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
2026年02月02日
三、户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
吴恩义作为涉案户外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是该活动不确定风险的最初引入者,对整个活动目标的有效实现起着基础性作用。作为一名具备一定户外活动经验的 “驴头”,相对其他成员应更为了解户外活动的危险性,其对活动中的风险具有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在涉案户外活动过程中,吴恩义事实上负责安排活动的相关事务,例如,安排出游线路的权利、确定出游时间和行程的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参与人员数量的权利、根据天气及驴友状况修改行程安排的权利、要求参与者携带特定装备的权利等,其是户外活动的实际组织者。尽管涉案户外活动采取 “AA制”形式,不具营利目的,但非营利性并不是免除组织者注意义务的充分条件。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吴恩义更了解涉案户外活动的危险性,其他参与者会对其产生合理信赖。特别是在本案所涉户外活动的地点是浙江省苍南县莒溪大峡谷,其地形复杂,事故频发,风险极大,吴恩义作为活动发起人没有尽到必要的风险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也没有制订合理的行程计划,在出现危险状况时亦缺乏妥善的防范危险、制止危险和救助的措施,与其他驴友相比较,其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法院判决中,相对于其他驴友承担2%的赔偿责任,吴恩义作为发起人承担8%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