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依法履职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直接责任人,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职能力,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加大对未依法履职的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有利于督促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限制从业。
一、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一般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相较于修改前的规定,修改后的条文加重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金额。
二、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刑事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本条第一款并未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的规定,仍然可以在未实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本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限制从业
限制从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本条第三款,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限制从业,既是对其未依法履职的处罚,也是预防其未来再次失职的措施。对未依法履职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限制从业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有期限的限制从业,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二种是无期限的限制从业,即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