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贪污案——国有银行中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认定
裁判要旨
一、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以劳务派遣形式在国有银行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行为人利用借款企业的贷款资料,通过虚增贷款额度、添加或更改受托支付对象等手段侵吞国有银行以受托支付方式发放的信贷资金属于公共财产,涉案赃款以受托支付方式经由借款企业的银行账户转入行为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不影响对财产性质的认定。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浙台刑二初字第23号 (2014 年4月11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浙刑二终第39号 (2014年6月20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其。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陈其与台州市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雷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 (以下简称三门邮储银行)工作。2011年3月起,被告人陈其担任该行小企业信贷经理,负责对借款企业授信环节的初审、调查、建议审批以及贷款支用、受托支付环节的审查和报批工作。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陈其为了赌博及清偿赌债,借台州市福斯特铆钉有限公司、台州市财富凸轮轴有限公司、三门县舟顺动力配件有限公司、浙江三门冠光汽配有限公司、三门县昂立橡胶厂五家企业向三门邮储银行申请支用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机会,利用借款企业的借款支用单、贷款 (手工)借据及贷款受托支付申请书等贷款支用申请材料,通过伪造产品购销合同、添加或更改受托支付对象、虚增贷款额度等方式,非法侵吞三门邮储银行发放的信贷资金共计人民币118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其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陈其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本案不构成贪污罪,并认为本案应以侵占罪定性。具体理由:1.被告人系雷博公司派遣,在银行从事辅助性工作,对贷款发放没有决定权,故不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被告人系利用其工作上的方便条件,而不是利用职务上便利;3.涉案款项属于借款企业所有,不属于公共财物。
审判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11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其虽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其犯罪后果严重,不予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其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非法所得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三门邮储银行。
宣判后,被告人陈其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其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及对其行为的定性。公安机关以陈其涉嫌犯诈骗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应以侵占罪定性。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其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