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明、孟鑫等盗窃案——使用手机木马程序盗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及资金行为的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
一、被告人虚构买家的身份,诱骗淘宝卖家使用手机接收并安装其发送的伪装成购买货物图片的 “木马”病毒,截获并转移对方手机短信,从而获得对方的验证码,进而对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密码重设等操控后,盗走被害人账户及关联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人明知其提供的 “木马”病毒程序是用于他人盗取第三者支付宝账号或财富通里的钱款而予以制作的,其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4)杭拱刑初字第315号(2014年9月24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浙杭刑终字第781号 (2014 年12月19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卫明,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孟鑫,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大学文化,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尧剑,男,1995年3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镇标,男,1988年1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浩荣,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嘉炜,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逮捕。(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卫明先后纠集被告人孟鑫、李嘉炜、林尧剑、梁镇标、严浩荣等人,以淘宝卖家支付宝账户上的资金为盗窃作案目标,由被告人孟鑫负责制作 “木马”病毒程序有偿提供给陈卫明,陈卫明指示被告人林尧剑、梁镇标、李嘉炜随机联系淘宝卖家,虚构买家的身份诱骗对方使用手机接收并安装其发送的伪装成购买货物图片的木马病毒,截获并转移对方手机短信,从而获得对方的验证码,被告人陈卫明使用截获的验证码对淘宝卖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密码重设等操控后,通过信用卡还款、转账、手机充值、QQ币充值等方式盗走被害人账户及关联银行卡内资金。被告人李嘉炜另有为共同犯罪提供银行卡两张用于转移赃款的行为。被告人严浩荣受被告人陈卫明指示为上述犯罪活动租赁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升平路西三区16号602室作为犯罪场所,提供个人邮政储蓄卡用于转移赃款,并在陈卫明授意下负责赃款提取、提供后勤等。被告人林尧剑、梁镇标、严浩荣、李嘉炜于2013年4月3日开始参与盗窃活动。各被告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使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行为。其中,被告人陈卫明、孟鑫窃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被告人林尧剑、梁镇标、严浩荣、李嘉炜窃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卫明、孟鑫、林尧剑、梁镇标、严浩荣、李嘉炜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植入手机 “木马”病毒程序的方法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陈卫明、孟鑫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梁镇标、林尧剑、严浩荣、李嘉炜盗窃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卫明牵头组织、策划,并直接实施,被告人孟鑫作为技术人员提供了 “木马”病毒程序并提供后续技术支持,均系主犯;被告人梁镇标、林尧剑、严浩荣、李嘉炜接受被告人陈卫明安排发送木马、提供银行卡给陈卫明使用、租赁房屋作为作案场所、提取赃款、做后勤服务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9 月26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卫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孟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林尧剑、梁镇标、严浩荣、李嘉炜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卫明、林尧剑、严浩荣、孟鑫、李嘉炜、梁镇标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被告人林尧剑、严浩荣量刑不当,予以改判。判决如下:
一、维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卫明、孟鑫、林尧剑、梁镇标、严浩荣、李嘉炜的定罪部分、对其他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及对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部分。
二、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林尧剑、严浩荣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林尧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四、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严浩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