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汇丰诉海宁交警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义务的厘定与审查

005 贝汇丰诉海宁交警大队道路交通 管理 行政处罚案——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义务的厘定与审查

裁判要旨(https://www.daowen.com)

一、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途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而未停车让行,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进入人行横道,即使中途有停顿,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的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行初字第6号 (2015年6月11日);

二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 (2015 年9月16日)。

案情

原告 (上诉人):贝汇丰。

被告 (被上诉人):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以下简称海宁交警大队)。

2015年1月31日,贝汇丰驾驶车辆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案涉车辆截停,核实了贝汇丰的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汇丰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汇丰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贝汇丰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贝汇丰不服,于2015年2月13日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浙江省海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汇丰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审判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行人是否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及贝汇丰驾驶的案涉车辆是否应当礼让行人。对此,贝汇丰认为,其驾车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故不属于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且,案涉车辆经过的西山路系海宁市主干道路,案发路段车流很大,而且路口没有红绿灯,如果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停车让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通行效率。所以,其可以不停车让行,不应该被处罚。海宁交警大队认为,行人已经进入人行横道,即使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也属于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应该停车让行;如果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示意行人快速通过,行人不走,机动车才可以通过;否则,涉嫌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本案中,当贝汇丰驾驶案涉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理由:一、从执法记录视频看,行人已经先于案涉车辆进入人行横道,且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二、行人的前进方向为案涉车辆前进方向的正前方;三、若贝汇丰驾驶案涉车辆于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故在本案情况下,贝汇丰应当停车让行。贝汇丰驾驶案涉车辆未停车让行,违反法律规定。海宁交警大队可以依法对贝汇丰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并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记分。海宁交警大队于2015年1月3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贝汇丰请求撤销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贝汇丰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贝汇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行人是否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贝汇丰驾驶的案涉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行人放慢了脚步,以确认案涉车辆是否停下来,但并没有停止脚步,当看到案涉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案涉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道路交通问题越来越严重。相对于酒驾、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的现象更加普遍,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给行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行人也似乎已经习惯了在人行横道上要 “礼让”机动车。本案是全国首例机动车驾驶人不服因人行横道前未礼让行人被罚款记分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经常发生在身边的人行横道前 “谁让谁”的问题。实质上,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行人的问题涉及通行安全与通行效率相冲突情形下的价值判断与选择,有必要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人行横道的划设目的等方面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