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型登记类型的预告登记
2026年02月02日
一、作为新型登记类型的预告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系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新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类型。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涉及房屋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均未规定此种登记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仅规定预告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类型且原则规定了其法律效力,即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未对预告登记的其他具体情形作出明确。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房屋登记办法》对申请房屋预告的登记具体情形作了细化,该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在与东瑞公司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办理的涉案预告登记,即属于上述办法规定的因 “预购商品房”而办理的房屋预告登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