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义务的厘定与审查

三、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义务的厘定与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根据该规定,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前提是行人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如何认定行人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呢?一般而言,如果行人正走在人行横道上,无疑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但是,如果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是否还能认定为正在通过?我们认为,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认定行人是否是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是科学合理的。如果行人不以通过为目的,停留在了人行横道上,进行与通过无关的行为如玩耍、拍照等,当然不能认定为正在通过,机动车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减速慢行通过;如果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进入人行横道,即使在人行横道上有短暂停留,也应该认定为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能简单地以行人 “走”或 “停”等短暂的特定动作进行判断。换言之,“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并不意味着 “正在走”,行人在人行横道上也可以作短暂停留,以观察交通状况,确保交通安全。试想,如果只要行人在人行横道上不 “走”了就不被认为是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就可以不礼让的话,那么,机动车就会肆无忌惮地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迫使弱势的行人停下来。当看到机动车靠近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或停车的趋势,行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就会本能地主动停下来,待机动车通过后再通过。在此情形下,行人实际上是在机动车的强迫下停下来。如此,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优先通行权将无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本案中,尽管行人在进入人行横道并走到道路中央位置后停在了人行横道上,但行人停下来,是因为看到贝汇丰驾驶车辆没有停车让行的趋势,行人出于自我保护,才被迫停了下来,并非无故长时间停留,行人后来快速通过道路的行为就足以说明。所以,应当认定行人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贝汇丰驾驶的案涉车辆应当停车让行。贝汇丰驾车未停车让行,违反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海宁交警大队对贝汇丰驾车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记3分,符合法律规定。

“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1]本案以案例的形式认定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未礼让行人的违法性,为机动车驾驶人确立了行为规则,指引和督促其自觉地规范自己的驾驶行为,引导形成文明礼让的良好社会风尚,以实现交通法规规范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薛 玮


[1][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