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研究

第三章 抽象危险犯研究

抽象危险犯并不是新生的犯罪类型,早在19世纪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就规定了不少抽象危险犯。学界对于抽象危险犯的定义很多,如有学者认为:“抽象危险犯是指由于其本身所包含的对该当法益的严重侵害可能性而被具体构成要件禁止的行为;抽象危险犯的规范特征是,危险不是该犯罪构成的要件,而是该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的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特征是,它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1]即便如此,抽象危险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都不是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实害犯仍然占多数。随着学界对抽象危险犯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其呈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