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侵吞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二、被告人侵吞 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陈其非法侵吞涉案款项,其行为手段是利用借款企业申请支用银行授信额度项下贷款之机,通过伪造购销合同,添加或更改受托支付对象,虚增贷款额度,将银行发放的信贷资金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其之所以能够完成上述操作,是基于其担任该行小企业信贷经理的职务,从而被赋予收集借款企业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指导企业填写贷款材料,并对填写的贷款支用申请单、购销合同、手工借据、受托支付单据等进行审核、调查后报上级行审批的职责和方便条件。被告人陈其虽不直接管理、经手银行信贷资金,但其利用前述职务上的便利,在为借款企业办理受托支付过程中,通过篡改借款企业的贷款申请材料,添加或更改受托支付对象,侵吞银行的信贷资金,其犯罪手段与其职务紧密相关,故本案被告人陈其侵吞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