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驴友违反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四、多个驴友违反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系法定责任,应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经历了从原则性规定到明确规定,从扩大适用到谨慎缩限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性”是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而该条规定仅对共同侵权作出了原则性的描述,并未明示共同侵权应采取意思关联共同、行为关联共同或者兼采两者。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共同侵权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制度规定的大胆突破,使得司法实务中扩大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这一规定,审判实务一度对共同侵权兼采行为关联共同与意思关联共同两种类型,将共同侵权的类型扩大到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直接扩大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而2010年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则对连带责任采取了谨慎缩限的态度,对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对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要求各行为人彼此间有明示或默示的合意,共同实施某一行为或系列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即行为人有在意思上和行为上均表现为共同体的特征,才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又根据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的不同,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行次级划分,并以此为据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行为竞合”明确规定适用连带责任,对于每个侵权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原因竞合”则规定适用按份责任。共同侵权 “共同性”要件的变化,实质上就是立法者认为应当如何界定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范围大小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各驴友的过失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而每一个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后果,故本案一审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李甫前等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而应当根据每个驴友的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说,基于过错的责任承担,使行为人可以自由地活动,而不必因顾虑对他人行为负责而踌躇不前,行为人可以更广泛地与他人合作,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共同过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和正当性基础[3]。现代侵权责任法遵循的是理性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应当与其理性预期相一致。因此,有无合理的理性预期就成为有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在责任承担方式上的分水岭[4]。

编写人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百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