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实践中,对有些职业病作出诊断,需要较长的诊断观察时间,在医疗卫生机构疑诊为职业病而没有最后确诊前,患病病人称为疑似职业病病人。通常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一是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二是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三是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自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四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五是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推卸责任,同时也为了保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发病后的基本经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负有及时送诊,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该条第三款主要解决在职业病诊断结论出来前这段特定的过渡期内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问题。如果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则其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案例中的职工沈传建已被诊断为职业病病人,其被诊断为白血病之日起至被诊断为职业病病人期间应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