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指定购买、乱收费的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凭借审查、验收职权指定购买物品、收取不当费用等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本条即对违反第六十四条规定所作出的处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急救援的有效开展,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这些设备、器材、产品同样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审查、验收时的重点考察内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验收这些设备、器材、产品的目的也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物资保障工作到位。但如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凭借自己审查、验收的职权,以各种方式给生产经营单位施压,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则违背了审查、验收的初衷。对于前述不当行为,由其上级机关即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虽然本条文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受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生产厂商的“回扣”或“手续费”,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该厂商产品,达到入罪标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为单位受贿罪或受贿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