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置】

第八十三条 【生产 安全 事故后生产经营 单位的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处置措施和程序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方,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后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第一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能否采取快速有效的处置措施,对于有效防止事故恶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着重大影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处理的第一道程序为,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报告主体为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如事故现场施工人员、监督人员、管理人员等,即与事故现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相关人员。其他人员并不负有报告义务,如与事故现场生产经营无关的路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无需向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仅负有报告义务,没有采取救援行为的义务。即从法律角度上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若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则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若其履行了报告义务,但并未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即使有危害结果出现,也不能追究其责任。除此之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报告必须是立即报告,而不能迟报。即使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进行了报告,但是没有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一时间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也可追究其责任。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所承担的低义务不同,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负有两项重要义务。第一,应急救援义务。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措施可以包括:(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第二,事故报告义务。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对于事故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既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在报告的前提下,隐瞒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发生后果等,或者推迟报告,这都将给事故原因调查、应急救援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不能为了避免被追究责任,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如果单位负责人实施上述禁止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如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违反本条规定,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①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隐匿受伤人员的;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3)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