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沉没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近因分属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
2026年02月02日
二、船舶沉没的直接原因和
事故近因分属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
双方对船舶沉没的事实和经过并无争议,对沉没原因有较大争议,船员证言陈述均指向涌浪。对有无长期横浪航行,生效裁判结合航向为西偏北285度,气象为偏北风以及船长 “在事故发生后调整了航向,降速顶浪航行”的陈述予以认定,并最终认定船舶沉没的原因为:由于船舶长期横浪航行,船舶左右摇摆,致使货物突然发生移位,造成船舶右倾35度,右甲板通气管淹没,船舶立即改向0度顶浪微速航行,随后船长弃船,船舶沉没。由上可知,货物突然发生移位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而货物发生移位则是由于装船时钢板捆扎不当、船舶横浪航行驾驶不当中的一个或两个原因导致,这两个原因均符合保险单条款中第一条第一款第7-(4)项的 “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即船上人员的疏忽行为造成船舶沉没才是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近因。近因虽为法学研究与保险实务所常用,但何为近因,往往难以作出准确界定。为避免主观臆断、确保逻辑周延,生效裁判没有判定到底是钢板捆扎还是驾驶不当构成船上人员疏忽这一近因的主要内容。仅就文字而言,证据及事实部分对钢板捆扎没有详述,而是着重认定船舶自东向西横浪航行,航向为西偏北285度,气象为偏北风,事发前的降速顶浪航行等事实。可见,船长驾驶过失对于船舶最终沉没发挥了最主要、最直接的作用,钢板捆扎则处于从属性、补充性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