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行政许可法至今已施行十多年,但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仍然存在不依法的情形,特别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需要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有的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审查上报,有的上级行政机关不依法作决定,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因此,本案属于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原告因建设老年公寓于2011年4月向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划拨建设用地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同月27日作出同意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审核意见,并报被告批准。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为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被告先以待该县制定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后再予以审批的理由暂缓审批,后在该县相继出台相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定后,又要求原告修改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方案,但未得到原告同意。此后,被告既不作出不同意划拨决定,又不作出同意划拨决定,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许可属于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应采用默示的方式不作决定。因此,法院判决确认仙居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编写人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后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戴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