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时应尊重行政机关在专业领域的判断权

三、裁判时应尊重 行政机关在专业领域的判断权

变更判决是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中最能体现司法的权利保障和纠纷解决功能的判决形式,2015年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但行政处罚案件中,变更判决的适用前提是法院能够对有无违法事实及违法程度作出认定,而在涉商标侵权专业判断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专业判断,故不宜由法院作出变更判决。本案二审最终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处理也是基于对行政机关专业判断权的尊重。

编写人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