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综合判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
一般而言,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的证据可以从技术层面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但对于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及其证明力,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及事实进行分析。本案二审中,被诉侵权人虽然对权利人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权利人提交的被诉侵权实物与其实际销售产品的同一性却存在异议。对此,法院结合被诉侵权人的自认、视听资料中被诉侵权产品离开镜头的时间、快递公司留存的快递详情单记载情况以及收货的通常流程、权利人的解释及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对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行了详细论述。
本案被诉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提交的被诉侵权实物与其实际销售产品不一致的具体理由是:1.在收货视频中,权利人从快递公司取到的快递上的快递单不清晰,无法确认该快递物品即为其寄出的商品;2.视频中2分04秒到2 分12秒期间,快递物品不在画面之内,存在调包的可能性;3.视频中签收人签收的 “方”与物流信息显示的签收人 “方先”不一致。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被诉侵权人认可涉案视频中收货人在快递回单上签收的 “方”字与一审法院调取的由快递公司保存的单号为 “5676596061”的圆通速递回单上签收人一栏显示的 “方”字一致。而且该视频中快件的签收时间亦与被诉侵权人寄出的单号为 “5676596061”的圆通速递快件的签收时间一致。其次,根据一般收货流程,收货人只有在签收快件后才能拿走快件。而涉案视频显示,在收货人从快递人员手中取得快件到收货人签收快件再到快递人员在快递系统中扫描录入快件被签收期间,收货人与快递人员始终都呈面对面近距离接触状态。因此,一般情况下,收货人在签收快件之前的8秒时间内不可能完成调包而不被快递人员发现。而且该视频中所显示的牛仔裤的形态特征与七匹狼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被诉侵权实物的形态特征也基本一致。最后,被诉侵权人在二审中自认,其店铺内上传的 “七匹狼”品牌授权书系伪造,其所销售的七匹狼牛仔裤产品每条进价为70~80元,销售价格为98元,而目前市场上也不太可能以80元的进货价格取得正品七匹狼牛仔裤产品。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在被诉侵权人对其侵权事实未提供任何反证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由时间戳认证的相关视频、一审法院调取的快递回单、涉案快件被签收的时间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外包装上所显示的快递单号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即为陈国珍所售出的商品。另,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视频中收货人签收的“方”与物流信息显示的签收人 “方先”不一致的问题,七匹狼公司解释为“方先”即为 “方先生”的简写。结合前述对涉案视频、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的分析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的解释符合常理,被诉侵权人的上诉主张不足以推翻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其所售的事实。
由于本案中人民法院据以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的关键证据均是权利人单方面利用时间戳固定取得的证据,因此,对于被诉侵权人提出的相关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回应,并充分公开对证据的判断理由和认定结果。这样不但有助于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也有助于为权利人今后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证据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升侵权证据的可获得性。(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蔡卓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侯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