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

第八十六条 【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的原则、要求、后续处理等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掌握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能够为未来预防和避免再次因为类似问题发生类似事故提供有效建议。

事故调查的原则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科学严谨,是指事故调查必须以科学为前提,采用科学方法,应用科学技术,调查过程中应当严肃谨慎,不能疏忽大意,错漏重要因素。依法依规,是指事故调查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事故调查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坚持法律法规设置的程序。实事求是,是指事故调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故调查过程中不能臆想或者猜测,必须以客观查证的事实为依据展开原因调查。注重实效,是指事故调查必须以实效为目标,事故调查应当以有效查证事故原因等为目的。

事故调查的要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以及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修改前的本条规定为“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较之于修改前的条文,新法增加了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即事故调查不仅限于对事故本身进行调查,也涵盖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的处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对象由“事故责任者”修改为“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即明确了提出处理意见的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具体关于事故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对于事故调查的主体,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在事故处理上,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有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此次修改新增了第三款的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1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即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的期限为1年,1年之内需开展评估工作,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