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的接收
近年来,我国司法活动出现新变化和新特点,涉案财物数量不断攀升,这不但改变了以往的办案格局和方式,还使得涉案财物管理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必须面对的问题。所谓涉案财物管理,指的是从涉案财物保全到对涉案财物进行法律处置的全过程,包括:其一,收集、提取、查封、扣押;其二,保管;其三,法律处置;其四,法律处置后的具体实施。[167]涉案财物管理牵涉范围广,能否妥善管理涉案财物不仅涉及案件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还涉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在日益重视财产权保护的今天,涉案财物管理受到了很大关注。然而,从涉案财物管理现状来看,管理主体专业化程度不足、管理机制不健全或者运行失效、管理标准随意多样甚至缺失、管理硬件软件落后等普遍现象,使得司法和执法中公民财产权保护效果未能尽如人意,还容易使司法和执法工作陷入被动,给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带来压力。涉案财物管理现状混乱主要是由法律规定模糊、思想意识淡漠、理论研究匮乏等原因造成的。基于此,课题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建立相对于办案机关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作为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用于解决实践中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涉案财物管理中,涉案财物的接收是涉案财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它决定着涉案财物管理对象的数量、种类和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涉案财物管理的质量和效果,是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良好的基本保障。因此,明确涉案财物接收的重要性、规范涉案财物接收,对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正常运行意义重大。
一、涉案财物接收的类型
涉案财物的接收,指的是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后,将涉案财物移送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并由管理中心进行接收的环节或者阶段。涉案财物的接收是中心涉案财物管理的初始环节和阶段,是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顺利运行的前置条件。在讨论有关内容之前,有必要首先澄清“涉案财物”的概念,因为这一概念在学界和实务界颇有争议,相关法律性规范、司法解释或者学者总是基于各自视角和关切对其进行界定,导致该概念的混用和误用[168]。课题组认为,涉案财物既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又包括行政执法中的涉案财物。从种类上来看,它主要包括“财物”(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如物品及其孳息、款项、变价物等)和“证据”(具有证据价值的物品、文件等,这里主要指的是物证、书证)[169]。出于这种认识,对涉案财物的接收,可以分为对“财物”的接收和对“证据”的接收,对“财物”和“证据”的接收,存在不同的目的和要求。
(一)对“财物”的接收
对于“财物”而言,办案单位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主要目的是限制相对人处分财物,防止因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物而导致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困难,导致法律处置难以执行甚至无法执行。过去,在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后,办案单位需要对“财物”进行暂时保管。以刑事涉案财物为例,涉案财物主要由派出所、刑警队、检察院、法院等办案单位负责保管,如果刑事诉讼进入下一阶段,办案单位需要随案将涉案财物移送至其他司法机关。但是,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制度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大部分涉案财物并未随案移送,而是大量积压在办案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保管场所。受制于公安机关保管场所硬件条件、保管机制、保管人力、保管监督、保管理念等主客观原因,由于保管不妥造成的“财物”价值贬损,或者因办案单位或个人徇私行为而造成的财物截留、坐支、私分、擅自处理、调换、侵吞、窃取、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公安部虽三令五申禁止类似现象,但难以在根本上杜绝其发生。涉案财物保管乱象丛生,不利于公私财产权利的保护,很多案件因涉案财物保管效果不佳抹杀办案人员的努力,直接影响办案工作的成败。为了避免类似现象发生,近年来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是,必须将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与保管进行分离[170],以专业化保管方式提升涉案财物保管的成效。因此,近年来各地探索建立了隶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联合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关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归属的不同模式,课题组认为相对于办案机关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更具比较优势。根据课题组的设计,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成立之后,一旦办案人员对“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办案人员都应及时将涉案财物移送至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接收后集中统一保管。此时,管理中心的专业化保管方式,将更有利于“财物”的保值增值,从而在办案中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二)对“证据”的接收
对于“证据”而言,办案单位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主要目的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证据因湮灭、伪造、变造、藏匿或特征改变,造成认定案件事实的困难。之所以要由管理中心集中对“证据”进行保管,原因在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标志着证据裁判原则从理论研究走向司法实践,成为支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走向实质化的制度保障之一。证据裁判原则的要义是法院的裁判要根据证据作出。因此,在办案中,从获取证据开始,到庭审时根据证据作出裁判,证据的接收和保管十分重要。不同的证据,由于其发挥证明力的原始形态、外在属性和物理特征等各不相同,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保管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证据的原始状态。对于传统类证据,如指纹、足迹、枪弹痕迹等,在接收和保管时必须防止其原有的物理性状被破坏,这些证据的物理性状一旦被破坏,证据也就失去了证明力;对于生物类证据,如精液、血液、尿液、尸体、尸块等,要防止它们变质、腐败,在接收和保管时,与这些证据接触的包装物要符合特定标准,不能污染证据,同时证据保管的环境湿度和温度要适宜;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在保管时应当将其包装牢固并存放于没有磁场的地方以免消磁,还要注意防潮防尘等。可以看出,在对证据查封、扣押、冻结之后,一旦接收和保管时措施不善,可能使之发生毁损、灭失、变质等,由此则影响其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可见,对于办案单位而言,除了对证据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还需要协助对证据做好接收和保管工作。课题组主张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证据集中保管,办案人员除把全部精力用于办案外,不必再花费精力进行证据保管,于是一线办案人员就从中解放出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基层办案单位“案多人少”的矛盾。
还应注意的是,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的接收除实物接收外,还应当包括拟制接收,是指办案单位将涉案财物占有的凭证移转给管理中心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这种接收主要涉及就地查封、冻结资金或者将特定款项汇入指定账户进行保管的情形,拟制接收与实物接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规范涉案财物接收的意义
涉案财物既包括“财物”又包括“证据”,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妥善接收,不仅能够强化对“财物”和“证据”的保护,还能够有效彰显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需要规范接收办案单位移送的涉案财物。具体来说,规范接收涉案财物的意义如下。
(一)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是一种基础性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即财产权促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现代国家都对私有财产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随着私有财产权的社会化,更注重在实现社会公益的基础上有效保护私有财产权。我国1982年《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2018年《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刑事诉讼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民对合法财产权的保护意识较之过往大幅度提高,特别是当自身权利受损时,可能会采用多种方式维权。因此,在国家司法或执法活动中,除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也需要关注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只有在实现正义时,兼顾保护公民财产权,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提高司法或者行政能力,增强司法或者行政公信力。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尚存在不足,无论是在防止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方面,还是在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所以应该加强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防止权力滥用,杜绝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违法侵犯。因此,基于保障合法财产权的基本精神,我们也必须对规范接收涉案财物提出相应要求,必须严格将涉案财物接收的问题控制在法律框架之下。
(二)有利于落实实物证据鉴真的要求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法院根据证据作出裁判的最基本条件是有证据,且证据要经过法庭质证,同时满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要求。在质证的过程中,对实物证据来说首要的、非常关键的就是实物证据的鉴真。所谓实物证据的鉴真,其实是一种旨在鉴别证据之真实性的审查方法,即证据的来源及收集、提取、保管过程,都需要提出证据的一方加以证明;对于那些可能存在伪造、变造的实物证据,也需要通过专门的证明程序加以排除[171]。在英美刑事证据法中,一般都要求对实物证据进行鉴真。2010年,我国制定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借鉴英美刑事证据法的规定对鉴真制度予以确立。虽然,在鉴真的具体方法上,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定并没有建立证人当庭辨认等规则,也没有要求那些持有、接触、处置、保管过实物证据的人全部出庭作证,而只是借鉴了一种形式化的证明实物证据“保管链条”的方法,要求公诉方通过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笔录类证据材料”,从实物证据的来源、提取、收集、保管等各个环节来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确定的刑事证据规则直指鉴真制度的核心要旨——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这就要求证据在被查封、扣押、冻结之后,至案件最终被提交法庭的这段时间内均必须得到保护,形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chain of custody),保证证据在法庭上能够发挥其证明力。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设立的背景下,“证据”必须及时送入管理中心保管,管理中心接收“证据”的活动属于证据保管链上的一个环节,如果管理中心接收“证据”的工作随意任性,无法对接收的过程进行证明或者保障接收证据的同一性,将会导致证据保管链的断裂,无法从法律角度保证实物证据不被丢失、不被替换、不被毁损等,相关证据可能与待证事实失去关联性而丧失证明力。因此,规范接收证据有利于落实实物证据鉴真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三)有利于减少管理中心财物积压
从实际调研情况来看,涉案财物积压是中外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都无法回避的问题。面对涉案财物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却又无法通畅处置的现实,办案单位不得不持续建设新的场所来保管不断增加的涉案财物。例如,2016年建立的成都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在运行一年后,进来400辆车,出去10辆车,涉案车辆的保管数量已接近饱和状态,新来的涉案车辆无地可放,管理中心不得不建造第三个涉案车辆停放区停放涉案车辆。类似情况也出现在课题组调研的其他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根据课题组的设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成立之后,绝大多数涉案财物都将移送管理中心保管。毋庸置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也将面对涉案财物积压的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涉案财物入口把关不严和涉案财物处置机制不畅等。因此,为了解决涉案财物积压的问题,需要从“源”和“流”两个角度来加以解决:一方面,需要把关“源头”,规范涉案财物接收,避免无关的财物进入管理中心,占用有限的管理资源;另一方面,需要加快管理中心内涉案财物的流转和处置,畅通其出口。过去,办案过程中收缴的很多涉案财物都没办法及时移交、处理,即使在案件判决以后,很多东西还是会积压在保管中心。长此以往,涉案财物不仅占据大量空间,而且极易造成涉案财物损毁、变质、损坏等情况,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可见,只有同时兼顾治理“源”“流”两面,才能成功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可能面对的财物积压问题。仅从“源”的治理上看,就是要规范涉案财物的接收。只有规范涉案财物的接收,才有可能实现减少涉案财物积压的目标,从而在最少成本基础上维持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正常运转。
(四)有利于降低涉案财物管理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涉案财物管理不仅仅涉及诉讼程序和执法的公正性问题,还牵涉法律资源的投向和合理利用。原有管理模式的主要缺陷之一在于涉案财物管理资源的分散、重复和单一,不合理地消耗了大量的法律资源。因此,建立经济而高效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也应当是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经济效率是分析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它是指在一定经济成本的基础上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经济效率是一个伦理问题,同时也是科学的概念。”[172]目前,这一概念已被引入法律制度分析,成为法律活动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根据课题组的观点,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既不应归属办案机关,也不应委托于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第三方企业,而是应当定位为政府统一管理的专门机构[173],维持其运行的成本主要应该来源于财政拨款。由于财政拨款不能无限供给,即意味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运行不能不计成本、不管代价,必须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提升管理中心运行的效率。因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在运行中,应树立成本观念和成本意识,工作人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一系列预防和调节措施,充分考虑“投入—产出”平衡,最大限度减少由场地、人工、设备、耗材、管理等带来的经济成本,避免盲目投入、重复建设、不计成本、不重效益的随意行为,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管理中心运行的经济效率。降低涉案财物管理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措施包括: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设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管理技术,引入RFID技术、安防技术、数据分析技术和分区管理理念,以此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能;减少不必要的耗费,降低成本。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规范涉案财物的接收。如果不对涉案财物予以规范的接收,将大大提高管理中心运行的成本。如果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入管理中心保管,毫无疑问将占用有限的管理资源,管理中心运行的经济成本也将增加。
需要强调的是,管理中心树立成本观念和成本意识,主要是针对“财物”而言的。对于“证据”而言,实现正义的价值高于效率的价值追求,因此,对于“证据”的接收和保管,不应当将接收、保管成本作为最主要的考虑因素。
三、涉案财物接收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当前,在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重人身权保护,轻财产权保护”的倾向。从立法上看,关于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法律处于滞后状态,极易导致司法或者执法中公民合法权利被侵犯。因此,课题组认为应当从基本原则和执法要求两方面规范涉案财物的接收。
(一)涉案财物接收的基本原则
管理中心接收涉案财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用于规制涉案财物接收或者避免涉案财物接收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些共同原则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基本正义的要求。具言之,涉案财物接收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种。
1.法定性原则
法定性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现代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的基本要求,是现代法治的第一原则。由于涉案财物接收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其适用操作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之内。在法定性原则下,法律对于涉案财物接收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规制。从实体层面来看,应当完善认定涉案财物的法律法规,办案人员不能自由裁量扩大涉案财物的范围,管理中心不能随意接收“涉案财物”——该接收的一定要规范接收,不该接收的坚决不能接收;从程序层面来看,应当完善涉案财物接收的程序条件、程序步骤、程序方式和程序后果等。
2.关联性原则
关联性原则,指的是只有与案件存在关联的“财物”和“证据”,才能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移送管理中心保管;与案件不存在关联的“财物”和“证据”,禁止办案人员随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禁止接收与案件不存在关联的“涉案财物”。进一步理解关联性原则应当注意:第一,相关财物为涉案财物必须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往往比较重视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而经常忽视收集证明有关财物为涉案财物的证据。换言之,办案人员对财物的保全可能建立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并不充分的基础上。这种情况应当极力避免,它不符合“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精神。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同时,传统的“证据裁判原则”功能已拓展到审前程序,即适用于审前程序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各种裁决[174]。所以,认定财物为涉案财物必须建立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第二,相关财物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为直接关联。所谓直接关联,指的是涉案财物对违法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决定性和促进性的作用,或者财物直接生成于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那些仅与案件事实存在偶然关联或者间接关联的财物,一般不应视为涉案财物。以作案工具为例,如果相关财物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其应当与违法犯罪之间存在经常性的联系,是专门或主要用于实施犯罪之物,而非偶然用于犯罪之物。例如,某案件中,被告人沈某以2万余元购得一辆面包车,该车主要从事出租营运。其后的某天晚上,沈某驾驶该车伙同他人来到某县境内,采用投毒的方法窃得狗11只,价值1200余元。同月10日晚,沈某再次驾驶该车伙同他人来到该县行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驾驶的车辆也被作为作案工具扣押。[175]但是,这一案件审判时法官却认为,虽然沈某在实施犯罪时驾驶车辆,但该车主要用于出租车营运,用于作案仅两次,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仅为偶然关联,不应当将其视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可见,应当从财物利用方式、使用频度、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某物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关联。
3.公开性原则
公开作为一种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应然的法治状态,体现着程序理性对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影响。法律程序中的公开,基本含义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涉案财物接收的公开性原则要求涉案财物接收应当以公开而非秘密的方式运行。公开性原则至少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涉案财物接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第二,涉案财物接收应向利害关系人公开,相关单位应当告知其相关事项,听取其辩护意见,使利害关系人了解涉案财物在查封、扣押、冻结之后的“流向”;第三,涉案财物接收应向社会公开,相关单位可以通过一定期限的公示,让案外第三人或者社会公众知晓管理中心运行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管理中心接收涉案财物及其他情况。
4.及时性原则
涉案财物接收的及时性原则,指的是办案人员在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之后,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尽快将其移送至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也应当及时接收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设置的初衷,是避免涉案财物在办案单位之间流转、统一提高保管水平、实现涉案财物保值增值、解放办案人员等。因此,一旦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就应当立即将涉案财物移送至管理中心。如果允许涉案财物长时间滞留在办案单位或者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机移送,那么管理中心的建立就失去了最初意义。基于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强制办案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将涉案财物移送至管理中心,并由管理中心进行接收。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移送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异地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24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办案单位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情况紧急需要在24小时内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的,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并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涉案财物在24小时内已经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但应当将处理涉案财物的相关手续附卷保存。
在及时接收涉案财物方面,深圳市宝安区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做出了有益探索,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设计了专业押送涉案财物的模式,把普通的中型客车改装成专用物证押送车,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会每天两趟到办案单位收取涉案财物,然后分类运送回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这种做法不仅能够解放基层办案的警力,同时还能为涉案财物及时移送至管理中心提供切实保障。
5.记录性原则
涉案财物接收的记录性原则,指的是与涉案财物接收有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做好详细完整的记录,以便在法庭上质证涉及“证据”的证明力或者“财物”的经济价值时,可以提供依据。同时,记录性原则还可以明确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的责任。因此,当涉案财物由办案人员移交至管理中心时,管理中心人员应当做好如下记录:交付涉案财物的办案人员信息,接收涉案财物的时间、地点,接收涉案财物的原因,以及向办案人员索要其他凭证。在涉案财物接收后,任何接触过涉案财物的人都要在涉案财物的包装上签名并做好标记,当涉案财物因办案等原因外借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且检查涉案财物与当初是否一致。这些过程的记录还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实现。
(二)涉案财物接收的要求
1.“财物”接收的要求
涉案财物的接收除了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还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完成涉案财物的接收工作。涉案财物中,刑事涉案财物在数量上占据较大比例,下面主要以刑事涉案财物为对象阐释相关问题。具体言之,涉案财物接收包括以下要求:
(1)接收的“财物”应当尽量做到权属明确。权属明确要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接收的涉案财物产权归属尽量明确,以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管理以及日后对其进行法律处置。所谓产权,指的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属关系复杂多样,同一财产的不同权利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涉案财物虽被认为与案件事实有关而采取强制性措施,但办案人员并未弄清其物权归属情况,或者无法提供权属方面的证据,致使后期因无法确定具体的权属人而影响涉案财物的处置。部分权属有争议的案件,法官在判决时只能回避对该财物的处置,这些问题遗留至执行阶段,非常不利于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另外,在权属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对涉案财物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就可能剥夺或者侵害物权所有人本应享有的权利,如要求先期处置的权利、知情权、申诉权和控告权[176]等。因此,在涉案财物提取固定中应当极力避免类似的现象,在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做到权属明确,尤其是相关涉案财物是否存在质押、抵押或被其他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防止涉案财物转移、隐匿等,才可在权属不明时先行采取强制性措施提取固定,但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之后,应当迅速甄别和明确权属关系,同时解除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接收的“财物”应当尽量明确其经济价值。在办案过程中涉案财物价值贬损的情形经常发生,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值增值措施,以减少涉案财物贬值对合法生产经营及公民财产权的影响。虽然2015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提到了涉案财物的“保值”,但是这一“规定”没有涉及涉案财物“增值”的问题。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长和国家机关对公平正义的持续追求,上述问题应当纳入考虑范围。从课题组多次调研情况来看,由于理念上的局限,各地管理中心在涉案财物增值方面没有进行过多的探索。课题组认为,日后涉案财物的保值和增值两个问题,都应当将其纳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基本职能。对于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而言,应当是在明确经济价值的前提下才能开展,因此,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检测和鉴定,对其真伪、品质、瑕疵、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经济价值等作出鉴定,或者由管理中心对已经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由此确定“财物”的经济价值。
2.“证据”接收的要求
在涉案财物从提取固定到移送管理中心的过程中,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体系(如涉案财物到案、流转、安置、经手等的基本情况),以保障财物的同一性和真实性。从本质上看,证据链条完整要求根源于实物证据鉴真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自提取固定实物证据至审判阶段将证据提交法庭,要经历提取固定、运输、保管、辨认、鉴定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当操作,都可能损害其证明价值:轻则可能导致其被污染或者外在属性、特征等发生变化;重则可能导致其被损毁、灭失,甚至被替换、被盗。为此,一些国家在实践基础上,形成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即法庭审判时证据提交者必须证明该证据就是他所声称的事物,因此办案人员必须通过形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防止出现危害证据证明力的情况发生[177]。鉴真制度对于涉案财物同样适用,因为绝大多数涉案财物具有证据价值,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需要形成完整的记录体系。另外,链条完整要求能够避免办案人员贪污、丢失、损坏、截留、挪用、私分涉案财物等违法行为。涉案财物的接收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检查“证据”的包装和封口等情况。就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而言,一旦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保全,都要求对其独立进行包装,并在封口处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密封。这些措施除避免证据间相互污染外,还有防止有机会接触财物的人员故意篡改、毁坏、调换财物的功能。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时,还应要求办案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等在密封材料上签名。另外,在办案人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还应当根据不同财物的属性差异,采用不同的收集和包装方式处理,避免因收集和包装不当,导致财物发生变化,从而丧失、降低其价值和证明力。特别是对于依法提取固定的现金、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真伪、进行估价,防止日后法律处置时出现其真伪、价值等问题的争议。因此,管理中心在接收这些涉案财物时,需要检查“证据”的包装和封口等情况,如果发现证据的包装和封口方式、方法存在问题,应当及时要求办案人员改正,然后才可允许涉案财物进入管理中心。
(2)上门接收“证据”时,应当根据不同涉案财物的属性,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运输。以电子数据存储设备为例,在运输时,“应当确保电子存储设备远离无线电发射装置等造成的磁场环境……要避免电子设备长期处于运输工具之中,因为高温、寒冷或者潮湿的环境都会损害甚至毁损电子数据……要确保运输中的电子设备被妥善包装和安置,以避免冲击和震动造成损害”[178]。管理中心在接收涉案财物运输时,对包装、保存好的证据要轻拿轻放,严防不小心将其摔到地上而破坏外形特征,在用车辆运输的时候,装车的过程中要有条理、有防护地将各类证据按照一定的顺序存放,对于易碎的证据之间要留出一定缝隙或者用泡沫、海绵之类的东西隔开,以防车辆颠簸将其震碎。对于纸质的证据,在移交的时候要注意防水防潮,更不要破坏证据外面的包装。接收证据的一方在检查无误后,应当向提供的一方出具收条并做好记录。
(3)接收“证据”时,应当认真清点核查相关财物的特征、数量等,做好记录,要求接收人员签字确认,以保证涉案财物的同一性和真实性。从课题组的调研情况来看,部分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运用大容量磁盘阵列、数据存储设备,内置数字监控、数字成像、密闭保存、专用设备保管、实时行为轨迹记录、保管人身份识别等设备,从接收、登记、入库、核查、办案支持到移转的完整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人员与涉案财物实体的接触频率,有效维护涉案财物的安全,降低了涉案财物可能存在的损毁或灭失风险,这些经验有推广的必要。对于部分地区,由管理中心派专人定期上门接收涉案财物。另外,在保管财物期间,管理中心人员有义务杜绝无关人员接触财物。对于依法确有必要接触财物的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在保管链条记录文件中详细记载其姓名、接触证据的原因和时间以及财物在其接触前后变化的具体情况,做到涉案财物管理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
四、制定涉案财物接收的标准
规范涉案财物接收,应当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等)达到统一,以保证管理中心实现最佳保管秩序和效果。其中信息化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对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提取固定措施到移送管理中心的过程,都应当及时录入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相关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的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案人员将涉案财物移送至管理中心时,包括将实物移送至管理中心的“线下活动”和将涉案财物信息录入管理信息平台的“线上活动”,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对应、缺一不可,需要管理中心从硬件和软件两个层面提供支持。为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制定统一的线下入库环节标准和线上入库环节标准,保障涉案财物接收的标准化。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线下入库标准
线下入库标准主要指的是向管理中心移送实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标准。入库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对涉案财物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其一,查看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制作是否规范完整、签章和签名等是否齐备。其二,查看移送涉案财物是否与移送清单一致等。涉案财物进入管理中心时,工作人员需要将涉案财物与移送清单一一对应,涉案财物、照片、特征等要一一对应,保障入库的“涉案财物”与案件涉案财物的同一性,确保涉案财物不被污损、丢失、调换等。入库之后的涉案财物还需要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这就需要借助更为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从课题组调研情况来看,RFID管理技术有进一步推广的必要。这种技术能够使得储存在管理中心的涉案财物具有唯一的身份标识,可实现对涉案财物从入库到出库全过程的精准定位、智能盘库和自动统计等。
(二)制定线上入库标准
线上入库标准主要指的就是向管理中心信息平台录入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标准。管理中心应当采用统一的信息模板,办案人员在将涉案财物实物进行移送时,需要按照标准录入涉案财物相关信息,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记录案件信息、财物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实现对涉案财物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的管理。为了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管理中心可以建立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相互关联对接的信息系统,省去人为费时费力的手工输入环节,以此实现对涉案财物全程信息的把控和管理。当然,出于案件保密或者信息安全的考虑,录入或者推送到管理中心的信息应当仅限于纯粹的涉案财物信息而不涉及具体案情,防止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将其泄露,给案情侦办工作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