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与衡量
“人权”与 “路权”、“生命权”与 “通行自由权”之争既是交通立法思想争论的核心,也是讨论交通法制问题的主线。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是与生俱来的矛盾,道路交通立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这两种利益的合理平衡,即一方面要保证通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要追求通行的有效性、流畅性。
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中明确对人身权利的优先保护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2003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功能定位、价值取向等方面均体现了对人身权的优先保护和以人为本的精神。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对人身权优先保护的原则,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换言之,当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发生冲突的情形下,通行安全应当优先于通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