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权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

一、土地开发权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

土地开发是土地使用的一种具体形式。土地开发权是用地主体对受让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并获得收益的资格,土地开发权是获得土地开发收益的前提和目的,具有财产性利益,但获取开发权当时尚未真正拿到开发收益,收益实现有赖于之后被告人的实际开发,与一般受贿案件按被告人实际收受财物的价值认定受贿数额有区别。

我们认为,土地开发权可以成为受贿对象。司法实践中有贪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例[1]。本案中,(1)张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圣洲公司05地块开发权,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张新与张本岗事先共谋由张新利用职权帮助圣洲公司中标九堡R-05、R-06地块建设项目,中标后将其中一个地块交张新开发。张新利用其担任市建委房开处处长、市经济房中心主任,负责项目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出面借用杭州铭雅铭和苑公司资质,违反招标实施细则中商务标、技术标同一天开标的规定,将技术标、商务标安排两天开标,在技术标排名第二的情况下,帮助圣洲公司调整商务标报价,最终中标两地块。圣洲公司中标后,依约将05地块交给张新开发,张新以董一麟的庆隆公司作为项目部操作05地块,并由圣洲公司垫付05地块首期土地补偿款4000万元。张新、董一麟、沈晔均称,张新、董一麟均没有资金投入该项目。张新在圣洲公司中标后即以庆隆公司名义与圣洲公司签订 《关于合作开发九堡经济适用房的协议书》,圣洲公司将05地块10万平方米交庆隆公司开发,庆隆公司在项目公司金禾公司名下成立项目部,该项目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协议约定05地块的开发权已经 “交付”至张新、董一麟控制的庆隆公司名下,张新实际 “占有”了圣洲公司该地块开发权,实现了权钱交易。(2)该地块开发权具有财产性。经济适用房项目政府给予开发商总建筑面积的10%建商业用房上市交易的政策,而住宅房源通过政府摇号事先销售迅速回笼资金,不存在开发商品房需承担的资金成本及利润风险,其利益不仅是明显的而且是可确定的。张新作为市建委房开处处长、经济房中心主任,多年负责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收益是清楚的。在其任职期间,为杭州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下沙经济适用房提供帮助,先后向该公司董事长康省民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598万余元;为张祖标拍得丁桥兰苑项目,向张祖标索要财物共计440万元。张新供述与张本岗、张先根证言一致证实,九堡项目招标之前,圣洲公司参与下城区杨家村项目招投标时,开始允诺给予张新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好处费,因张新坚持要一个地块开发权,圣洲公司只得同意;圣洲公司因故未中标杨家村项目后,再次参加九堡项目招投标,并同意将其中一个地块开发权交给张新。张新供述、董一麟证言均称,两人事前分别进行测算,05地块项目利润有8000万元以上。案发后,杭州市审计局审计出05地块项目预计盈利约15954万元;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经估价,2006年9月28日庆隆公司与圣洲公司签订独立开发05地块协议时,地块工程项目预期收益为8151万余元,2009年4月30日建设项目约定竣工日,地块工程项目预期收益10231万余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