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侵吞的银行信贷资金属于公共财产
2026年02月02日
三、被告人侵吞的
银行信贷资金属于公共财产
《刑法》第九十一条明确列举了公共财产的范围:(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本案五家借款企业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项下贷款都是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支用的,被告人侵吞涉案款项亦发生在邮储银行以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所谓受托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贷款支用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从表面上看,被告人侵吞的款项是邮储银行依据借款企业的贷款支用申请发放的贷款,但实际上本案的犯罪对象系邮储银行所有的信贷资金,被告人侵吞的款项属于公共财产。理由在于:其一,从被告人的整个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陈其在银行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之前,为侵吞银行信贷资金,既已利用其负责收集、审核借款企业的贷款资料等职务便利,实施了伪造产品购销合同、添加或更改受托支付对象、虚增贷款额度等一系列行为,邮储银行发放的贷款先到达企业账户再转到被告人陈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实际上是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银行信贷资金的手段。其二,根据银监会及邮储银行的相关规定,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资金发放到企业账户后即自动止付,只能转账到受托支付对象的账户。银行以受托支付方式发放的贷款经过借款企业的银行账户转账给受托支付对象时,贷款实际尚在放贷银行的管理、控制下,借款企业无法支配。因此,虽然被告人所侵吞的银行信贷资金以受托支付方式先经过借款企业账户后方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但并不影响对涉案款项的性质认定。
编写人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如省 张媛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