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定期分析和公布】

第八十九条 【生产 安全 事故情况的定期分析和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和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有利于应急管理部门未来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预测和防范,所以本条作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均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的要求。而向社会进行公布,则是公众知情权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在统计分析和社会公布中,应当避免出现以下行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在事故统计中发生腐败行为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1] 对应现在的应急管理部门,以下不再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