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英诉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行政确认案——职工从被诊断病情之日起至该病被诊断、...

002 李玉英诉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 行政确认案——职工从被诊断病情之日起至该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期间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裁判要旨

职工从被诊断病情之日起至该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期间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3)温苍行初字第46号 (2013 年9月16日);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浙温行终字第10号 (2014 年2月28日)。

案情

原告 (上诉人):李玉英。

被告 (被上诉人):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沈珠凤、邱雪莲、沈世烨、温州市建信印务有限公司。(https://www.daowen.com)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玉英系沈传建的遗孀,沈传建 (2012年死亡)生前自2005年1月至2009年11月发病时,在第三人处从事胶印工作。2011年4月15日,经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沈传建患有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同年6月7日,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苍南县人社局)根据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对沈传建患有的职业病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20日,李玉英以沈传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要求苍南县人社局支付沈传建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417385.93元。苍南县人社局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认为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该规定内容看,职工是否患职业病须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鉴定后才予以确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沈传建被确诊为职业病前,即使存在因疑似职业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该医疗费用也不属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据此,苍南县人社局不予支付沈传建被确诊为职业病前的医疗费用,并书面告知沈传建家属,符合上述规定。李玉英提出职业病病人在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就应当自其发病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李玉英请求判决撤销该告知行为并责令重新核定沈传建的工伤保险待遇,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玉英请求判决撤销苍南县人社局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核定沈传建工伤保险待遇的告知行为,并责令苍南县人社局重新核定沈传建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玉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可见,职工只有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才能确定为职业病病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温市疾控诊职(中毒)诊字 (2011)第003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沈传建符合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 (白血病),即此时才能确定沈传建为职业病病人,经工伤认定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沈传建被诊断为职业病之前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相关规定若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则该期间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诉人关于诊断为职业病之前的医疗费用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沈传建于2009年11月19日被诊断为白血病之日起至2011年4月5日被诊断为职业病期间是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职工从被诊断病情之日起至该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期间能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比较特殊,沈传建的父亲沈珠凤即用人单位温州市建信印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利益存在同一性的情况下,导致本案更具有探讨价值。

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沈传建所患白血病于2011年4月5日被诊断为职业病,该白血病的诊断之日为2009年11月19日,那么自该日起其即为职业病病人,自该日起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职工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病人,该职业病诊断结论效力追溯至诊断病情之日,疑似职业病病人只是未被诊断职业病病人期间的临时称谓。

另一种意见认为,职工从被诊断病情之日起至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病人期间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只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该期间的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则取决于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二审法院均采纳后一种意见,认为职工于被诊断病情之日起至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病人期间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