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收受项目 “干股”,项目尚未最终结算,从项目中支取的金额能否认定为受贿数额
200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翠苑三区项目中,张新利用职权帮助董一麟操作受让杭州园林地块后,与普康公司地块捆绑,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普惠公司进行开发,庆隆公司享受杭州市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普康公司15%自管房源的优惠政策;在地块竞拍时,抬高土地补偿价格、压低房屋销售价格 (4900元/平方米),排除其他企业参与竞拍,使得普惠公司拿到开发权;将项目容积率从2.3调整至3.5,大部分房源以7000元/平方米销售,因张新的职权起决定作用,根据张新意见,两人先约定张新占该项目53%股份,后改为占50%。
张新、董一麟、沈晔等一致证实,张新在董一麟控制的庆隆公司、普惠公司及翠苑三区项目均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张新部分炒房款及张祖标、黄先挺贿赂的650万元均放在董一麟名下由董保管,且两人每年均对账,该650万元被张新用于个人购买住宅、商铺等。张新与董一麟约定张新占该项目53%、50%股份属于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为董一麟、翠苑三区项目谋利而收受的 “干股”。
期间,张新从该项目陆续支取2500万余元。根据杭州市审计局审计、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普惠公司在该项目预计实现盈利1.2亿元,庆隆公司预计最终盈利5200余万元。至案发,项目尚未竣工,仍有后续支出:①配套道路征地费用770万元及补偿住房共23套,共应支出1700余万元;②项目审计之后继续建设而支出的成本 (包括财务成本)等。因此,最终项目结算时,审计报告中惠普公司预计盈利1.2亿、庆隆园林公司预计收入5200万元可能无法实现,如不案发,项目正常结算,按照张新与董一麟利润分成的约定,张新最终从该项目实际所得少于2500万元。2011年10月15日董一麟去美国 (担心意外)前,应张新的要求,董一麟出具了张新占庆隆公司投资普惠公司50%股份的权属证明,但张新所占有的股份比例没有进行过登记,张新从该项目中的分成系张新、董一麟协商确定,且期间有过变化,可以认定股份没有实际转让,适用 《意见》第二条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按照张新实际从该项目中获取的2500万余元认定其受贿数额。(https://www.daowen.com)
另外,骗取拆迁安置房购房资格购买拆迁安置商铺是否构成贪污也值得探讨。贪污犯罪的对象是被告人职权范围内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一般是本单位财产。拆迁安置是政府对房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政府拆迁需要安置的申请人,由市建委审核确定其拆迁安置人身份后,申请人以优惠价格向拆迁安置房源建设单位购买拆迁安置房源。市建委简复单确定的申请人购买拆迁安置房资格是申请人向房源单位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依据,市建委对安居中心拆迁安置房源 (国有资产)有管理、监督的职责。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房价相比有明显的优惠,申请人持市建委简复单审核确定的购买安置房源资格向拆迁安置房源建设单位购买拆迁安置房源,占有政府给予拆迁安置对象的财产利益。因此,市建委简复单确定的拆迁安置房源购房资格具有财产内容,行为人持该简复单从拆迁安置房源建设单位购得拆迁安置房源后实际占有该财产利益。张新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董一麟虚构庆隆公司开发翠苑三区项目需要安置商铺事实,骗取市建委同意购买拆迁安置商铺的简复单,之后从国有企业安居中心购得1871.57平方米的拆迁安置商铺,属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编写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吴国宝 何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