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使用手机木马程序盗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及资金的行为定性

一、被告人使用手机木马程序盗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及资金的行为定性

本案的被告人分别实施了虚构买家的身份诱骗对方使用手机接收并安装其发送的伪装成购买货物图片的 “木马”病毒,截获并转移对方手机短信,从而获得对方的验证码,使用截获的验证码对淘宝卖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密码重设等操控后,通过信用卡还款、转账、手机充值、QQ币充值等方式取走被害人账户及关联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该行为手段可以同时被盗窃罪和诈骗罪所包含,因此,对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是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进行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分别对盗窃罪和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两罪具有很多的共同点,两者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也都可以是以欺骗的手段来达到目的,结果都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但是两者在客观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个不同正是区别这两个罪名的关键所在。盗窃罪在客观上取得财物的形式是直接将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过来,该财物是行为人自己取得的,而非被害人处分给他的。而诈骗罪则不然,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 (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可见,两罪的区别在于,虽然都可以是以欺骗的手段获得财物,但是诈骗罪获得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处分的,而盗窃罪则不是。本案中陈卫明、孟鑫等被告人通过虚构买家的身份诱骗对方使用手机点开其发送的伪装成购买货物图片的链接,从而导致被害人的手机中了 “木马”病毒,被告人利用该 “木马”病毒截获、转移并删除对方手机短信 (该条短信被害人没有收到过),获得对方的验证码后,使用截获的验证码对淘宝卖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密码重设等操控后,从而取走被害人账户及关联银行卡内的资金。可见,在该过程中,被害人并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而是行为人通过木马病毒这一介质来秘密地窃取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及资金,因此,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