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光租入境船舶因拍卖而转为国内船舶的,相关国家税收应优先拨付
“海芝”轮系外轮,由龙珠公司光租入境,临时取得我国船舶国籍,属于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经宁波海事法院拍卖,被国内企业买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0)第十四条等规定,船舶光租入境,需缴纳相关光租税款;国外船舶因司法拍卖转登记为国内船舶的,属于运输工具进口行为,应依法缴纳船舶进口环节税收,包括海关关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上述税款,要么在船舶拍卖后从拍卖价款中拨付,要么由买受人另行缴纳。海口海关获悉 “海芝”轮被扣押后,及时向宁波海事法院申报债权。宁波海事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相关税款作为 “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拨付,一方面依法保护了国家税收收入,维护了海关监管制度,另一方面也方便了买受人在买受 “海芝”轮后在我国港口依法对船舶进行登记。
编写人 宁波海事法院 吴胜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