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案结论的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徐梦珂在其淘宝网络店铺中使用了 “以纯”和“YISHion以纯”商标,其中涉及两种不同的情形。
(一)关于在淘宝店内销售的淘宝宝贝图片下方的文字信息以及销售排行榜中的宝贝信息中使用 “以纯正品”或 “YISHion以纯正品”字样的情形。由于电子商务环境的特殊性,经营者在网络上销售产品时不像传统实体店可以让消费者直接接触产品,更多的是靠图片、文字描述来传达产品上的各种信息,从而向消费者呈现其所售产品的基本面貌,商标作为表明产品来源、承载产品商誉的最主要识别标识,往往无任何悬念地会被经营者作为产品关键信息使用。另外,在以点击量和流量为王的网络世界,不管网站设计得如何标新立异或者完美,首要的一点都是如何让网络用户在海量信息中寻找到自己的产品,而将产品的商标作为关键信息也对指引网络消费者通过搜索访问网店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被告徐梦珂在其网店的淘宝宝贝信息以及宝贝销售排行信息中使用 “以纯正品”或 “YISHion以纯正品”等字样,符合电子商务环境下为指示其所销售产品的信息而在产品名称中使用商标的商业惯例,应属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二)关于在淘宝店铺首页店招标有 “以纯男装”字样的情形。将他人商标作为店铺名称,此种情况下,更容易被相关消费者视作与品牌权利人有较密切联系,而且使用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表示其销售某品牌产品,在店铺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的必要性不强。因此,一般推定此种使用方式为不合理使用,除非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商标权人有授权、合作等联系。本案中,被告徐梦珂在其网店首页店招突出使用 “以纯男装”字样,而其网店中也只销售以纯品牌的服装,这实际上有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以纯品牌存在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的效果,也起到了借助涉案以纯商标商誉的作用,属于对合理指示商品来源的权利的不当扩张,已经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畴,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该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 维 周海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