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申诉人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扣押59649.30元依法是否应当赔偿?
审判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越权处理民事纠纷屡见不鲜,对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处理财产行为,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已经处理多年的,再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仅执行回转难度较大,而且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应当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未经法院民事裁判,越权处理民事纠纷,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赔偿义务机关未经法院裁判,擅自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越权处理与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是不同的。赔偿义务机关越权处理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承担利息损失,而民事诉讼可以通过执行回转挽回损失,不需要赔偿利息损失。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海盐县公安局侦查处理吴某某非法侵占一案的要求,将其余59649.30元移送海盐县公安局,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该款系海盐县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的公款,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被申诉人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 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