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
2026年01月31日
第九十五条 【对发生生产
安全
事故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对于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罚款。根据导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同等级,分别参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进行不同比例的罚款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