能。

(2)财物入库流程

图示

图6-11 财物入库流程

按照涉案财物有关管理规定,办案人员一般需要在扣押涉案财物24小时内将扣押的涉案财物移交管理人员进行入库统一保管。基层办案单位(如派出所、刑警大队)内部一般设置有涉案财物保管室,用于临时保管涉案财物,可称为暂存库。在县(区)一级设立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可称为中心。涉案财物一般先入基层办案单位暂存库保管,在完成办案需要后再移交中心。

办案民警申请将涉案财物移交至暂存库保管,需要提交入库申请给暂存库保管员,由暂存库保管员通过申请后方可入暂存库。

财物入库时,每一个财物包装袋需要贴有标签,财物标签应注明案件编号、案由(案件名称)、财物名称、持有人、提取(扣押)人、提取(扣押)单位、入库时间、承办民警。标签上注明RFID条码和二维码图案等。一个财物在包装时,可能会被分成多个包装,每个包装均贴有RFID标签。RFID编号由财物编号和打包序号组成。

入库步骤如下:

第一步:申请入库。办案民警在系统上首先发起入库申请。

第二步:入库申请单调出。保管员根据入库申请单编号,在涉案财物系统中找到待入库单。

第三步:实物查验。依次核查入库单上的财物特征描述与实物是否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可拒绝入库。

第四步:打包及制作RFID标签。选择需要归类打包的财物,将该财物打包后,贴上电子标签,如果没有财物电子标签,则现场打印RFID电子标签。如果需要对财物进行分包,则需要填写分包的数量。一个财物分包成多个包装,每个包装上贴一个RFID标签。保管员也可以打一个新的电子标签进行粘贴,但系统需要记录财物的标签更换记录。

第五步:打包拍照。通过高拍仪进行打包拍照,同时也可将入库清单、扣押清单等文书通过高拍仪拍照自动录入系统。

第六步:库位选择。依次对每一个财物选择存放的位置。在系统中选择存放仓库位置。

第七步:由管理员手持RFID设备完成扫描入库操作。对于一个财物分成多个包装时,扫描其中一个分包装就可以完成此财物入库,实际入库多少个分包装,以入库扫描为准。仓管对财物的管理以RFID标签为准。

第八步:系统入库确认。系统中点击“入库确认”按钮,完成系统入库。如果财物未经过RFID扫描,则不能进行入库。如果入库申请单中有需要存放在自动仓的财物,则需要等自动仓控制系统将入库结果反馈回来后,才能实施入库确认。对于一个财物分成多个包装时,扫描其中一个分包装就可以完成此财物入库。

第九步:入库打印。入库成功后,由库管理员通过系统打印入库清单。如果在财物入库时,财物数量较大,则需要进行分包包装,每个分包装上都会粘贴一个RFID标签,RFID编号为财物编号+分装号,RFID芯片记录RFID编号。

第十步:财物入库存放。库管理员在服务台对财物进行签收后需要将财物送到仓库指定位置进行存放。存放时,库管理员先扫描待存放容器(周转箱、防磁柜、冰柜、档案柜或货架等)上的RFID标签,然后扫描待存放入此容器的财物RFID标签,实现财物入库与存放容器进行绑定。

(3)财物使用流程

涉案财物在入暂存库或中心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财物进行调出使用(如检验鉴定、辨认等)时,在系统中进行调用申请,经领导审批后,调出库使用。办案人员使用完财物后,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给仓库。财物借用之后,归还时,库管理员要查看财物是否完整(完好、损毁、短少、调换、灭失或其他),如果有损毁,需要填写造成损毁等的原因。

如果财物在暂存库,先由办案人员提出调用申请—办案单位领导审批—暂存库管理员办理出库,用后办案人员申请入库—办案单位领导审批—暂存库管理员查验,确认接收实物。

图示

图6-12 一般财物调用流程

如果财物在中心,则先由办案人员提出调用申请—办案单位领导审批—中心库领导审批—中心库管理员办理出库,用后办案人员申请入库—办案单位领导审批—中心库领导审批—中心库管理员查验,确认接收实物。

图示

图6-13 财物调用流程

3.远程示证流程设计

当前,法院在庭审案件中,越来越重视实物证据在证实、认定犯罪中的作用。一些实物证据往往需要在法庭上展示。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可以在财物管理场所设置远程示证室,开发远程示证系统,与法院的庭审系统对接,进而实现远程向法庭展示实物证据。远程示证的作用:一是适应当前庭审信息化及远程开庭审判的新形势,增强庭审效果。二是实物证据不需要搬运到法庭,减少物证搬运受损风险,也节省了人力。三是远程示证室也具备远程作证功能。民警或证人可以远程向法庭作证。这样既可以保护证人,同时民警或证人也省下来回去法庭的路途时间。

图示

图6-14 远程示证流程

4.财政出口业务流程设计

对于冻结的存款、股票等,查封的土地、房产等的最终处置,一般由法院牵头实施处理,如果解除冻结查封措施,则直接办理解除措施。

如果需要拍卖、变卖后上缴国库或返还有关当事人,由法院拍卖后,移送到财政局上缴国库或返还财物有关人员。同时,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中可以跟踪财物的状态和处置情况。

对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际的保管财物、暂扣款等,退回到公安机关原办案单位进行处理;同时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可以跟踪财物的状态和处置情况。

图示

图6-15 财政出口业务流程

公安机关接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对需要经过拍卖、变更程序(车辆、金银等)上缴国库,提交财物局实施拍卖,数量较大的假冒商品需要销毁、变卖的,以及暂扣款需要上缴国库的,移交给财政局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对财物进行处置后,需要将最终的处置结果录入系统并推送到法院。

财政局需要对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移交的财物进行相应的入国库处理。

入国库操作主要针对四类:

第一类是没收的现金入国库,第二类是没收的有主财物入国库,第三类是拍卖的无主财物金额上缴入国库,第四类是拍卖的有主财物金额上缴。

对于现金入国库,需要提供没收发票编号,对于拍卖的财物入国库需要登记拍卖时间、拍卖人、拍卖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