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县/区)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某市(县/区)涉案财物 管理实施细则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四章 涉案财物的处置

第五章 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县/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涉案财物的范围】本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从其他办案机关或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并在其第4项基础上增加“是否”;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条。涉案财物范围的界定见本成果论证部分的第四章。】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功能】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独立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处置、保值增值并为执法办案提供便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随身物品及拾得物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管理。

【说明:关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功能的详细论述见本成果论证部分的第二章。】

【亮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管理涉案财物的范围增加“拾得物”。】

第四条【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应当遵守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原则。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

第五条【监督制约原则】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审计局等机关对涉案财物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说明: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7条。】

第六条【依法管理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4条,增加“严格”。】

第七条【回避原则】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与财物所涉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八条【涉案财物统一信息平台】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立涉案财物统一管理信息平台,对涉案财物进行全流程、实时统一管理。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对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将案由、来源、涉案财物基本情况、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等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没有立案等相关手续的涉案财物,不得录入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

【说明: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在公检法各系统办案及记录涉案财物信息的平台之外,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创建涉案财物统一管理信息平台,前者与后者联网对接、建成跨部门的涉案财物统一管理信息平台。】

第九条【涉案财物分案、分类、分区保管原则】不同案件、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分案、分类、分区保管。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1条,增加“分区”。】

第十条【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运行费用】涉案财物保管及日常维护等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的移交要求】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履行法律手续;法律文书上应当详细注明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情况。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办案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并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办案单位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

【亮点:明确规定办案单位移交涉案财物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时限,以便在提取涉案财物后尽早实现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统一、集中、规范管理的目的,形成一元化为主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涉案财物的移交要求】情况紧急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的,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并办理移交手续。

行政案件涉案财物在二十四小时内已经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但应当将处理涉案财物的相关手续附卷保存。

【亮点:侦查工作中特定侦查行为需要及时进行,针对统一移交涉案财物时限规定与侦查效率的矛盾,对于上述情况采取先开展侦查、后移送涉案财物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涉案财物的移送方式】办案机关指定专职人员定期收取本单位的涉案财物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移交至少由两人实施,且应当采用安装摄像头的专车运送并实时录像。紧急情况下,由办案单位办案或者保管人员两人以上共同完成上述移交工作。

有条件的,也可以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指定专职人员定期到办案机关收取涉案财物。

对于采取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或现场封存等措施后不在办案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法律文书、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报送本单位保管人员登记录入系统。

【亮点:涉案财物移交模式采取各单位专门收取移送、紧急移送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上门收取相结合,移交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参考深圳市宝安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行的专业押送涉案财物模式。】

第十四条【现金的移送与接收】对于本身不具有证明案情的特定特征、不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现金,应当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存入指定账户并将银行进账单交给办案单位保管人员登记录入系统。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区分“不具有证明案情的特定特征、不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现金”与“能够证明某些案件事实而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现金”的不同处置。】

第十五条【涉案财物的接收】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在接收办案单位移送的涉案财物或者清单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刑事立案决定书或行政受案登记表和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并填写规范、完整,符合相关要求。

(二)移送的财物与清单相符。

(三)移送的扣押物品清单,已经依照有关规定注明扣押财物的主要特征。

(四)移送的涉案财物使用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提供的封装袋、收纳盒、封条、标签等进行封装处理。无法放入封装袋内的大件物品已经将标签贴于物品显著位置。

(五)移送的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已经依照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办案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扣押时已经详细记录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信息,并当场拍照。

(六)移送的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已经依照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办案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移送的查封清单,已经依照有关查封的规定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办案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是否已被扣押,注明财物被查封后由办案部门保管或者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注明查封决定书副本已送达相关的财物登记、管理部门等。

(八)大宗的、不便搬运提取的物品,需要采取现场封存措施的,已经按照上述第七项要求制作相关查封笔录、清单。

对易损、易变质等不宜移交的涉案财物,已经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固定,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变卖、拍卖处理。

(九)车辆、不动产等需注册登记的财物已经核实登记证书、权属关系、性质、状态、有效期等情况,并拍照、录像;扣押车辆时查验车辆特征,清点车内物品,当场开列扣押清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清单或者凭证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

车辆内的物品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已经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权利人及其家属领取。

办案部门已经将扣押、查封等决定书副本送达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等单位,并以办案单位名义书面通知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等单位暂停权属的变更。

(十)枪支弹药、毒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需要查封扣押的,必要时邀请专业人员在场,听取专业人员意见后对物品进行封存,并对查封物品的专业名称、数量、颜色、外包装、保存条件等信息予以详细记录;毒品案件已经携带精密称重仪器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现场称重,并以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现场固定。

(十一)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十二)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参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接收移交的涉案财物时,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和网上管理系统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移交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确实无法补齐的,应当拒收。

【说明:本实施细则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视角展开,该中心对于办案机关移交的涉案财物首先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接收、办理相关手续。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11条。】

第十六条【及时清点原则】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接收的财物及时清点,一般情况下,三日内清点完毕并办理接收手续。

大宗物品或情况复杂时,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清点。

【亮点:规定及时清点原则,督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将财物及时入库;明确可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清点的情形。】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十七条【涉案财物的保管机关】涉案财物一般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集中、统一保管。

办案机关的涉案财物保管室对本单位的部分涉案财物进行临时保管。

特殊涉案财物,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没有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社会机构保管。

【亮点: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1条中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为从根本上落实两办精神及公安部该规定,该细则不仅创建了跨部门信息平台,还建立了实体的跨部门保管机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同时要求各办案机关保留或建立各自的涉案财物保管室。该条还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作了简要规定。确立“1+X”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涉案财物分案、分类、分区保管方式】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设立普通物品区、电子数据区、贵重物品区、特殊检材区、涉密证据保管室等不同功能区,并划分单独区域作为存放违禁物品的场所。

涉案财物保管室应当划分扣押物品区与暂存物品区,暂存物品区用于暂时存放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随身物品及拾得物等财物。

贵重物品区应当配备保险柜。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及其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磁、防腐蚀等安全要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储物容器、一次性储物袋、计量工具等物品。

【说明:最后一款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0条。】

第十九条【特殊涉案财物的保管】办案单位在办案中遇有下列特殊涉案财物的,完成检验、鉴定、辨认后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社会机构保管: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应当现场通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保管;

(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移交燃气管理部门保管;

(三)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活体及时移交林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移交市(县/区)公安局禁毒部门保管;

(五)车辆、大宗货物等可以由社会机构保管;

(六)其他不宜保管的涉案财物,应当经拍照或录像后,由办案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按照规定存入指定账户。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1条第3款、第4款,并增加情况、细化程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检查保管的涉案财物,防止涉案财物被损毁、调换。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检查保管的涉案财物。对发现的问题或者存在的隐患应当及时纠正。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4条,并增加通过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监督。】

第二十一条【涉案财物的调用】因讯问、询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办案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调用涉案财物。调用结束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归还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详细登记调用人、审批人、时间、事由、期限、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等事项。

非因办案需要,不得调用涉案财物。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5条,但删除“因宣传教育等工作”,增加“非因办案需要,不得调用”。】

第二十二条【涉案财物的出库】因调用、处置涉案财物需要办理出库的,凭相关法律文书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办理出库手续。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会同调用、处置机关当场检查调用、发还、销毁等清单与出库物品是否一一对应、出库物品包装是否完好,并出具出库清单。清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留存,一份交调用、处置机关。

第二十三条【涉案财物的归还】调用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涉案财物。调用人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进行检查、核对。有毁损、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调用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责人。因鉴定取样等事由导致涉案财物出现合理损耗的,不需要报告,但调用人应当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书面说明。

调用人未按照登记的调用时间归还涉案财物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报告调用人所属部门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责令调用人立即归还涉案财物。确需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调用人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并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留存。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6条。】

第二十四条【调用涉案财物全程录音录像】因鉴定、检验等调用涉案财物的,进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亮点:送检移出和检验完毕后重新移送进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都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以保证涉案财物的同一性。但鉴于本细则为保管规定,只能要求对进出中心的过程录音录像。其他环节由相应规定规范。】

第二十五条【查看涉案财物】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经办案机关批准,可以到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涉案财物查看室查看涉案财物,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查看。

查看时,一旦有损害、污染涉案财物行为的,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停止继续查看,并将具体情况通报办案机关。查看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说明: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阅卷权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参考《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第61条;行政诉讼代理诉讼的律师有阅卷权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参考《行政诉讼法》第32条;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有阅卷权,参考《刑事诉讼法》第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7条。】

【亮点:办案机关、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到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涉案财物查看室查看物证,也可以远程视频查看,查看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协助辨认】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辨认的,办案机关应当提前预约,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予以协助。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设置辨认室。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辨认时的见证人。

【亮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为方便协助辨认,可以设置涉案财物辨认室,条件不允许也可以在涉案财物查看室组织辨认。】

第二十七条【协助鉴定】涉案财物需要鉴定时,办案机关应当提前预约,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予以协助。

贵金属、文物等贵重物品,易损坏的物品和不易搬运携带的大宗物品等,需要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进行鉴定的,鉴定专家可以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专门场所现场鉴定。鉴定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亮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可以协助鉴定,既可以出库鉴定,也可以在中心内鉴定。】

第二十八条【协助远程示证】涉案财物作为证据使用的,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审查证据、举证质证。

【亮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创设远程视频审核制度是为了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诉讼价值。】

第二十九条【改变管辖后涉案财物的移送】办案过程中因改变管辖等原因需要将案件移送处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一并移送,并在移送时清点随案移交的财物,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登记录入。

【亮点:案件改变管辖后,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第三十条【涉案财物的拆封】移交密封的涉案财物,一般不进行拆封。移送部门或者接收部门认为有必要拆封的,由移送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启封、检查、重新密封。拆封、检查及重新密封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备案,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全过程进行录像。

必要时,应当在见证人、持有人等在场情况下启封,检查、重新密封,并由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说明: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15条。】

第三十一条【隔离保管】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行前台和仓库隔离制度,保管区域仅限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有保管职责的人员进入,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等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1条第5款,并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隔离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涉案财物管理有异议,法院通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

【亮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在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整个保管链条应当处于闭合的状态,一旦保管、运输、出库等环节存在问题,且可能影响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可以通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保管时效】未结案件中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应当长期保管。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单一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裁判生效后证据至少再保存两年;单一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裁判生效后证据至少再保存五年;单一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裁判生效后证据至少再保存十五年。

行政案件结案后证据至少再保管五年。

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结案后证据至少保管两年。

证据经过保管期以后,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决定销毁或者继续保管。

【亮点:保存时效制度。具体理由论证参见李玉华等:《非自愿口供替代系统化研究》[2];证据的保管期限届满并不当然销毁,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这为再审案件的证据保管留下了余地。】

第四章 涉案财物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涉案财物的处置原则】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根据办案或执行机关的通知,协助处置涉案财物。

第三十五条【判决前返(发)还】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返(发)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办案机关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评估后,经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返(发)还清单并返(发)还被害人、被侵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发)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返(发)还清单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9条,并将刑事诉讼“返还”与行政案件“发还”一并规定。】

第三十六条【先期处置】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物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数量巨大、保管不便的办公设备、假冒商品、盗伐木材以及动、植物活体等,可以先期处置。

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办案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议,当事人同意,由办案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先期处置申请,法院作出裁定。

办案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先期处置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基本情况;

(二)案由、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申请先期处置的涉案财物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四)权利人申请或同意对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的材料;

(五)先行处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先期处置的方式(如拍卖、返还、没收、销毁等)。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并将“公安机关”扩展至“办案机关”、“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明确为“涉案财物的利害关系人”。关于先期处置的范围、程序和申请书的内容参见李玉华《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3]一文。】

第三十七条【案件分流涉案财物的处理】对依法撤销、决定不起诉或作出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际保管的,原采取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但下列情形予以不同处理:

(一)经证实属于管制工具、毒品等违禁品的,予以收缴;

(二)经证实属于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或返还原所有人;

(三)经证实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联合工商、质量监督、财政等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四)涉案财物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且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人与被侵犯知识产权人对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有权属争议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权属确认诉讼。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际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的裁判没有明确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原采取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后进行处理。

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发还当事人。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0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别规定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

第三十八条【法院判决后的返(发)还】法院作出裁判后,对受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发)还。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所有人、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领取的,应当提供所有人或者合法权利人的委托书。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0条。】

第三十九条【法院判决后的没收处置】经法院依法作出没收裁判后的各类财物,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按以下方式处理:

货币类涉案财物直接上缴国库。实物类无法直接上缴国库的,经变卖、拍卖后上缴国库。

违禁品,没有保管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依法予以销毁;赌博游戏机、麻将机等大型赌博工具,由公安机关定期集中进行销毁。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需移送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假币收缴凭证》附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需通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通知燃气管理部门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通知、移送专管部门处理。

可以继续使用的物品转为公用。

没有使用价值、不需要销毁的物品可以直接丢弃。

【亮点:可以继续使用的涉案财物转为公用。参考国外的司法实践,没收的枪支、弹药可以用于警察训练和教学;没收的毒品可以用于公安机关内部科学实验;办公用品、桌、椅等可以由学校、单位等继续使用。没有使用价值、不需要销毁的物品可以直接丢弃。】

第四十条【已办结行政案件的涉案财物的处置】已办结行政案件,对于以下个别价值极低,或是没有保管价值的涉案财物在通过照相和笔录形式固定证据后,可由办案人员提取后销毁,并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工作记录,由所队领导在工作记录上审批、两名办案人员签字并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后附卷,并将上述处理过程及结果录入涉案财物系统进行登记:

(一)吸食注射毒品案件中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锡皮纸、打火机、吸管、自制的麻古壶、注射器等工具;赌博案件中除赌博游戏机、麻将机以外的其他赌博工具;

(二)卖淫嫖娼案中使用的避孕套、纸巾;

(三)行政案件中违法人员使用的标语、横幅、花圈、孝布、挽联等物品。

【说明:《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五十八章第1条中有关于涉案财物收缴的规定: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2)赌具和赌资。(3)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4)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5)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6)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违法行为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第四十一条【侵权产品的处置】办案机关查获的数量较大的伪劣商品,经鉴定确定为侵权产品后,应出具鉴定意见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无法告知的,要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近亲属。办案人员需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经鉴定确认的侵权产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并且书面确认的,办案机关可以邀请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见证人员在场,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抽样保存,其余的销毁。

【亮点:对确认侵权产品鉴定无异议后的保存与销毁。】

第四十二条【有主无人领取财物的处理】应当返还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涉案财物和孳息,无人认领的,办案机关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期满六个月仍无人认领的,经办案机关申请,法院作出裁定,通过拍卖或者变卖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应当发还而所有人不领取的涉案财物,经通知或者公告后,超过六个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办案单位通知财物所有人的,应当书面记录有关通知的情况,并附有相关通知凭证备查。

【亮点:有主无人认领财物的上缴程序。】

第四十三条【无主财物的处理】无主财物,经公告超过六个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亮点:无主财物公告期满后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所有人不明财物的处理】所有人不明的财物,经公告超过六个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依法酌情延期处理。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交代系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但无法认定为赃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亮点:所有人不明财物公告期满后上缴国库。】

第四十五条【涉案财物处置的决定和实施主体】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的涉案财物需要变卖、出售、拍卖、销毁的,办案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协助实施。办理公告、变卖、出售、拍卖、销毁等措施的手续文书应当存档备查。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和办案单位涉案财物保管室的涉案财物应当至少每个月清查一次,以便及时发现是否需要变卖、出售、拍卖、销毁。

【亮点:明确变卖、出售、拍卖、销毁的决定和实施主体。】

第四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匿涉案财物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办案机关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逃匿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亮点: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在侦查阶段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上缴国库的程序】上缴涉案款项的,应当将生效判决及款项清单送达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将款项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上缴涉案实物的,应当将生效判决及物品清单送达市级财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单位依照财物清单逐项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财物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退库】涉案财物上缴财政部门后,有人认领且经查证属实的,原执行部门将当事人申请和核实的情况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办理退库返还手续。

涉案财物上缴财政部门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成立的,原执行部门将当事人申请和权利主张成立的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办理退库返还手续。

财政部门退库返还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置形成收益的,应当返还价款。

第五章 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保值增值的主体和方式】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责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

涉案财物保值增值的方式包括:

(一)日常维护;

(二)出租、溢价出售等经营行为;

(三)托管;

(四)先期处置。

【亮点:涉案财物一般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管理,管理人员最了解财物的特点、属性、变化等状况。因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最适合作为涉案财物保值增值的主体。本条还列举出涉案财物保值增值的方式。】

第五十条【保值增值的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办案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可以就涉案财物保值增值,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亮点:确定了涉案财物保值增值的程序为申请——法院裁定——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纪委监委监督】纪委监委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对违法管理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作出纪律、行政处分。涉及办案人员责任的,应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亮点:引入纪委监委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官或增设专门的涉案财物检察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线索或当事人提出申诉、控告的,启动违法调查程序,根据调查结果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提出检察建议。

【亮点:引入检察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审计监督】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年度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提出工作建议。对于企业资产、金融资产、特种物品等的委托管理、专业处置活动,审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性审计。

【亮点:引入审计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参考2015年12月8日两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第五十四条【第三方评估】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委托社会专业评估机构每年对涉案财物管理进行评估。

【亮点:引入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对涉案财物管理进行评估。】

第五十五条【一般责任】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管理职责的行为。

调用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7条。】

第五十六条【重大责任】对于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涉案财物,以及在涉案财物拍卖、变卖过程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8条,并使用“非法牟利”替换“中饱私囊”的表述。】

第五十七条【赔偿责任】办案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案机关或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9条,同时扩展至“办案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十八条【追责程序】在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办案机关或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办案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办案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说明: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30条第1款,同时扩展至“办案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解释】本细则由某市(县/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施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本部分作者为李玉华、刘文峰、杨亮、田力男、马杰、姜阀、张晶、邹艺、高源、马明亮、李驰、焦娜、魏云皓。

[2] 李玉华等:《非自愿口供替代系统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1-95页。

[3] 参见李玉华:《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

[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5条第1款、第2款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