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端风、陈张东诉李甫前等生命权纠纷案——户外活动中驴友间的伙伴救助义务及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一、探险性的户外活动中,驴友的人身、生命处于重大危险时,驴友间负有伙伴救助义务;当同行驴友中有未成年人时,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二、户外活动的发起人、组织者是不确定风险的引入者,对风险具有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因其未履行上述义务或履行不当而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未履行伙伴救助义务致使同行驴友人身遭受严重损害的,构成过失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种责任并非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4)温苍民初字第417号 (2014年6月17日);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浙温民终字第943号 (2015 年1月6日)。
案情
原告 (被上诉人):温端风、陈张东。(https://www.daowen.com)
被告:李甫前 (上诉人)等6人。
2013年6月中旬,吴恩义在QQ群上发布 “6月23日星期天,浙南九寨沟—坛子坑穿越”帖子,陈张东、徐顺转、李甫前、徐雪峰、陆露丹、姜胜华通过网络报名参加。该活动采取 “AA制”形式,费用由所有参加者分摊。6月23日,上述人员加上温某杰 (系陈张东儿子)共八人依约集合向莒溪大峡谷行进。沿设定路线穿越该峡谷途中,遇一水位较高的水库阻路,因队员中有人不擅水性,遂分为两队沿水、陆两路分别行进,其中陈张东与陆露丹、姜胜华沿水库边陆路绕行,徐顺转、吴恩义、李甫前、徐雪峰以游泳方式穿越水库前行。温某杰因平时喜好游泳,故跟随徐顺转等人走水路。众人约定在水库对岸大坝会合。后因有溪流阻隔,两队未能成功会合,两队分别向目的地前进。途中,温某杰及徐顺转与队伍其余三人走散,吴恩义等三人于当晚走出峡谷。当日17时许,温某杰与徐顺转行至一悬崖旁,徐顺转电话告知陈张东当时处境,陈张东随即报警。当晚,徐顺转与温某杰留宿于峡谷内。次日凌晨,徐顺转离开温某杰独自探路,遇到救援人员,并随救援人员先行离开峡谷。搜救人员根据徐顺转提供的线索到达相应地点后,未发现温某杰下落。温某杰失踪后,当地政府及群众多次组织搜救,参加户外活动的驴友亦数次参与救援,均无果。2013年10月27日,温某杰大部分骸骨在莒溪大峡谷梅花潭上游被发现。2014年3月27日,温某杰的父母温端风、陈张东以生命权纠纷对六名驴友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端风、陈张东作为温某杰的法定监护人,过于自信温某杰的个人能力,轻信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未尽到监护责任,阻止温某杰参加活动,是导致温某杰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户外活动的参与人均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驴友未尽到上述义务,并造成参加者损害后果的,则推定其具有过错。徐顺转在与温某杰迷路后夜宿峡谷时,将温某杰单独留在峡谷内,只身前往寻求救援,应认定徐顺转对温某杰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对造成温某杰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恩义作为涉案户外活动的发起人,明知温某杰系未成年人却未予阻止,而且在活动过程中与温某杰分散后,更没有第一时间尽力寻找机会重新会合,主观上有疏忽大意和轻信避免的过失,对温某杰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理,李甫前、徐雪峰在徐顺转、温某杰走散之后,其二人与吴恩义没有尽自己所能返回或原地等待会合,而是放任徐顺转及未成年人温某杰置身于原始森林的危险环境之中,在主观上也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吴恩义、李甫前、徐雪峰的行为属共同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一审判决,温端风、陈张东对温某杰的死亡后果自行承担75%的责任,即582797.50元;被告徐顺转承担13%的赔偿责任,即101019元;被告吴恩义承担8%的赔偿责任,即62165元;被告李甫前、徐雪峰各自承担2%的赔偿责任,均为15541元。吴恩义、李甫前及徐雪峰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甫前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杰系年仅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李甫前等与温某杰同行的成年人对温某杰负有照管和保护的义务,尤其在较危险的原始森林中,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予以特殊保护。李甫前等人在行进过程中与温某杰、徐顺转走散,足见李甫前等人未达到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在特殊危险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注意程度,使温某杰、徐顺转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构成由于疏忽大意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尽管在与温某杰走散后,李甫前等人已采取呼喊、原地等待等措施,但却未能更积极地利用通信设备和户外装备寻找或给予温某杰、徐顺转更多的援助,李甫前等人在走散后采取的措施并非适当且充分的救援,也不能阻断温某杰所处危险的扩大,故李甫前等人对于温某杰最终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系法定责任,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审判决吴恩义、李甫前及徐雪峰互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对此予以纠正。综上,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确定的各驴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吴恩义、李甫前及徐雪峰互负连带责任的判项。
评析
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探险性,且风险是多方面和不可预知的,可能来自天气因素、环境因素等外在的危险,也可能来自组织者的疏忽、参与者的过失等人为原因。户外活动在当下风行,而现行法律对自助旅游尚未进行明确规范,以致出现损害后果后,如何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