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一、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的商品的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它是为了使社会主体间的利益达成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指示性合理使用通常表现为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并且该商标亦直接指向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而非使用者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而使用他人商标,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如在手机外壳上标注iPhone(4/4S或5/5S)专用,这里就善意合理地使用了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另一种则针对商标权利用尽而言,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加以转卖,也可以在广告中推销该商品进而对商标进行使用。比如销售苹果iPad产品的销售商,只有使用iPad商标才能合理地向消费者传达所销售的产品的信息,如果不允许这样做,iPad的销售商只能将其商品描述为 “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库比蒂诺的计算机和电脑公司设计的较大尺寸的平板触屏装置”,这将会让所有人大跌眼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