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公安局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作为,即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
2026年02月02日
二、路桥区公安局
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作为,即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
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具有履行危难救助义务的可能性。人民警察危难救助义务的履行需要人民警察在一定的人力、物力、技能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得以履行。对于人民警察救助的条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同的警种、不同的情况救助的义务都不一样。法谚有云: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也不能命令人做他无能为力的事情。尽管由职业性质决定,人民警察承担着更多的职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警察在任何条件下都具有履行危难救助的能力,必然存在着人民警察无法履行也无须履行义务的情形。比如,不能对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苛以下水救助落水者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因此,人民警察实施危难救助还需要满足以下前提:一是有危难发生。二是意识到公民处于危难之中,如果没有意识到,或者常人对此也不会认为公民有危难,人民警察便没有实施救助的义务。三是有救助能力,如果公民突发疾病,而警察又没有急救常识,他所能做的只有拨打急救电话,拨打急救电话就是他所能实施的救助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发现梁华琴等有盗窃嫌疑,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当梁华琴跳河有危险时,增派警力救援,应该说被告意识到危险,并采取救助措施,有履行危难救助义务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