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

第七章 涉案财物 管理的监督 [205]

不受监督的权力会导致腐败,涉案财物的管理活动也概莫能外,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长期以来,我国涉案财物管理活动不规范、不高效、不廉洁的问题,为社会及学界所诟病。为此,各办案机关分别就本系统的涉案财物管理活动设立了监督机制。在建立新的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后,原有各办案机关“各自保管、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的体制将发生根本变化,新的涉案财物管理将采用“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活动集中统一、法律文书流转与实物保管相对独立”的崭新模式,这种新模式会使涉案财物的管理活动更加规范、高效、有序。但是,管理主体的一元化也会带来管理权力更集中的问题,管理活动专业性的增强则会使管理活动更封闭,涉案财物委托社会管理等新环节的引入还会扩大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因此,如何对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进行有效监督,将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本章首先对现有仍在运作的监督机制进行简要梳理和总结,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建立与新的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相适应的监督新机制。

一、现行监督机制概要

目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有两大特点:其一,办案部门自行分诉讼阶段管理涉案财物。其二,属于案件证据的涉案财物按诉讼环节随案移送。[206]与此相适应,各办案机关也分别建立了本系统的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机制。到目前为止,由于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还处于探索阶段,全国性的涉案财物管理体制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种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仍是有效的。而且,办案机关在制定相关文件时并未就监督与制约做明确的区分,在实践中两者经常被混用。为了厘清现行规定中有关监督的内容,本章对现行规定中有关监督、制约、救济的相关内容一并梳理。

根据两办201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部2015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财政部2020年《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行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机制可简要概括如下:

(一)办案机关内部制约机制

1.同一办案机关的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之间的制约机制。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这一要求基本得到了落实。《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对于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或需要先行返还的涉案财物,可由办案部门保管,但应设置专门的保管场所,指定非办案人员专人保管。实践中,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建立了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现了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的集中统一管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7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中,明确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物品进行保管,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涉案款项及其孳息的保管。

2.其他内设部门对保管部门的制约机制。这里的其他内设部门包括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两大类。业务部门,是指在职能分工上能对涉案财物管理活动形成制约的业务部门。例如,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在审查案件时需要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情况进行一并审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处理申诉控告、国家赔偿监督等过程中,要求对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综合部门,是指纪检、监察、督察、计财等内设机构,它们分别依据各自的职能实现对涉案财物管理活动的监督。

(二)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机制

根据我国的司法体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均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工作体制,对于下级机关的相关司法办案活动,上级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涉案财物管理监督也是其中一项内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涉案财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对投诉、控告、举报或者复议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检查和专项督察,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办案机关互相监督机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根据上述决定或生效判决,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根据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5条针对撤案、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等情况,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明确,并要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7条规定,随案移送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相关裁判文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1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各办案机关的涉案财物管理活动也应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第57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和审判活动中的如下行为进行监督: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制约机制

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形成涉案财物管理的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相关诉权,即对于涉案财物的强制、处置等活动,赋予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申请抗诉等诉讼权利,同时要求办案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活动中履行权利告知义务,以形成对涉案财物管理活动的制约。另一方面,是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等权利,要求办案机关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目前,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已经被《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所吸收。《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及保管、处理涉案财物时,应做好信息查询、公开和告知工作,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行使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撤案、不起诉决定中涉案财物处理部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

(六)社会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创设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样适用于涉案财物的管理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七)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追责是监督的落脚点。根据目前的规定,被追责行为的范围既包括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行为,也包括涉案财物保管、处置行为。责任形式包括四种:纪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追偿)责任。责任人员包括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两类。上述内容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6条至第3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31条和第33条等规定中。

二、现行监督机制的检视

通过对现有监督(含制约、救济)机制的梳理,我们发现目前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的有关规定并不少,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为监督与救济,有7个条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五章为涉案财物工作监督,有7个条文。从监督类别上看,现有监督机制包括内设纪检监察监督、内设业务部门之间的制约、上级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办案机关之间的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制约、社会的外部监督等多种类型,形成了内部与外部、上级与下级、综合与业务、权力与权利的监督体系。但我们认为,这些看似完善的监督机制本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在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立后会更加突出。

(一)监督主体多元

现行涉案财物的监督是一种多元主体监督机制。《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的涉案财物监督主体有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装备财务、警备保障、法制、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多达8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中明确的监督主体有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及人民监督员,也多达7种。监督主体多元,导致的是涉案财物监督的“九龙治水”,多人负责也意味着无人负责。随着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涉案财物管理主体将实现一元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监督主体多元化与管理主体一元化之间的矛盾会更加突出,由谁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行使监督职责,成为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

(二)监督权属泛化

现行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没有明确区分监督、制约、救济等的关系,将不同业务职能部门、办案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以及对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与监督机制混为一谈。比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案件管理部门的保管涉案财物活动,在办案中会进行审查,存在制约作用,但这一作用可否称为“监督”值得商榷。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办案机关的涉案财物处置提出的上诉、申请抗诉及申诉、控告、复议等行为,客观上也会形成对办案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活动的制约,但这种制约能否称为“监督”也值得思考。监督权的泛化倾向,混淆了监督与制约、监督与救济等概念,不利于明确监督职责、落实监督责任。

(三)监督程序缺失

监督是需要程序保障的,监督过程应有受理线索、调查核实、作出认定、进行处理、公布决定等基本阶段,同时应明确调查主体、调查措施、调查时限等基本要求。但目前已经出台的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均没有设置监督程序,监督的落实缺乏程序规制和保障。

三、监督机制改革的方向

设立新的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将从根本上改变原来的各办案机关“分别查扣、分段管理、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的管理模式,涉案财物管理活动将呈现诸多新特点:一是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将实现涉案财物管理主体的一元化,相对于原来的分阶段管理涉案财物的体制,管理权更为集中;二是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将大大提高保管活动的专业化水平,而专业性的增强也会使外界更不易介入,涉案财物管理活动的封闭性增强;三是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涉案财物的程序性处置、保管活动将使其获得一定的裁量权。因此,为了适应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需要重新明确监督主体、划分行为责任、完善监督程序、突出监督重点,从而实现我国涉案财物监督机制的新变革。

(一)明确监督主体

“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中的“独立”是相对于原来的公检法分别建立涉案财物管理机构而言的,“独立”的意思是取消公检法各自设立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代之以公检法之外另行建立的独立统一的专门进行涉案财物管理的机构。[207]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立后,原有的监督机制将无法适用,需要重新明确监督主体。我们认为,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这一新机构的监督,应根据我国的现有监督体制,考虑涉案财物管理的专业性、监督与诉讼程序的对接性等要求,明确以纪检监察、检察监督、专业监督及社会监督为主体的监督机制。

1.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的纪检监察组作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常设外部监督机构,负责对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这也符合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纪检监察改革的要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全面负责涉案财物管理行为的监督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管理行为进行调查,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并作出纪律、行政处分;涉及检察官、法官责任的应向检察官、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刑事犯罪的则依法进行调查和向司法部门移交。

2.增设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管理的专项检察职能。可以考虑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增设专门的派驻检察官,类似于看守所的派驻检察机构;另一种是对检察机关增设专门的涉案财物检察监督职能,明确负责的具体部门如案件管理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管理活动进行专项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在批捕、起诉等诉讼环节发现的违法线索,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启动违法调查程序,并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提出检察建议。

3.引入审计机构等专业监督主体。考虑到涉案财物管理的专业性,可考虑明确同级审计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监督主体,对涉案财物管理活动进行年度审计监督。针对企业资产、金融资产、特种物品等的委托管理、专业处置活动,还可由审计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性审计。审计机构的职责,是通过审计等专业性的审查,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提出工作建议。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构及时移送。

4.适时引入社会监督主体。纪检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对涉案财产管理活动无疑都是十分重要的,但仅靠这些官方的监督机构又无法完全满足涉案财物管理监督的要求,主要是因为涉案财产的种类繁多,对管理活动的专业性要求很高。为了适应涉案财物管理监督的专业性要求,国外常常通过引入社会专业组织进行评估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如在美国就设有针对涉案财产管理活动评估的专业社会组织,这种社会评估的专业组织不仅负责定期对涉案财物管理活动进行评估,还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人员进行培训,与官方监督机制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关系。当前,我国执法司法活动正在日益走向公开化,适时引入社会专业组织作为涉案财物官方监督机制的补充,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二)突出监督重点

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立后,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仍由各办案机关负责,但涉案财物的保管、程序性处置则由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因此,各办案机关除仍须加强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必要性、比例性的监督外,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环节应成为监督的重点,特别是对特殊款物、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对大宗资产如企业资产、车辆船舶、珍贵文物的委托管理等,应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完善监督程序

涉案财物的监督需要程序保障。我们认为,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建立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检察机关及审计机构等为主导的监督机制。但目前在上述机关的相关程序规定中并没有针对涉案财物管理监督的程序,这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建议针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及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审计规范中增加相关监督程序,对监督线索的移送和管理、调查程序的启动、调查措施和时限、责任的认定与追究等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以提高监督工作的规范性。


[1] 本部分作者为邹艺、李玉华。

[2] 参见郭宁:《南宁一公司两亿财产被扣十年曾引发多人申请国家赔偿》,http://www.cien. com.cn/2018/0714/27402.shtml,2018年10月2日访问;唐碧:《商人资产被超额查封申请12.7亿国家赔偿》,载《财会信报》2018年1月29日第E03版;何林璘:《男子家藏“名画”被警方扣押28年:法院调解有望获赔》,http://www.china.com.cn/news/2017-12/15/content_41990604_2.htm,2018年1月26日访问;谢煜楠:《58公斤黄金被扣18年当事人获1100万元国家赔偿》,载《中国青年报》2017年8月17日第4版;欧阳晨雨:《戴罪之身可否申请37亿元国家赔偿》,载《中国青年报》2017年7月6日第2版;何欣禹、卢义杰:《一商人约百万财产被公安扣押21年未归还》,http://zqb.cyol.com/ html/2016-11/20/nw.D110000zgqnb_20161120_1-04.htm,2018年1月26日访问;李铁柱:《公安罚没两千万元12年后终被“判赔”》,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9-02/7991978.shtml,2018年1月26日访问;樊江涛、李月锋:《河北一农民“大解放”被违法扣押十余年》,http://zqb.cyol.com/ html/2015-03/31/nw.D110000zgqnb_20150331_1-06.htm,2018年1月26日访问;张淑秋:《吉林46公斤黄金案怎么赔引争议》,http://npc.people.com.cn/n/2015/0204/c14576-26503172.html,2018年1月26日访问。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第1条。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5]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2015年9月1日,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公通字〔2015〕21号),其中,第8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管理。涉案财物集中保管的范围,由地方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第11条第2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在涉案财物工作中的各自职责之外,在第13条第3款规定:“对于其他办案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的有关实物,案件管理部门经商公诉部门后,认为属于不宜移送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只接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诉部门与其他办案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定不随案移送的实物。”

[6] 如“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指定一个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管理”“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等。

[7]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中不仅规定了涉案财物的集中管理,还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但是,囿于公安机关的身份,只是提出“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这为将来建立独立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中虽没有对“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和机构建设”做出直接回应,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诉部门与其他办案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定不随案移送的实物”的规定,可以说是对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运作“只移送清单,不移送实物”的一种事实注解。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8] 2013年6月23日,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上,李玉华提出建立“统一”证据保管中心和“独立”证据保管中心两步走的观点,该项目最终成果《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第13条对此加以明确并说明,即县级、设区的市公安局各分局设立统一的物证、书证保管中心,对涉案物证、书证分类保管,并由两名以上民警专门负责。条件成熟时,各区县级、地级市政府分别设立独立的物证、书证保管中心,负责统一保管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等整个诉讼过程涉及的物证、书证。参见李玉华、陈敏等主编:《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9] 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10] 参见《中晋系大起底:老板生活奢靡远超e租宝丁宁》,http://www.sohu.com/a/75557783_ 114984,2017年3月26日访问。

[11] 参见卢国强:《警方冻结e租宝案涉案资金逾百亿封珠宝直升机》,http://news.163. com/16/1123/10/C6I48NNH000187V5.html,2017年3月26日访问。

[12] 数据来源见梁春程:《涉案财物跨部门统一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以上海市J区公检法涉案财物共管平台为样本》,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13] 李玉华、刘文峰、田力男:《非自愿口供替代系统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104页。

[14] 殷秀峰:《边远、欠发达地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实践与创新——以四川冕宁试点为例》,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15] 有学者将那些能够增加、改变、模糊、污染或者毁灭证据的影响称为“证据动态变化”(evidence dynamics)。[美]威廉·奇泽姆等主编:《犯罪重建》,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页。

[16] 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17] 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第11条第2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18] 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19] 2010年11月4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第5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经修订,2015年7月22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第8条第4款规定:“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20] 吴钦良:《涉案财物管理“管”出的“龙文模式”》,载《闽南日报》2011年10月1日第4版。

[21] 达佶:《贾汪涉案财物管理无盲区》,载《江苏法制报》2016年6月1日第A版。

[22] 田力男:《刑事涉案财物保管与处置新制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8期。

[23] 吴钦良:《涉案财物管理“管”出的“龙文模式”》,载《闽南日报》2011年10月1日第4版。

[24] 赵新明:《光明公安分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揭牌》,载《深圳特区报》2011年12月1日第A17版。

[25] 李孝文、如皋:《让涉案财物管理更“阳光”》,载《江苏法制报》2011年12月21日第A01版。

[26] 相较于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是最先接触涉案财物的机关,且公安机关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数量更大、管理要求更高、管理压力更大、重视程度更高,因而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优势更加明显。

[27] 梁春程:《涉案财物跨部门统一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以上海市J区公检法涉案财物共管平台为样本》,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28] 刘夏雨:《化零为整》,载《检察日报》2015年11月9日第3版;程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实证调研和制度构想》,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年第2期;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29] 殷秀峰:《边远、欠发达地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实践与创新——以四川冕宁试点为例》,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30] 刘夏雨:《化零为整》,载《检察日报》2015年11月9日第3版。

[31] 傅颖杰:《打通公检法财四家流转“主动脉”》,载《浙江日报》2017年12月25日第9版。

[32] 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33] 参见何成军、王明东:《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保管若干问题研究——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为视角》,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3期。

[34] 参见李玉华、刘文峰、田力男:《非自愿口供替代系统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页。

[35] “公务仓职责中就包括收储执法单位罚没、收缴、上缴的物品资产。对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后执行的涉案财物归宿即在公务仓。其建制宗旨即在维护入库资产的安全完整、整合盘活、物尽其用。保值是其底线。”参见田力男:《刑事涉案财物保管与处置新制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8期。

[36] 梁春程:《涉案财物跨部门统一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以上海市J区公检法涉案财物共管平台为样本》,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37] 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38] 陈东升:《首家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落户诸暨公检法各单位涉案物证统一收纳》,载《法制日报》2015年5月8日第2版。

[39] 何成军、王明东:《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保管若干问题研究——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为视角》,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3期。

[40] 付静:《四川探索建立涉案财物管理新模式》,载《人民公安报》2017年8月3日第4版。

[41] “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引自[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82条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43] 翟兰云:《三大智能化操作平台实现全方位管理》,载《检察日报》2015年11月9日第3版。

[44] 何成军、王明东:《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保管若干问题研究——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为视角》,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3期。

[45] 傅颖杰:《打通公检法财四家流转“主动脉”》,载《浙江日报》2017年12月25日第9版。

[46]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7] 刘宏顺、钟振宇:《成都涉案车辆停满公安大院 宝马沦为废铁50元一吨》,http:// sc.sina.com.cn/news/b/2016-02-19/detail-ifxprucu2992145.shtml,2017年3月26日访问。

[48] 李玉华:《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

[49] 田力男:《刑事涉案财物保管与处置新制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8期。

[50] 罗雨菱:《448件赃物移送4页清单“搞定”》,载《上海法治报》2012年3月27日第A05版。

[51] 田力男:《刑事涉案财物保管与处置新制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8期。

[52] 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53] 何成军、王明东:《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保管若干问题研究——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为视角》,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3期。

[54] 翟兰云:《三大智能化操作平台实现全方位管理》,载《检察日报》2015年11月9日第3版。

[55] 参见2013年6月26日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56] 周斌:《让数据多跑路使群众少跑腿》,载《法制日报》2017年3月14日第1版。

[57] 李玉华、高源:《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立与设计调研报告之西部某市篇》(2017年5月)。

[58] 欧阳晨雨:《戴罪之身可否申请37亿元国家赔偿》,载《中国青年报》2017年7月6日第2版。

[59] 唐碧:《商人资产被超额查封申请12.7亿国家赔偿》,载《财会信报》2018年1月29日第E03版。

[60] 何林璘:《男子家藏“名画”被警方扣押28年:法院调解有望获赔》,http://www.china. com.cn/news/2017-12/15/content_41990604_2.html,2018年1月26日访问。

[61] 李铁柱:《公安罚没两千万元12年后终被“判赔”》,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9-02/7991978.shtml,2018年1月26日访问。

[62] 谢煜楠:《58公斤黄金被扣18年当事人获1100万元国家赔偿》,载《中国青年报》2017年8月17日第4版。

[63] 本部分作者为张晶、李玉华。

[64] 参见宋英辉、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01页。

[65] 参见宋英辉、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98页。

[66] 参见贾治辉、欧阳俊荣、凌扬棣:《论司法鉴定的科学分类与鉴定人资格管理》,载《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2期。

[67] 参见汪建成:《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

[68] 参见上海营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采用RFID技术实现涉案财物保管全程跟踪监控》,载《中国自动识别技术》2016年第5期。

[69] 刘立新:《庭审现场用上了远程视频系统——河南:智慧公诉建设提速增效》,载《检察日报》2018年7月29日第1版。

[70] 参见洪明思:《西湖检察院“审查示证一体化系统”上线 出庭公诉更“智慧”》,http:// ori.hangzhou.com.cn/ornews/content/2018-02/07/content_6794974.htm,2019年5月2日访问。

[71] 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设置远程视频示证室的观点是课题组在2016年为深圳市宝安区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起草、修改试点细则时最早提出的,最早在深圳市宝安区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中得以应用,后各地来该中心参观学习,有些地方借鉴了这一做法,如北京市各级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设就借鉴了该做法。

[72] 参见陈永生:《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73] 王进喜:《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11页。

[74] 参见[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75] 参见陈瑞华:《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76] 参见白冰:《论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1期。

[77] 参见陈瑞华:《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78] 参见刘宏顺、钟振宇:《成都涉案车辆挤爆公安大院 宝马变废铁50元一吨》,https:// new.qq.com/cmsn/20160220/20160220009140,2019年4月1日访问。

[79] 参见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80] 2015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明确指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81]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7条和2015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内容相似,即对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可以进行先期处置。

[82] 所谓先期处置(或称先行处置),是指刑事裁判生效前,对前期查封、扣押的易损坏、腐烂、变质或贬值的涉案财物,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提前处分。

[83] 课题组在中国知网对篇名中含有“涉案财物保值增值”一词的论文进行检索,没有检索到相关文献。

[84] 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李玉华:《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田力男:《刑事涉案财物保管与处置新制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8期;刘文峰:《犯罪收益独立没收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7-208页;赵勤娟:《被扣押财产托管制度探析》,载《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何成军、王明东:《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保管若干问题研究——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为视角》,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3期。

[85] 参见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86] 第11条规定:“对于不同案件、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分案、分类保管。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磁、防腐蚀等安全要求。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储物容器、一次性储物袋、计量工具等物品……”

[87] 参见冉倩婷:《成都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探访 涉案车管理堪比4S店水平》,http://sc.sina. com.cn/news/b/2017-06-19/detail-ifyhfnqa4430709-p2.shtml,2019年6月19日访问。

[88] 《公安机关涉案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

[89]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94-95页。

[90] 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亚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91] 参见李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25期。

[92] 参见赵威:《辽宁公安厅: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https://www.guancha. cn/politics/2018_12_22_484183.shtml,2019年6月27日访问。

[93] 参见王燕青:《揭秘富人怎么坐牢:黄光裕可在监狱里管理公司》,http://paper.chinaso. com/detail/20150825/1000200032862461440478438561372062_1.html,2019年6月27日访问。《公安机关经营“涉黑资产”于法无据》,http://money.163.com/13/0119/00/8LHRLHDV00253B0H. html#from=keyscan,2019年6月27日访问。

[94] 参见刘湘廉:《近年我国涉黑犯罪组织资产处置实务考察——以C市为样本》,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参见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39页。

[95] 袁礼碧:《重庆打黑除恶涉案企业“庆隆”公司欠农民工1.2亿薪水今发放》,http://news. 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4/29/6073689_0.shtml,2019年6月27日访问。

[96] 参见刘文峰:《犯罪收益独立没收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7-208页。

[97] 参见赵勤娟:《被扣押财产托管制度探析》,载《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98] 参见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

[99] 参见向燕:《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证考察》,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100] 参见刘瑞芬:《南昌侦破一起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 冻结1.4万张涉案银行卡》,http:// nc.jxnews.com.cn/system/2018/07/02/016991758.shtml,2019年7月3日访问。

[101] 参见李玉华:《从涉众型经济犯罪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

[102] 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87页。

[103] James J·Brummer.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and legitimacy [M]. New York:Greenwood Press, 1991, p.19. 参见周勇:《论责任、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104] 参见柯明:《刑事诉讼视野下民营企业家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12期。

[105] 参见田红卫:《四川德阳:价值几十亿元的重点招商项目缘何破产?》,http://dy.163.com/ v2/article/detail/DHPMOBL60514E5N5.html,2019年5月16日访问。

[106] 参见张兆国、梁志钢、尹开国:《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载《中国软科学》2012年第2期。

[107] 参见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40页。

[108] 梁春程:《涉案财物跨部门统一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以上海市J区公检法涉案财物共管平台为样本》,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109] 张宇:《北京法院去年新收案件89.5万件,法官人均结案数居全国首位》,https:// baijiahao.baidu.com/s?id=1622976697472442333&wfr=spider&for=pc,2019年7月10日访问。

[110] 参见何成军、王明东:《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保管若干问题研究——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为视角》,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3期。

[111] 参见田力男:《刑事涉案财物保管与处置新制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8期。

[112] 参见赵勤娟:《被扣押财产托管制度探析》,载《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113] 参见葛琳:《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改革》,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114] “Government of Canada’ Seized Property Management Directorate”,https://www.tpsgcpwgsc.gc.ca/app-acq/gbs-spm/index-eng.html#s2,2019年7月12日访问。

[115] Stefan D. Cassella,Criminal Forfeiture Procedure: An Analysis of Developments in the Law regarding the Inclusion of a Forfeiture Judgment in the Sentence Imposed in a Criminal Case, 32 AM. J. CRIM. L. 55 (2004).

[116] 参见李玉华:《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

[117] 参见李玉华:《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

[118] 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409页;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581页。

[119] 参见乔宇:《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73-276页。

[120] 参见谷佳杰:《中国民事执行年度观察报告(2017)》,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5期。

[121] 参见王亚明:《分段集约执行的问题及破解》,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5期。

[122] 参见陈杭平:《比较法视野下执行权配置模式研究——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中心》,载《法学家》2018年第2期。

[123] 参见田源:《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的模式选择:基于实证与类型化研究》,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4卷第4辑。

[124] 数据来源于2012-2018年《中国法律年鉴》。

[125] 参见江必新、刘贵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最优模式》,载《法制日报》2016年2月3日第12版。

[126] “外分”模式是指,执行权从法院彻底分离归行政机关行使。

[127] 参见陈杭平:《比较法视野下执行权配置模式研究——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中心》,载《法学家》2018年第2期。

[128] 参见岳彩领:《论强制执行审执分离模式之新构建》,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3期。

[129] 参见陈杭平:《比较法视野下执行权配置模式研究——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中心》,载《法学家》2018年第2期。

[13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

[131] 参见乔宇:《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90页。

[13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133] 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6条。

[134] 本部分作者为杨亮。

[135] 乔宇:《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页。

[136] 孙国祥:《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9期。

[137] 张明楷:《论刑法中的没收》,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

[138] 张伟、戴哲宇:《浅析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及分配》,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5期。

[139] 乔宇:《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页。

[140]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课题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9期。

[141] 公安部2015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142]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143] 李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救济机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144] 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145] 周文懿:《城管综合执法涉案财物的问题研究》,载《法制博览》2017年第8期。

[146]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

[147] 如宁诗敏、周建新:《谈谈犯罪工具的证据作用及其认定和处理》,载《法治论丛》1993年第4期;王勇:《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基于规范化的分析视角》,载《山东审判》2017年第5期;胡成胜、王莉:《犯罪工具没收的权属限制和量度限制》,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23期。

[148] 如乔宇:《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页;张勇、殷涛、蒋晓春:《“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之界定与处置》,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期。

[149] 乔宇:《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页。

[150] 李长坤:《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页。

[151] 参见何显兵:《论“扫黑除恶”中的没收犯罪工具》,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

[152] 王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3页。

[153] 曾庆敏:《法学大辞书》,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0页。

[154] 李长坤:《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界定——兼论对没收程序司法解释第6条的理解》,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3期。

[155] 孙国祥:《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9期。

[156] 戴长林:《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以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为重点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7页。

[157] 参见张伟、戴哲宇:《浅析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及分配》,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5期;成懿萍:《“违法所得”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6期(下)。

[158]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159] 刘艳红、夏伟:《法治反腐视域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路径》,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160] 左卫民、安琪:《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性质、行使与规制的审思》,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161] 《监察法》第3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4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162] 王姝:《人代会今听取监察法草案说明》,载《新京报》2018年3月13日第A07版。

[163] 实践中也有少部分地方建立了独立的监察留置场所,由公安机关派民警轮流看守留置人员。

[164] 左卫民、安琪:《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性质、行使与规制的审思》,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165]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4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行政强制法》第21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66] 本部分作者为高源。

[167] 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168]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涉案财物是“涉案赃款赃物”;2015年7月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

[169] 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170] 2015年两办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171] 陈瑞华:《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172] [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173] 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174] 闵春雷:《证据裁判原则的新展开》,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7期。

[175] 参见李长坤:《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7页。

[176]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因此,涉案财物相关人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177] 关于证据保管链制度的相关内容,可参见陈永生:《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178] 转引自陈永生:《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179] 本部分作者为田力男。

[180] 涉案财物的保管模式理论上可分为宏观模式和微观模式。宏观模式一般从外部视角看保管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内部视角看保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保管覆盖的领域范围等。以上问题采用何种方式处理导致涉案财物保管在宏观方面呈现不同模式。可能会涉及的重要问题大致有:第一,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具体由专门机构保管,即跨机关保管模式还是由公安机关代管模式更适宜。第二,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领域采用绝对的集中统一模式还是相对的集中统一模式。相对的集中模式包括内外部保管相结合模式,还有内部的两级管理模式。第三,建立独立统一涉案财物保管机构的覆盖领域和范围仅包括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还是所有诉讼的涉案财物,甚至包括所有执法领域、监察调查领域等。这些问题由于本专题主题及篇幅所限,在此暂不展开讨论。而涉案财物保管的微观模式主要指具体的分类保管问题,包括分类的标准、具体划分等方面。微观模式的具体构建问题将在本专题后续部分展开详细论证。

[181] 参见马杰:《刑事涉案财物及其处置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13页。

[182] 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所指称的涉案财物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183] 殷秀峰:《边远、欠发达地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实践与创新——以四川冕宁试点为例》,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184] 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例,其历经基础建设阶段(2008-2013年)、巩固拓展阶段(2013-016年)、深化建设阶段(2016年至今)。2016年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标志着新阶段的启航。

[185] 刘文峰:《犯罪收益独立没收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6-207页。

[186] 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40-141页。

[187] 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41页。

[188] 参见http://www.justice.gouv.fr,2019年4月2日访问。

[189] 参见刘文峰:《犯罪收益独立没收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7-208页。

[190] See Barbara Vettori, Tough on Criminal Wealth: Exploring the Practice of Proceeds from Crime Confiscation in the EU( Dordrecht: Springer, 2006), p. 115.转引自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40页。

[191]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0条:“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另外最新的相关规定也有直接体现,如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1款:“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192] “成都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没有和全国大多数地方一样仅选择公权独管模式,而是在跨部门集中管理的同时,又独辟蹊径地探索由公检法分阶段委托第三方专业保管并行的模式。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公检法三家共同委托具有政法背景、保密资质和雄厚实力的国有平台公司——“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集中保管涉案财物,探索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保管涉案财物的新模式。“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于1987年12月23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等,目前为成都市国资委下属企业。

[193] 调研“成都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后初步统计,管理中心可以节约市本级和七个区级政法部门分散重复建设费用约1400万元,每年常态化运行费用500万元,有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重复配置。

[194] 葛琳:《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改革》,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195] 葛琳:《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改革》,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196] 葛琳:《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改革》,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197] 有的学者建议“统一由法院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管理、经营”,参见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41页。笔者认为这种改革方向虽然符合司法审查等规律和国际社会的多数做法,但在我国尚未建立强制措施及侦查行为等司法授权、令状主义的局面下,目前保留各阶段办案机关分别委托托管的做法更利于推广适用该制度,也在时效上更便于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改革可以分阶段分步骤稳步推进,待到强制性措施等审批统一归于狭义的司法权(法院)决定时,再将涉案财物的托管决定也纳入司法审查的体系更具合理性和现实性。

[198] 参见李玉华等:《非自愿口供替代系统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4页。

[199] 理由部分参见李玉华等:《非自愿口供替代系统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4-95页。

[200] 李玉华:《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

[201] 李玉华:《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

[202] 李玉华:《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

[203] 对此问题的更多探讨与立法建议,参见李玉华:《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

[204] 本部分作者为马杰、伍俊。

[205] 本部分作者为刘文峰。

[206] 葛琳:《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改革》,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207] 李玉华:《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