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实际上履行了救助义务
2026年02月02日
三、如何判断实际上履行了救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救助义务,只是一种概括性、抽象性的规定,具体如何施救,救助的程度、方式等均无明确规定。这样该如何判断实际上履行救助义务?笔者认为,按照符合危难公民利益的原则,在能力范围内尽力救助即可。具体言之,一是时间有效性,也即救助的及时性。二是行为正当性,即救助方式、方法得当。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告工作人员虽未在梁华琴跳河后立即下水,从梁华琴主动跳河、且在河中来回游的实际情况看,梁华琴具有一定游泳技能,在其未呼喊救命之前无法判断其是否处于危险之中,当他喊救命后,被告一名工作人员及一名围观群众立即下水救助,属于第一时间下水救助,救助时间具有及时性。其次,在梁华琴跳入河中后,公安工作人员多次劝其上岸,并立即采取递木梯救援措施,但梁华琴未听劝阻并仍然游向对岸伺机脱逃。同时,公安机关依据 《浙江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疑难警情处置工作指导意见》之规定,增派警力赶赴现场救援。当看到梁华琴在水中呼救时,立即下水救助。本案被告的救助方式方法规范,救助措施有力。虽然最后梁华琴死亡,但该死亡并非被告救助不当造成。
综上,路桥公安局对梁华琴负有救助义务,但在公安局已经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情况下,应认定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救助义务,因此,不能判定被告存在行政不作为。(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夏群佩 陈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