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文龙申请国家赔偿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
一种观点认为,金文龙在2002年2月3日刑满释放时,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处理未移交法院的部分追缴款,其于2014年1月才申请国家赔偿,已经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赔偿的时效。我们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金文龙自2002年2月3日刑满释放以来一直为海盐检察院扣押的73267.30元申诉上访,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既没有及时告知处理结果,也一直没有告知其申请赔偿的权利,其申请国家赔偿超过申请时效有正当理由。当前,国家赔偿法的宣传不够深入,即使是司法人员本身,对国家赔偿制度普遍不熟悉。如果将金文龙申诉上访期间计入赔偿时效内,对其非常不公平。鉴于此,其申诉上访的期间应当扣除。其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诉上访后才得知海盐检察院不准备退还这笔款项,其可以依法申请赔偿。故其申请时效应当从此时起算,其于2014 年1月12日向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并没有超过两年的申请时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