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 “海芝”轮案——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020 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扣押 “海芝”轮案——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裁判要旨

一、海事请求权人可以申请扣押并拍卖光船承租人光租的当事船舶。

二、境外船舶光船租赁入境因拍卖转为国内船舶,进口环节国家税收应予优先拨付。

案例索引

船舶扣押裁定:宁波海事法院 (2002)甬海温保字第1号 (2002年1月21日);

船舶拍卖裁定:宁波海事法院 (2002)甬海温执字第26号 (2002年5 月27日)。

案情

申请人: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五矿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龙珠船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珠公司)。

2000年9月6日,五矿公司与龙珠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协议,承租龙珠公司光租经营的 “海芝”轮,租期为1年+1年+1年,由五矿公司选择。双方后达成还船协议,五矿公司于2001年11月9日将 “海芝”轮交还龙珠公司,但龙珠公司拖欠五矿公司光租保证金及其他款项3483887.37元未付。2002年1月18日,五矿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龙珠公司光租经营的停泊在温州港的 “海芝”轮,责令龙珠公司提供400万元的担保。

裁定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五矿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 (六)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02年1月21日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五矿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龙珠公司经营的 “海芝”轮;三、责令被申请人龙珠公司向本院提供400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五矿公司应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同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出扣押船舶命令,在温州小门岛液化气码头扣押了 “海芝”轮。

经查,“海芝”轮登记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OCEAN LINK SHIPPING LIMITED)所有,1999年8月5日光租给龙珠公司经营,并在海口港监办理光租登记,属海关监管船舶。  “海芝”轮扣押后,五矿公司、船舶抵押权人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船舶管理人珠海市宏舟船务有限公司分别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全船船员因得不到劳动报酬,商定由船长作为代表起诉讨要工资;海口海关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船舶拍卖过程中,优先扣缴相关税款。五矿公司与龙珠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2002年5月27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五矿公司的申请,裁定拍卖“海芝”轮,并于2002年9月27日以2338万元 (含税款)的价格拍卖成交,由广州一家海运公司买受。在优先拨付诉讼费用、国家税收、船舶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款由各债权人依法受偿分配。

评析

本案系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后,较早扣押并拍卖光租船舶的案例,具有典型性。  “海芝”轮系外轮,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由龙珠公司光船租赁入境在我国取得临时国籍从事营运,并因龙珠公司债务被海事法院扣押。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光租船舶扣押后,能否因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予以拍卖并用于清偿承租人的债务;二是光租入境船舶因拍卖而转为国内船舶的,相关国家税收是否应优先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